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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主体扩张有关问题/李艳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09:21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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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主体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般而言,都是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原告与被告双方。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出现,需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它民事主体,即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程序。由于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争议,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执行主体扩张的理论依据

  执行主体的扩张即变更或追加主体的法理基础,在于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该理论是指在对人的效力上,执行依据除了及于执行依据上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外,还及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执行主体范围扩张理论是既判力、拘束力、确定力原则的例外,是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效率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纷争解决的实效性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

  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既包括执行申请人(权利人)的扩张,又包括被执行人(债务人)的扩张。我国现行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仔细研读上述立法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扩张的规定。但从类型上分析,执行当事人扩张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与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其中,申请人的变更主要有有债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受让等情形,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形:①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歇业、更名的,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②追加同一性质的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③追加股东,开办单位等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执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

   由于申请人变更的情形比较简单,在执行实践中也少遇见,本文重在分析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稳定情形。

  (一)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而言,执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重大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执行法院应组成执行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以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应根据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作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三)异议的处理。对于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但执行制度追求的是效率,而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时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总之,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双重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若无限制的运用,随意将第三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无疑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既要合理确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范围,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又要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平说于两者的最佳是执行实践中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制度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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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巴西 俄罗斯 印度


“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2009年6月16日,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金砖四国”领导人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首次正式会晤,并发表《“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金砖四国”领导人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会晤联合声明

2009年6月16日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举行会晤,讨论了当今全球经济形势和发展领域的紧迫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金砖四国”合作的前景。

  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峰会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中心作用,峰会有助于促进各国在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合作、政策协调和政治对话。

  2、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积极落实2009年4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峰会共识。我们将在彼此之间并同其他伙伴开展密切合作,确保2009年9月在匹兹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在采取集体行动方面取得更多进展。我们期待2009年6月24日至26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高级别会议”取得成功。

  3、我们承诺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使其体现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应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级领导层选举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原则。我们强烈认为应建立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更加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4、我们确信,一个改革后的金融经济体系应包含以下原则:

  ——国际金融机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民主、透明;

  ——坚实的法律基础;

  ——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活动互不抵触;

  ——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

  5、我们认识到国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对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作用。我们呼吁各方共同努力改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我们敦促各方保持多边贸易体系稳定,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并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

  6、最贫困国家受金融危机影响最为严重。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向这些国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力度,努力将危机对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发达国家应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增加援助、减免债务、开放市场和转让技术。

  7、实施《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及多边环境条约中所强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改变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方向。

  8、我们支持各国,包括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过境国,在能源领域加强协调与合作,以降低不确定性,确保能源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我们支持能源资源供给的多元化,包括可再生能源,支持能源过境通道的安全,支持加强新能源的投资和基础设施。

  9、我们支持在能效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我们愿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就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将有关措施与落实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任务相结合。

  10、我们重申四国愿在关键的社会领域加强合作,增加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降低灾害风险。我们注意到今天发表的全球粮食安全声明,这是四国通过多边努力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的重要贡献。

  11、我们重申愿加强科技和教育合作,参与基础研究和研发高技术。

  12、我们强调并支持,在国际法治、平等合作、互相尊重、由各国协调行动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民主和公正的多极世界。我们重申支持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3、我们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何人、何地,均无任何理由采取恐怖行动。我们注意到联合国大会仍在讨论《全面反恐条约》草案,呼吁尽快通过。

  14、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率,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希望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15、我们将以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金砖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16、俄罗斯、印度、中国欢迎巴西愿于2010年承办下一次“金砖四国”领导人会晤。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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