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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9:20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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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8〕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黄山市2008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省、市政府组织的民生工程实施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确定。各区、县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式。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考核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三种形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分值40分、单项考核分值40分、社会问卷调查分值20分。对各成员单位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核和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组织实施,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分值30分)和综合督查(分值10分)两种形式进行。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区县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配套、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相关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等为依据)。综合督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每次设置5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实行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一)组织实施情况(4分,以现场查阅资料为主)
及时调整健全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积极做好协调推进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情况报送工作(以平时记录为依据),档案管理规范齐全;高质量完成民生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参加民生工程会议,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情况。

(二)资金管理情况(6分,以抽样查账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民生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人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工程序时进度拨付项目点。

(三)实施效果情况(20分,以按指标抽样检查为主)
1.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严格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低保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原2007年保障对象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437元,2008年因扩面新增人员年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177元。

2.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严格农村“五保户”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做好“五保户”供养对象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1200元。

3.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严格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库和档案管理工作。

4.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推行门诊统筹,提高医疗补偿待 遇,基金结余符合规定;完成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面任务。

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及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基金的监管;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高医疗补偿待遇,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完成2008年参保人数任务。

6.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公开便民原则及时修订实施方案;规范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提高医疗救助效果。

7.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照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范围;规范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救治救助。

8.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制定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按时完成乡村卫生人员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培训任务,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备任务。

9.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及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按规定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10.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及时制定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以县为主的“五统一”项目管理模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

11.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足额筹措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

12.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奖励扶助工作程序,健全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严格按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规范信息与档案管理;资金按时发放到户到人。

13.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广播电视“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规范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程序;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广播电视“盲村”建设和无线覆盖任务,建立健全技术维护体系。

14.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及时制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按时足额发放资金。

15.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移民人口核定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在尊重移民意愿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项目,编制项目扶持规划,按“自建、自管、自用”原则进行项目实施和维护管理,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渠道。

16.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及时制定农村公路“村村通”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执行;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及竣工验收制,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2008年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17.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申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完成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建立基础信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设用地和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完成实物配租任务。

18.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成立手术专家指导组,指定手术定点医院;严格按手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数达到省定计划数。

19.精神病患者防治。建立协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开展了调查摸底,并建档立卡;及时分解任务,按时按程序完成救助对象确定并发放救助卡,领药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0.省重点地质灾害防治。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避让搬迁项目,应搬迁群众100%完成搬迁安置,原危险点上的危房全部拆除;工程治理项目,治理程序规范,竣工验收合格,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单项考核。由市直各牵头部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的意见》(黄政〔2008〕10号)和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内容,结合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单项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单项考核办法报市民生办备案。

监察、审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中,如发现区、县及市直部门在实施民生工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程度相应扣减单项得分或取消项目得分。在项目实施中,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每例扣1分。

第七条 社会问卷调查。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组织,统一设计社会调查问卷,以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以区县为单位,每个区县200份问卷,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问卷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

第八条 对市直各成员单位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础工作(20分)
1.组织机构(3分)。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协调机构(1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1分);有专人负责民生工程工作,设有民生工程联络员(1分)。

2.规章制度(2分)。及时制定民生工程规章制度(1分);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落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1分)。

3.信息宣传(8分)。按时按质完成市定情况报送工作,民生工程报表准确(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月(监督部门每季度)向市民生办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1次(2分);牵头实施部门每季度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民生工程不少于1次(2分);上述三项未完成的,每项每少一次扣0.5分,单项分扣完为止。积极探索创新宣传方式(1分)(结合随机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考评)。年度民生工程有总结(1分)。

4.档案管理(5分)。民生工程资料齐全(2分);整理规范(2分);专门存放,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阅(1分)。

5.考勤综合(2分)。参加民生工程会议(1分);缺席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积极配合市民生办开展工作(1分)。

(二)政策落实(40分)
1.实施方案(8分)。及时制定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实施方案(5分);实施方案下发及时(3分)。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下发的,一律不得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2.工作进展(18分)。目标责任明确,层层细化分解落实(3分);牵头实施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省、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8分);工程类项目严格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省定建管机制执行),已完工工程建设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或资金发放、保险补助类项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实行一卡式及时足额补助到位,项目名称准确(7分)。监督部门本项按平均分计分。

3.监督检查(8分)。每年开展单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4分);检查报告报送市民生办(2分);督促改进完善(2分)。

4.特色加分(6分)。其中:被作为典型宣传(2分),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全市被上级表彰(2分),实施民生工程工作受到上级书面表彰的,每一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报送民生工程信息(2分),向市民生办报送的民生信息被采用的,每一条加0.2分,被省民生办采用的,每一条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2分。

(三)考评通报得分(40分)
1.省考核得分(29分)。省年终综合考核(25分),省平时综合督查(4分),根据省综合考核反馈情况和省年终综合考核对我市该项民生工程扣分情况,按比例扣分。

2.通报曝光扣分(4分)。对有实施民生工程情况被上级部门负面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

3.区县评分(7分)。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对市直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指导、督查民生工程等情况进行打分。

(四)参与考评资格
1.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2.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进行通报,公布各区县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情况,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区县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市直各成员单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具体奖励名额将结合我市在全省考核评比中的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考核实施方案由市民生工程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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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试行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试行办法

  (2012年8月28日吉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吉安市人民政府(含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的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具体为:

  (一)市人民政府(含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的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审议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县(市、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本办法规定之备案审查范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其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市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县(市、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职责,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下级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承担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查。

  内务司法委员会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

  (二)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对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汇总;

  (五)于下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汇总情况;

  (六)办理本办法中与其相关的事项。

  (七)承办主任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含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批准的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上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报送和承办事宜。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以制定机关正式文件的形式,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说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案报告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印章、发文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而没有报送备案或者不按时、未按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内务司法委员会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的,可以对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内务司法委员会。目录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制定或者发布机关名称、文件字号、发布时间、生效时间、有效期等。

  第十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明确主办委员会,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接到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

  (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问题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含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可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自收到审查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可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接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审查。不进行审查的,及时告知审查建议人;需要进行审查的,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要求人或者审查建议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或者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内务司法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内务司法委员会转送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可以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制定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后,在十五日内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时,由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书面审查意见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将该意见一式五份向内务司法委员会书面反馈。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将制定机关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该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反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重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对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反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 对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不适当问题应当修改或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审查要求人或者审查建议人。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每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内务司法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审查完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资料集中统一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0年3月1日)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周永康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田凤山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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