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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27:43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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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教[2004]87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开发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学校:
现将《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教育信息网和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教育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是一个对上连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宽带互联网(CHINANET)主干网,对下连接全市各级教育机构,对外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大型综合、开放性教育信息网络。其主要功能是利用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为全市教育教学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现代化教育教学环境,为烟台乃至全国提供有烟台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采用三级结构,由全市主干网、十三个县级城域网和用户网组成。主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网接入CERNET和CHINANET的网关;县级城域网为第一级接入网络(主干接入网);用户网(如校园网、机关网)为下一级接入网。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四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烟台市教育局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整体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的制定;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辖区内各用户网进行管理;各用户网管理机构对入网用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接入网的网络信息中心是烟台教育信息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各网络信息中心在技术上服从上一级接入网络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可同时兼任网络安全员),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须取得烟台市教育局颁发的《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参加经烟台市教育局安排或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两周时间。
  第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勤于职守,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对于因玩忽职守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网络使用


  第十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建有局域网的学校和单位严禁使用其他网络接入运营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教育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必须征得市教育局同意。
  第十一条 接入烟台教育信息网的连网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烟台教育信息网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签署《烟台教育信息网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只对接入教育主干网的单位分配IP地址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中止连网的单位应当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各级网络信息中心的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应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烟台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烟台市教育信息网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学校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加强网上办公和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教育系统办公信息化,增强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透明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县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网上办公信息搜集、收发和电子文档制作、上传等工作,上传信息要及时准确。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烟台教育信息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和带有淫秽色情的信息,要文明上网,健康用网。
  第十七条 严禁在烟台教育信息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和相关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五章 网络费用


  第十九条 为保证网络正常运转,烟台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对各入网单位和用户根据网络运行成本收缴相应的网络使用费。网络使用费主要用于支付因特网资费、网络链路费、中心设备维护更新、软件采购升级等费用。具体缴纳数额和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接入机构的网络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各自负担。烟台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所用网络设备如出现故障,由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应急服务,维修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接入网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将采取通报,中止网络连接和诉诸法律等办法进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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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卫生、建设、工商、旅游、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第十条 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汉 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本省境内的山川河、飞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广告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
  第十七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第十八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十九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汉字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
  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做到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及其他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5年10月19日
免去刘彦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世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5年11月20日
一、免去郑锦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家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邵炯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九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郭天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如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徐次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郑耀文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建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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