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0:51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六、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七、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八、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九、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如适用);

(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

(4)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六)本次季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更新);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四、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益阳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地税部门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值。

  第四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纳税(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向市政务中心的地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检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复核后征收的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地税部门要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解释和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问题。房管、国土等部门要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国家有新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为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遏制虎种群濒临灭绝的趋势,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缔结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发起全国和全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杜绝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双边合作研究和培训项目,交流野生动物科学管理,特别是虎及其栖息地管理方面的实用技术和研究资料。

  第四条 为向野外释放该物种,在实验的基础上,鼓励人工养殖。

  第五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制止当前虎的部位及其衍生物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双方将定期回顾和评估所采取的保护该物种的措施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五年。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议定书于1995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