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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8:43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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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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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再上新台阶的五条标准,要求在增产、增收的同时建设高标准的稳产、高产农田,建设可持续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提出对过去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议定,1998年将适当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新项目区建设投资标准
1998年中低产田改造亩投资标准可由1997年的190元提高到250元,开垦宜农荒地的亩投资标准相应提高到500元。从了解的情况看,按照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的要求,这一投资标准仍然是偏紧的。除个别项目区因开发难度小,其实际投资可能低于这个标准外,多数项目区的实际投资可能还会高于这个标准。但为完成“九五”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和任务,这一投资标准不宜再提高。考虑到即使在同一省范围内,由于开发难易程度的差别,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投资标准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允许各地在国家规定的单位投资标准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制定不同的单位投资标准,不搞一刀切。同时,各地要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优先选择那些开发难度较小而预期效益较好的项目区。如预选的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偏高,又坚持立项,其超出投资标准的部分,用政策规定之外超配的地方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解决。
二、老项目区改造投资标准
在农业综合开发初期,部分项目区因单位投资偏低,致使制约农业生产的障碍因素并未排除,尤其是遇旱不能浇,遇涝不能排。据调查,这类问题在东北平原四省(区)、黄淮海平原五省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部分省最为突出。因此,1998年要重点对上述地区的老项目区进行改造。亩投资标准定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元、农民群众自筹资金50元。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所需资金,从这些省区1998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黄淮海平原所需资金,从五省实施世行项目的县抽出的原有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要在对老项目区土地治理普查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投入产出比较效益高、集中连片、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强、农民群众再投入积极性高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并划定改造范围。对需改造的老项目区,要按照拾遗补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三、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投资标准
拟在重点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3个县,在一般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个县,作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试点单位。每个县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平原地区不低于2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1万亩。要在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水利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平,每亩投资标准应控制在400元以内。要因地制宜选择示范区类型,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量化标准,并注意讲求实效,避免搞花架子。
请各地根据上述投资标准编制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其中,老项目改造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内容应在计划中单独反映。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保险福利处内劳险便字(82)第6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现复如下:
二、关于曾经办理过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我们意见,退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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