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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34:14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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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
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
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组织原则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院士、研究员和局机关司级以上干部(含不在职)中推荐,由国家海洋局聘任,人数一般在20—30名左右。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条件是: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熟悉海洋工作的某一方面,并在该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工作,并敢于负责者;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其中,担任院士、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其年龄可延长到70岁。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局科技司,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为更好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除由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外,可再从局内各单位聘请若干高级技术专家和局业务司司级公务员兼任。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的向局科技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是: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各种专题会议。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可作决议。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评议、审查的事项作出结论。
(四)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考察。
(五)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办理,主任委员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局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应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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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31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实行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涉及到学生和社会的各方面。因此,各地区、部门和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今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和去年试点院校中1986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对专科学校今年是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考虑到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情况比较特殊,对这些地区所属的地方院校,如何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的院校,应有专人或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除外)。学校可建立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基金(简称奖贷基金),其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核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的总额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奖贷基金主要用于:
1.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
2.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
3.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因学生死亡等发生的呆帐;
4.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
5.用于学校暂未收回贷款所需的周转金。
奖贷基金作为学校预算内的专项基金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奖贷基金”节级科目,实行专业奖学金的院校,可在“人民助学金”目级科目下增设“专业奖学金”节级科目。
三、学生贷款是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的原则是“有借必有还”。由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四、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按照专业奖学金的办法执行,不实行学生贷款。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临时困难,可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用于补助临时困难的学生,也可由学校采取临时短期贷款的办法,临时短期贷款一般应在年内还清。
六、经批准同意在普通高等院校中试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在预科班补习期间,按民族院校学生同等对待;进入本科后按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年从统一招生中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含有关部门和地区委托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亦适用本办法。按规定领取的奖学金和贷款,由委托单位根据学校实际评定的开支数另行拨付。
八、在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
九、有关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的办法,一律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计字133号《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和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艺活动。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
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学校可在上述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和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高等院校的系(科)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可制定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年)开学时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年)的奖学金。有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奖学金每学期(年)评定一次,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每学期按五个月发给)。单项奖一次发给。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
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50元;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占学生人数的85%。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第七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科)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十个月发放。

第四章 定向奖学金
第八条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设立定向奖学金需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定向奖学金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所在学校确定的定向人数、评定的等级所计算的金额,在预算外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九条 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定向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定向奖学金的款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或一次拨付给学校。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地区实行的“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学生,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定向奖学金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行本办法后,原来规定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仍继续执行,其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学校负责发放和催还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系(科)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
三、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核准后由学校按月发放。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第六条 贷款偿还的办法。
一、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二、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三、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四、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五、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第七条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四化”建设积极努力工作,国家将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实行专业奖学金办法的高等院校或专业,不实行贷款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处理意见的函》(财基字〔1999〕89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水平。动用历年累计百含工资结余,组建职工持股会是形成另一投资主体,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改革积极性,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并经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铁路施工企业,允许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权限按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政法〔1999〕52号)执行。
第四条 历年百含包干结余是指1997年底前形成的应付含量工资余额;此后形成的百含包干结余作为应付工资。
第五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同股同权同利,并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留足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用于以丰补歉;
2.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
3.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权;同时,企业职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按1:1比例配股。
第六条 企业将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增加国家实收资本。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是改制企业的一个投资主体,应依法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负责集体股及其配股资金的权益以及股息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将百含工资包干结余资金建立职工持股会,其前提是不能影响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还有剩余部分留作应付工资。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将历年百含工资包干结余建立职工持股会,属于集体股权。职工持股会不能用集体股权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条 企业职工配股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享受股东权益;配股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分次到位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30%,最后一次出资应当在职工同意配股之日起二年内交清。职工配股资金与收益分配权挂钩,收益分配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 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程、建筑总公司及其工程局,铁路局(含通号总公司)所属工程公司,应将经过上级批准的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方案报部财务司备案;并在年终由中介机构审计后,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实际操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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