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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3:13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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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管理,保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质量,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及我国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的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通过对拟使用海域及其周围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提出海域使用项目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编制工作;从事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五年以上。
2.技术力量: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各专业应基本配备齐全,包括海洋学各专业及海洋法律、管理、区划、规划、环保、测绘、工程技术等专业结构,每个专业至少有二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全体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十五人;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3.仪器设备: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海上外业勘察设备,能够进行海洋测绘、海洋地质勘察、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数据资料分析整理设备,能够快速应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海水、海底沉积物、海洋生物等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及数据资料的处理与分析工作,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4.管理水平: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等编制工作或提供过被采纳资料;从事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调查、海洋监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技术力量: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各专业应基本配备齐全,包括海洋学各专业及海洋法律、管理、区划、规划、环保、测绘、工程技术等专业结构,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全体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三十人;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3.仪器设备:具有齐全的海上外业勘察设备,能够进行海洋测绘、海洋地质勘察、海洋水文气象观测、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具有齐全的样品分析测试和数据资料分析整理设备,能够进行海水、海底沉积物、海洋生物等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及数据资料的处理与分析工作,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4.管理水平的要求基本等同甲级证书要求。
第六条 取得甲级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的单位,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不受限制。
取得乙级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的单位,只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海域使用面积一千亩以下的、或围海填海面积二百亩以下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单位的直接主管上级,主管上级签署意见后再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批。
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申请书直接报送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其它单位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
通过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技术认定后,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论证资格经批准后,申请书留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申报单位直接主管上级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 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对资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单位,及时调整其级别,对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单位,收回其资格证书。
1.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定期对持证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和工作业绩进行复查。
2.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是从事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准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权限承担项目。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单位提交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必须在文件封面上注明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审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的单位,首先要核实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单位的资格。
第十二条 乙级证书单位在资格获得批准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于在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乙级证书单位,其申请升级的年限可适当缩短。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应当对其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证书(含正本、副本)由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
第十五条 取得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发证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降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申请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此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晰。
2.编号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统一编排。
3.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4.附件附在申请书后一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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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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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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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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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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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历(包括其它证书情况,并将证书复印件附申请书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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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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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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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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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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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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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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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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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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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请│ ┃
┃单│ ┃
┃位│ ┃
┃意│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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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
┃接│ ┃
┃主│ ┃
┃管│ ┃
┃上│ ┃
┃级│ ┃
┃单│ ┃
┃位│ 负责人: 单位(公章) ┃
┃意│ 年 月 日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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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 (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除外)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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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审定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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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公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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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 ┃
┃ │ ┃
┃批│ ┃
┃ │ ┃
┃部│ ┃
┃ │ ┃
┃门│ ┃
┃ │ ┃
┃意│ 负责人: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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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需要进一步研究落实的问题,请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机械工业部、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我国汽车工业的指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机械工业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于去年十一月召开了全国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就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但在汽车需求量迅速增加和生产不断增长的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产品严重供不应求,价格不合理,生产厂点盲目增加。目前,由于实行两级价格管理体制(地方企业生产的汽车价格由省、市确定),同类吨位汽车优质低价、低质高价的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许多部门和地区从局部利益出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力就业,盲目增加生产
汽车的厂点。现在全国汽车制造厂已达百余家。
二、盲目扩大规模。
三、多头对外,重复引进。
四、盲目进口汽车。
上述问题如不妥善解决,汽车工业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将难以实现。继续大量进口汽车必然影响我国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宏观管理,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现将加强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报告如下:
一、必须坚持实行统一的行业规划
“七五”期间,汽车工业要以现有企业改、扩建为主,以大企业、骨干企业为“龙头”,发挥军工企业和地方现有中小汽车企业的力量,走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和联合起来发展汽车工业的道路。尽快发展高水平、高效益的汽车产品,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并为
我国汽车工业打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按照上述要求,首先必须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再根据条件在待定项目中选择一批项目,经国家批准后补入“七五”计划;还要引导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汽车制造厂,向骨干企业靠拢,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其余的汽车制造厂点均不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


(一)已定项目
根据汽车行业规划工作会议要集中力量,落实国家已批准的重点汽车发展项目的原则,我们选择了一些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通过引进、开发,产品和工艺将具有八十年代国际水平;在利用地方和军工企业的潜力,组织同类产品或区域的经济联合,促进专业化协作等方面,能够起到“
龙头”作用;建设方案和资金基本落实;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复或正在审批。
(二)待定项目
某些已定的地方项目,需要扩大建设规模,但由于建设资金有待于纳入地方和部门的“七五”计划,产品选型、协作关系有待研究,故将这些项目的扩大建设规模部分和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项目一并列为待定项目,待这些问题落实后,经国家批准再列入“七五”计划。
(三)专业化协作厂点
对于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的中、小型汽车制造厂,要引导他们向国家已定项目的骨干企业靠拢,由中汽公司逐项规划落实其专业化协作方向,尽快转为专用底盘生产厂、装配厂、改装厂、各类总成厂、汽车专用设备厂、工艺装备制造厂和零部件生产厂点,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
“七五”计划。
二、要严格控制乱上汽车建设项目和盲目扩大规模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按列入全国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项目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限额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经咨询论证和中汽公司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限额以下项目须报中汽公司会同地方、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二)各地区、各部门不准增加计划外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不准以大化小,自行审批立项。如擅自增加计划外项目,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的规定加一倍征收计划外建筑税。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资金和物资投向列入“七五”计划内的重点改、扩建企业。这些企业应当欢迎各方投资入股。合资办的企业实行“谁投入、谁得益”的经济政策,投资各方可按投入比例分产品、分利润。利用自有资金入股所分得的产品,不纳入国家统配计划,由投资者自行
分配或销售。
(四)各地区、各部门现有汽车制造厂点生产的老产品,须经中汽公司指定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心、所)认证,凡符合各项汽车法规并按国家规定的产品开发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鉴定的产品,根据市场需要,可列入国家年度生产计划,继续生产,将来实行汽车生产许可证
制度的条件成熟时,再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老产品不得列入“七五”建设项目。
三、严格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限制汽车进口
引进汽车制造技术和进口汽车散件、整车,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凡属汽车的引进项目(包括整车、总成和零部件制造技术),统一由中汽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查,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由中汽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以中汽公司为主会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地方审批。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
营的汽车项目,均须经中汽公司审核,提出意见,限额以上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汽车引进项目。(二)凡列入汽车行业“七五”计划内的厂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可对外开展工

作。(三)要严格控制汽车散装件盲目进口。(四)各级银行和海关应加强监督。
四、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一)整车和总成、零部件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价。要适当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的税率,相应的增加整车的税率,使降低总成和零配件税率减少的税金收入,由提高整车税率增加的税金加以补偿。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牵头,提出方案,报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批准实施。
(二)当前汽车生产指标中存在着指令性、指导性和自销计划指标并存的局面,销售上也存在着统配汽车和自销汽车等多种形式。为了控制批量小、质量差、成本高的企业获取过高的利润,首先对统配汽车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制订的现行出厂价格;非统配汽车销售价格应随行就市,国
家向购买非统配汽车的用户,除按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外,再按出厂价另征一定比例的购置附加费,另征的购置附加费收入列为中汽公司专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汽车工业重点建设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中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
排,具体办法由中汽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执行。



1985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一段时期,股票市场价升量增、交投活跃,出现个别股票价格涨幅过大,成交量陡增的情况,增大了市场风险。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特重申有关要求如下:
1.各交易所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切实承担起一线监管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加稽查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进和完善技术设施,把市场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2.不得鼓励、更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一旦发现交易所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3.对于机构大户坐庄操纵股价、利用内幕消息炒作个股、超比例持股等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从严查处。对于出现股价变动幅度过大等异常情况的个股要进行彻底清查。
4.严格控制对证券商的被动透支,对不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的证券商按规则进行处罚,从今年十月份起每月将有关处罚情况上报我会。
5.尽快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在11月1日前将值班制度上报我会。
6.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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