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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5:12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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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重风(雨)前 全面做好准备


 第四条 启动响应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等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台风、暴雨的发展趋势,并召开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
 (四)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级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奔赴各县,县级其他班子成员到各镇,镇级其他班子到各行政村,协助指挥指导抢险救灾,形成四级指挥网络。同时,市、县各“双挂双联”“双融双建”挂钩单位的干部进驻行政村,协助指挥和指导抢险救灾。
 第五条 全面动员
 (一)干部动员。动员市、县、镇、村四级干部队伍,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准备。
 (二)群众动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方式和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或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强台风、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洪水等信息传递到群众手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做足防风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宣传指导。大力普及灾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主动防风、防洪避险.增强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意识和施救能力。
 第六条 部署队伍
 (一)纵向的抢险队伍,主要有四级:
 市级增缓队:由军分区机关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支队和市直机关干部共500人组成;
 县级突击队:由武装部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和县直机关干部共800—1000人组成;
 镇级抢险队:由复退军人、基干民兵和镇机关干部共100—200人组成。
 村级自救队:由村干部和青壮年劳力组成。
 (二)横向专业抢险队伍:由医护人员组成的抢救医疗队,由水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建设、国土、海洋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三)所有的抢险队伍人员都要紧急集合待命,配齐各种应急抢险救灾的设备和物资,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第七条 准备物资
 防强台风和防强降雨物资主要有编织袋、沙石料、帐篷、雨衣、水鞋、铁铲、锄头、畚箕、救生衣、手电筒、通讯设备、铲车、挖土机等抢险物资.大中型水库的备用电源以及棉被、被单、衣服、大米、饼干、矿泉水,等等。
 (一)水利工程要按标准按要求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二)各行各业要根据自自的职能和业务需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三)市、县、镇三级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尽量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八条 落实责任
 (一)在纵向上落实市、县、镇、村四级应急管理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要第一时间到位,科学指挥和合理部署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的各项工作。
 (二)在横向上落实三防指挥部44个成员单位和17个专门小组的责任,要按照《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和职责认真落实。
 (三)在面上落实“防汛抢险应急运转机制、山塘水库管理机制和小水电站安全监督机制、江海堤围防管机制”等四项机制。
 (四)在点上要明确全市634宗山塘水库、140宗小水电站和,458公里江海堤围责任人的责任,山塘水库和小水电站要严格按照三防指挥部规定的防限水位运行,全面巡查大坝,监管排洪设施的运转,严格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九条转移人员
 (一)采取“三停三转移”措施:即“停工、停市、停课。转移渔民、危房户和学生”。农业、渔业及所有野外作业一律停工,简易工棚、危房工厂及不牢固的工厂一律停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一切学校一律停课。
 (二)落实转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风、防洪预案和“四级台帐”预先做好的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安全转移,人员转移的责任要明确,转移地点要安全,转移路线要清楚,转移方法要妥当.转移措施要落实。
 (三)确保转移效果:要动员所有干部力量进村人户,深人社区、乡村、渔港和企业,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力争在台风到来之前转移所有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做到“四个100%”(渔船要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要百分之百上岸,危房校舍、五保户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方)。


第三章 抢风(雨)中 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及时报告灾情
 (一)及时报告灾情。强台风登陆以后或强降雨发生时,各村、社区、各类工矿企业和下乡协助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机关干部要密切注视水库、堤围、涵闸、道路、房屋等设施以及强台风或强降雨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产生的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报告。
 (二)严格灾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可由村级报镇,由镇报到县三防办,再上报市三防办。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灾情报县(市、区)三防办汇总后,再报市三防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单位也要及时将灾情、险情汇总后报市三防办。报告灾情、险情时,要详细报告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和人员遇险情况,确保市县三防指挥部能及时准确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
 (一)强台风或强降雨响应启动以后,市、县、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要立即负起抢险救灾指挥长的职责,统一安排干部队伍,统一调动抢险队伍,统一调配抢险物资,统一调度水库泄洪,统一转移受困群众,统一实施抢救人员。
 (二)灾情险情发生以后,各级指挥长根据来自各地的灾情信息,迅速调动抢险队伍前往救灾,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做到“信息畅通、指令畅通、救灾迅速、抢险有效”,使抢险救灾急中不乱.忙而有序。
 第十二条 科学实施救人
 抢险救灾要立足“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宗旨,救灾先救人,实施救人就是首要任务。
 (一)救人要及时。一旦发现有人员被倒塌的房子或滑坡的山泥压住,就要立即派出突击抢险队员进行抢救.尽快挖出被埋人员,立即实施救治,尽量挽救人的生命。
 (二)救人要科学。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救人设备和手段,实施科学救人,还要注意抢险队员的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新的伤害。
 第十三条 严肃救灾纪律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有的干部和抢险队伍都要严格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决不能消极怠慢,马虎应付。
 (二)要严格管理抢险队伍,合理安排抢险人员,做到“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抢险队伍”。
 (三)要在抢险救灾中考验干部、考察干部,对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奖励、给予重用;对消极对待、临阵退却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使抢险救
 灾工作严肃有序、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防控灾区治安
 (一)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特别是市场、商铺、银行、民居及公共设施。要严格管理,严格保护。
 (二)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要维持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
 (三)教育灾民自我保护,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共渡难关,确保灾区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正常。
 第十五条 做好后勤保障
 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保障。抢险救灾需要运输车、挖土机、推土机、铁铲、锄头、雨衣、水鞋、编织袋、沙石料等工具和物料,指挥部要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及时到位.尽力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四章 救风(雨)后 尽快恢复生产


 救风(雨)后,关键是要做好安置灾民的物资保障和迅速恢复灾后生产。物资保障主要有帐篷、被子、衣服、食品、药品等,尽量使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十六条 统计汇报
 (一)快速收集、统计灾情:三防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和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书面逐级上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作物损失和基本设施损失等情况。
 (二)确保灾情准确。汇报数据和情况要实事求实,确保上级救灾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安置灾民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首先安置并解决倒房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临时住所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帮助灾民重建家国,建设新的住房,解决长远问题。
 第十八条 治疗伤员
 (一)抢险队员要快速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
 (二)医院要先组织好救灾医疗队,救治在台风暴雨中受伤的群众,尽量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做好善后
 因强台风或强降雨导致人员死亡之后,要组织专门队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做好善后工作,尽力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施防疫
 要组织防疫队伍奔赴灾区对因灾死亡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特别对人畜饮用水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恢复生产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生产指导组奔赴灾区一线指导救灾复产。
 (二)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
 (三)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管理与更新
 (一)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细则。
 (三)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四)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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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局等


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一、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逐步清理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杜绝财政资金的无形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5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1991)509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 (军队和铁路用地除外),依法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时,或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县土地出让主管部门补交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转让无地面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按总成交额减去原征地费用 (无征地费用的不计,下同)后的剩余部分,以55-60%补交抵交出让金;
2、随地面附着物 (房屋、设施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总成交额减支地面附着物重置折扣价、原征地费用、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50-55%补交抵交出让金。
3、出租土地的,按所得收益减去应交纳税费的剩余部分,以40-50%补交抵交出让金。
4、出租房屋的,按所得收益减去规定的市场房租、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30-50%补交抵交出让金。
5、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经评估作价后,无地面附着物的,按减去原征地费用后剩余部分以55-60%补交抵交出让金;有地面附着物的,按减去地面附着物重置折扣价、原征地费用、应交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以50-55%补交抵交出让金。
四、经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补交抵交土地出让金后,转让、出租的有效期暂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出让金补交抵交总额为当地年平均征地费用40%的,其有效期4年;50%的,其有效期5年;60%的,其有效期6年,其余类推。
最长有效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2、出让金补交抵交总额不足当地平均征地费用40%的,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再行转让、出租。
3、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五、平均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基金 (不是菜地的不计)和国家、省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税费。
平均征地费用和市场房租由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确定。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况减交和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财政拨款的),为解决本单位待业青年举办的服务公司或出租房屋,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城镇孤寡老人、残疾人,出租房屋以维持生活的,经民政部门证明,可减交或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权机关规定价格出售和商品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和与之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物价部门所需的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所收出让金总额的2-5%的幅度以内核定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业务费,70%留直接取得收入的县 (市)、20%交市、地、州,10%交省。各地留用的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 钣糜诳骨謇碚俟型恋匾问械姆延弥С觯涮崃艉蜕辖话创圩址?(1991)116号文件的规定,按季度结算。
九、出让金扣除业务费后的部分,按以下比例上交财政:中央财政32%,省财政10%,未直接取得收入的市级财政10%,直接取得收入的市、县级财政留48%。
留归各级财政部门的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有关出让金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2年7月13日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前两款规定的实施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

  (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六)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

  (七)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八)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以外,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经被监察单位同意,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

  (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二)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法进行的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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