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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棉花奖售化肥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0:08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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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棉花奖售化肥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计委


商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棉花奖售化肥分配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商业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保证棉花奖售化肥政策的兑现,促进棉花生产稳定发展,调动棉农生产和交售棉花的积极性,决定从一九八八年棉花生产年度起,棉花奖售化肥实行专项管理,由商业部根据棉花收购量进行分配调拨和供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度新棉上市起,棉花奖售化肥实行专项安排。除原有的棉奖肥指标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化肥中扣回外,按国家棉花定购任务计算,不足的部分由国家统配化肥补足。
二、奖售标准。棉农每交售五十公斤皮棉奖售三十五公斤平价优质标准化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向棉农公布。
三、棉花奖售化肥,由商业部按照国家定购任务,参照上年度棉花收购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采取分批调拨办法。具体分配、调拨数量,由商业部棉麻局安排,中国农资公司分季度下达执行。在棉花年度结束后,由商业部棉麻局负责按当年度的棉花收购量,同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结算,多退少补。基层供销社根据棉花交售合同本和售棉凭证,同棉农兑现。具体兑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制定。
四、棉花奖售化肥政策是国家发展棉花生产的重要措施,关系棉农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委、供销社要加强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并由供销社指定专人管理棉奖肥的结算和兑现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拖欠和挪作他用。请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棉花奖售化肥政策的执行情况,保证专肥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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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

  第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三)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防尘、降尘;

  (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

  (五)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三)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和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运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状(矿产)物等散体物料,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者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泄漏。

  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车辆承担运输,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生产、经营或者堆放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三)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等;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反规定倾倒废水、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

  (七)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刻乱画或者任意摆放物品,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九)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沿街游丧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设置摆放或者悬挂经营者证照、招牌广告、制度公示等设施,提供公平交易监督场所。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免疫的犬只。

  第四章 节能环保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城市。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水箱和水池进行卫生防护、定期消毒、水质检验。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景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照明设施,鼓励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和推广、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管道,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持公园、园林景观和风貌完整,设施完好。

  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树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实行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立体绿化相结合,推广应用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绿化审批手续。其绿化用地指标、费用应当达到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因建设场地等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指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同城异地绿化。确实不能实施的,应当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异地补绿代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人行道、公共绿地旁施工。其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与行道树主干或者绿地边缘的距离不少于1米。

  城市供电、供排水、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铺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确实不能避让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绿地施工,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 轮式专用机械、建筑施工车辆和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

  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市场内部所需物品的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长期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

  《临时入城通行证》、《入城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卡丁车不得在划定的禁行区道路和禁行时间内行驶。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或者以危险方式载人;

  (二)时速不高于15公里;

  (三)转弯时提前示意或者开启转向灯;

  (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或者减速避让;

  (六)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名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设置,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禁止擅自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未经许可收取停车泊位费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辖区派出所在居民小区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时调整公交线路、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的投放量。

  禁止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摩托车载人的经营活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建设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凭有效证件减免车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予以劝阻、投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曝光台,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罚没收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年末不向社会公布罚没收入,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绿化费用达不到规定费用比例的,处应投入绿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至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五项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摩托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玉溪市各县的城市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署及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我部制订了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干部培训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部办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对象为部管干部、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干部和特殊岗位的一般干部。
  二、交通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对教育培训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直接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联系。
  三、承担部办干部培训班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课程,精心组织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采取先进、实用的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四、培训活动要以服务为宗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杜绝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五、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培训总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教司。
  六、国家公务员参加本计划内的培训,应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列入本计划的培训,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办干部培训班计划表
拟办班司(局) 培训班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期限 举办期数 每期人数 开办时间
办公厅 政务公开培训班 待定 政务公开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重点部门有关人员 3天 1期 50 10月
办公厅 信访干部培训班 待定 信访政策、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交通系统信访工作人员 2天 1期 60 5~6月
办公厅 交通政务信息培训班 待定 政务信息采集、编辑技巧及规律分析 地方交通部门、部直属单位信息员 2天 1期 40 5月
办公厅 公文处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等 公文写作与处理 部机关及交通系统办公室人员 3天 4期 60 3~11月
办公厅 交通档案业务培训班 档案馆 交通档案业务标准、规范 交通系统档案工作人员 2天 2期 8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立法干部高级研讨班 待定 交通行业管理和立法工作有关新法规、交通立法理论与实务 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立法工作及承担立法任务的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新闻宣传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宣传应急知识 交通系统宣传干部 5天 1期 50 待定
体法司 交通行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应知应会、公共管理创新知识以及如何做好三个服务与产业转型升级 交通行业基层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和应急预案等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法制工作人员 3天 2期 50 待定
体法司 行政复议研讨班 待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行政复议基础理论以及行政复议案例研讨 交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体法司 《节约能源法》培训班 待定 《节约能源法》释义、《交通行业贯彻节约能源法细则》修订重点 各省厅及重点联系企业、示范项目单位能源管理人员 3天 1期 100 待定
财务司 高级财会人员培训班 武汉理工大学 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决策分析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3~5天 1期 80 待定
财务司 财会人员培训班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财政预算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部属单位财会人员 3~5天 2期 80 待定
人劳司 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政治理论研究 部属单位、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30天 3期 20 全年
人劳司 组织人事处长培训班 待定 学习贯彻2008年全国组织部长、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处长 5天 1期 60 待定
人劳司 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干部人事业务知识 部属单位组织人事干部 5天 4期 40 2~4季度
人劳司 领导干部预算管理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预算业务 部属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5天 1期 60 上半年
人劳司 十七大精神轮训班 交通部党校 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在京部属单位领导干部 5天 3期 80 上半年
公路司 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项目管理与廉政建设 项目法人负责人 4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公路工程评标知识与廉政建设 部评标专家库人员 4天 2期 80 待定
公路司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骨干培训班 待定 农村公路建设经验、养护政策法规、质量与安全管理经验等 各省厅或地市、县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骨干 3天 2期 100 待定
公路司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培训班 待定 标准规范编写规则 标准规范主编单位人员 2天 1期 50 上半年
水运司 水运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评价中心 水运形势分析,水运任务、发展政策与管理以及相关理论知识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 5天 待定 50 3月
水运司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宣贯培训班 待定 新修订的部令及航运管理的最新动态 基层港航管理部门水路运政管理人员 5天 4期 30 待定
水运司 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培训班 中交网 新修订、制订的水路信息化及交通电子口岸相关管理规定、标准等 各省(区、市)交通厅、各省港航管理部门、主要港航企业 3天 4期 100 待定
科教司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电子政务标准应用培训班 中国交通信息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相关标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标准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管理的交通企业、部直属单位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3天 2期 50 5月9月
科教司 智能运输系统基础标准和电子收费标准培训班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智能运输系统的数据字典、体系结构和通用术语的原理,电子收费系统国家标准的基础原理和应用方法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公司、相关领域科研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技术人员 2天 2期 50 6月11月
科教司 交通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 交通部党校 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及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 交通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 7天 1~2期 50 9~10月
科教司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交通法规、运输管理、公路法、知识经济等交通管理类知识 全国地市交通局长 7天 4~6期 40 3月12月
科教司 交通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学、教育与培训管理机制创新等知识 各省交通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干部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交通院校院(校)长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教育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知识 交通院校院(校)长 4天 1期 35 待定
科教司 冬季除雪保交通培训班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冬季公路养护管理、防雪机械的配置与运用,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等知识 交通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人员 7天 2期 40 4月
搜救中心 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 待定 水上搜救应急管理知识 非水网地区搜救管理人员 7天 1期 80 3~9月
审计办 基本建设审计培训班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基本建设审计理论与实务,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概(预)算、决算以及工程定额与计量等相关知识 交通系统审计业务骨干 7天 1期 100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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