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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李怡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27:30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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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

李怡平


【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是最为基础性的学习。本文结合江教授的观点,浅谈一些关于宪法哲学和宪政的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对于江教授的学说,我了解的并不多,只是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些收益和启示。作为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十分坦诚,观点也很新颖独到,他的授课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一味说教,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清新的东西,达到茅塞顿开之效。在江教授的课堂上学习到的不仅是学问,更多的是一些为人之道和作为一名学者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品质。毫无疑问,江教授的课堂上,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尖锐的批判,但是他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批判的层面,面对当今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界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而这种积极的信任应该如何培养呢?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不力的现状,要建立这种积极的信任,无疑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实效力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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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9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力度,力争今年内完成全州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任务。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


文山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奖励办法


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经过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截至2003年8月底止,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有29户,改制面为37.66%。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年内务必完成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如期完成全州改革任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01年末,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名单附后)。
二、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企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考核企业)。
三、奖励办法
(一)工作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列入省考核的77户国有企业,要力争全部完成改制,至少不得低于85%(改制面)。改制必须实现两个置换才算完成。
(二)对各责任单位的奖励:全部完成改制任务,通过验收后,给予兑现全额奖金。未全部完成改制任务,但改制面达85%以上的,按完成任务的百分比给予兑现奖金。
(三)对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奖励:列入省考核的77户企业今年改制面达不到100%,但超过85%的,按比例兑奖。若全部完成改革,奖励3万元。
(四)奖金分配视企业改制的难易程度而定,不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
四、处罚
改制面达不到85%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奖金来源
从州级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退出的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本次安排奖励经费35.4万元,余下的14.6万元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尾工作使用。
六、考核办法
由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报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

附:1、列入考核的77户企业名单
2、改革目标任务和奖励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企改革 奖励办法 通知







列 入 考 核 的 77 户 企 业 名 单

被 考 核 单 位
列 入 考 核 的77 户 企 业

文山州经贸委(16户)
1、州通用机械厂 2、州化工厂 3、州造纸厂 4、云南汽车车轮厂 5、州都龙锡矿 6、州冶金工业公司 7、州锑品冶炼厂 8、州锡冶炼厂 9、州铜冶炼厂 10、州冶金工贸中心 11、九龙宾馆(州政府办) 12、州冶金边贸公司 13、州工业物资贸易总公司 14、州商业边贸公司 15、州糖业烟酒公司 16、州食品公司

文山州建设局(2户)
1、州砖瓦厂 2、州建筑公司

文山州物资总公司(3户)
1、州机动车交易中心 2、州金属材料公司 3、州机电公司

文山州粮食局(2户)
1、州粮油工业公司 2、州粮贸总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1户)
州医药公司

文山州外贸公司(2户)
1、州进出口公司 2、州外贸公司

文山州林业局(2户)
1、州木材公司 2、州林产品开发公司

文山县(10户)
1、文山县糖厂 2、文山县砒霜厂 3、文山县矿产公司 4、文山县副食品厂 5、文山县物资公司 6、文山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 7、文山县百货公司 8、文山县开发公司 9、文山县建筑公司 10、文山县饮食公司

砚山县(10户)
1、砚山县滇东南铁合金厂 2、砚山县压缩机厂 3、砚山县自来水厂 4、砚山县印刷厂

5、砚山县食品加工厂 6、砚山县饮食服务公司 7、砚山县木材公司 8、砚山县商贸物业总公司

9、砚山县对外经贸公司 10、砚山县医药公司

西畴县(6户)
1、西畴县糖业烟酒公司 2、西畴县食品公司 3、西畴县百货公司 4、西畴县对外贸易公司

5、西畴县医药公司 6、西畴县商办厂

马关县(7户)
1、马关县自来水公司 2、马关县电力公司 3、马关县物资公司 4、马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5、马关县保健食品厂 6、马关县对外经贸公司 7、马关县棉花山电站

丘北县(6户)
1、丘北县硅厂 2、丘北县卫生瓷厂 3、丘北县自来水公司 4、丘北县木材公司

5、丘北县物资公司 6、丘北县对外经贸公司

广南县(2户)
1、广南县农机修造厂 2、广南县百货公司

富宁县(8户)
1、富宁县自来水厂 2、富宁县冠生园 3、富宁县印刷厂 4、富宁县医药公司 5、富宁县木材公司 6、富宁县农机厂 7、富宁县冶炼厂 8、富宁县对外经贸公司











































改 革 目 标 任 务 和 奖 励 表







责任

单 位

名 称


列入考核企业户数(2001年末数)(户)


2002年已完成改革企业户数(户)


2003年要完成改革企业户数


2003年全部完成任务奖励标准

(万元)

要完成的企业总户数(户)
目前已完成户数(户)

一、县级企业
49
6
43
12
21

文山县
10
2
8
2
4

砚山县
10
0
10
0
4

西畴县
6
0
6
1
3

马关县
7
2
5
3
3

丘北县
6
0
6
2
3

广南县
2
0
2
0
1

富宁县
8
2
6
4
3

二、州级企业
28
6
22
5
11.4

州经贸委
16
4
12
4
6

州林业局
2
0
2
0
0.8

州粮食局
2
0
2
0
0.8

州建设局
2
0
2
0
0.8

州外经贸局
2
1
1
0
0.5

州物资总公司
3
1
2
1
1

州医药公司
1
0
1
0
1.5

合 计
77
12
65
17
32.4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现将《锡林郭勒盟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锡林郭勒盟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盟奶牛产业化发展步伐,切实保障奶牛养殖户的利益,降低奶牛养殖风险,促进我盟奶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坚持自愿参加、互助发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 第三条 在我盟行政区域内,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具有正常生产能力的奶牛和新购进的奶牛,畜龄在7个月—8周岁之间,经过畜牧兽医部门健康检测发放《健康合格证》的,均可参加风险互助。
 第四条 凡是政府协调担保货款购进的奶牛必须参加风险互助。
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奶牛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奶牛养殖风险互助管理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风险互助

第六条 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基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必须设立专户,单独建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风险互助基金通过参加风险互助的奶牛养殖户缴纳和盟、旗两级财政以适当比例匹配进行筹集。其中盟、旗两级财政匹配时间从2004年5月30日开始到2006年5月30日为止,为期2年。
 第七条 风险互助保额、风险互助补偿金和风险互助金的确定。
(一)风险互助保额:参加风险互助的育成牛(7个月-18个月之间)最高保额不得超过12000元/头,成年牛(19个月-10周岁之间)最高保额不得超过17000元/头;
(二)风险互助补偿金:按保额的70%计算;
 (三)风险互助金:由养殖户按补偿金的2%缴纳;


年龄 项目 育成牛 成年牛

风险互助保额(元/头) 12000 17000
风险互助补偿金(元/头) 8400 11900
风险互助金(元/头) 160 240

(四)两级财政匹配时间和比例:
匹配时间:2004年5月30日—2005年5月30日,财政匹配数额为风险互助金的100%;2005年5月30日—2006年5月30日,财政匹配数额为风险互助金的60%。
具体匹配比例为:盟级财政匹配总匹配额的50%、旗县市(区)级财政匹配总匹配额的50%。

第三章 参加风险互助程序

第八条 奶牛养殖户向所在旗县市(区)奶牛办提出参加风险互助申请。奶牛办接到申请后,于5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奶牛饲养管理是否正常,有无伤残、疾病,有无正常产奶能力;
(二)有无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
(三)是否按免疫程序接种并佩带耳标具有记录;
(四)奶牛年龄是否符合要求;
(五)饲养场是否在非传染病疫区内;
(六)申请参加风险互助奶牛现状与奶牛档案记录情况是否一致。
 第九条 经核实确属参加风险互助范围的,由旗县市(区)奶牛办与参加风险互助的奶牛养殖户签定《风险互助协议书》,奶牛养殖户向奶牛办一次性缴纳当年风险互助金。
 第十条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奶牛风险互助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互助申请书、风险互助协议书、档案卡。档案卡同时附奶牛照片,并加盖骑缝章。
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奶牛办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严格管理,并将风险互助情况汇总报盟奶牛办备案。

第四章 风险互助期限

第十二条 风险互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从风险互助协议书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止。风险互助期满继续参加风险互助的,应当重新办理风险互助手续,但可免除观察期。
 第十三条 从《风险互助协议书》签定之日起10日(包括第10日)内为疾病观察期。参加风险互助的奶牛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奶牛办不负责赔偿,退还风险互助金。
 第十四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在风险互助有效期内出售、转让、调离风险互助协议书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奶牛养殖户应当在5日前到奶牛办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风险互助协议失效。

第五章 风险互助责任

第十五条 在风险互助有效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风险互助奶牛死亡,应当给予补偿:
(一)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二)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的;
(三)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
(四)口蹄疫、炭疽病已按畜牧部门要求接种过疫苗,且发病时能按畜牧兽医部门防疫技术要求进行有效防范,仍被感染(病死或国家强制扑杀)的。

第六章 风险互助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参加风险互助奶牛死亡的,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在观察期内死亡的,只退还风险互助金;
(二)奶牛养殖户违法或者故意、过失行为造成死亡的;
(三)未按畜牧兽医部门要求进行免疫,感染疫病死亡的;
(四)由非防疫人员注射疫苗引起反应和由非法兽医人员进行救治而死亡的;
(五)奶牛伤病及难产不及时救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至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六)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七)因冻、饿、中暑、淹溺、中毒、互斗、触电死亡或者被盗、走失的;
(八)参加风险互助奶牛死亡后,责任鉴定委员会在未做出死亡鉴定结论之前,未经所在地奶牛办同意私自处理奶牛尸体的;由于养殖户保存不当或报告迟缓,造成尸体腐烂无法鉴定的;
(九)参加风险互助奶牛没有佩带指定的耳标进行标识的。
 第十七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发生责任范围内事故而引起的医疗救治、奶牛尸体处理及环境消毒等一切间接费用,不负责补偿。

第七章 风险互助责任鉴定

第十八条 各旗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奶牛办工作人员和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奶牛鉴定委员会,负责风险互助责任鉴定工作。
 第十九条 风险互助责任鉴定程序:
(一)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发生风险互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死亡,养殖户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奶牛办报告;
(二)奶牛办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鉴定人员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鉴定。根据检查结果得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
(三)奶牛养殖户持鉴定结果报告及《风险互助协议书》,到奶牛办办理补偿手续。
 第二十条 风险互助责任鉴定内容:
(一) 核对死亡奶牛是否属于参加风险互助的奶牛;
(二) 调查了解奶牛预防接种及佩带耳标情况;
(三)调查了解奶牛发病时状况及治疗情况。了解参与治疗的兽医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是否取得从业许可。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所用器械是否符合规定等。索取奶牛病例、诊断书及处方;
(四)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规程对奶牛进行检查,必要时做实验室检验,确定其死亡原因。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报告一式三份,鉴定委员会、奶牛办、养殖户各持一份。

第八章 风险互助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符合补偿条件和范围的,奶牛养殖户应当向所在旗县市(区)奶牛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风险互助协议书、缴纳风险互助金的收据和鉴定结论。
 第二十三条 旗县市(区)奶牛办自收到奶牛养殖户补偿申请书之日起的14日内一次性付给补偿金。补偿金额=风险互助保额×70%。
 第二十四条 当年风险互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滚动使用,补偿金超出风险互助基金的部分由旗县市(区)政府补贴。
 第二十五条 奶牛养殖户谎报或假冒参加风险互助奶牛死亡的,旗县市(区)奶牛办有权解除风险互助协议,并扣缴养殖户缴纳的全部风险互助金。
 第二十六条 奶牛养殖户以伪造相关证明、资料或有关证据,编造虚假事故等欺诈手段骗取风险互助补偿金的,旗县市(区)奶牛办除不予给付补偿金外,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奶牛办就参加风险互助奶牛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 第二十八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应按协议书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风险互助金。
 第二十九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及有关部门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范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 第三十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妥善保管参加风险互助奶牛的耳标,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 第三十一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发生风险互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养殖户应当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参加风险互助奶牛养殖户不履行上述义务,奶牛办有权下达解约通知书解除风险互助协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风险互助责任事故后,奶牛养殖户对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锡林郭勒盟奶牛养殖风险互助实施办法》(锡围转发〔200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奶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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