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2:35 浏览: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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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引国(境)内外友好人士参与和支持我市建设事业,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适时聘请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顾问(以下简称“市政府顾问”)。为规范市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内外人士,可由玉林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顾问:
(一)关心支持玉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玉林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二)在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具体包括:
1. 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2.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在组织、推进院校(所)与我市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领导;
3. 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高的法学专家;
4.具有从事商务、投资工作的热情、兴趣和能力等条件,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可以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四)本人自愿接受聘请。
第三条 市政府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提出推荐。市政府顾问,可以是单位推荐,也可以是知名人士推荐或自荐。推荐提请市政府聘请的市政府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推荐后,属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征求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征求意见;属国内人士的,根据实际需要转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综合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各相关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后,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并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阅。
(四)提交讨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颁发聘书。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市政府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的职责
(一)为玉林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玉林,介绍玉林市情、投资环境、合作项目,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的信息,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委托,积极推进本市与国(境)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五)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受聘市政府顾问的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来玉考察、工作的,由我市提供工作、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或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四)每年由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顾问进行慰问,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慰问。
第六条 市政府顾问的联络和管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1.定期向市政府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2.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3.组织协调市政府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4.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二)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2.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顾问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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