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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18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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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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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管理,保证住宅设计质量,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地、州、市、县(市)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各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房,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区环境应舒适,便于治安防范和噪声综合治理,有适宜的绿化和景观,体现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等原则。
第四条 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面积标准
第五条 面积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
二类住宅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
三类住宅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
四类住宅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
(一)一、二类住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厅级、地州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二)前项之适用范围,系指各级干部、职工及知识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级干部、职工和知识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作为一个单位(含厂矿企业)内的住宅面积平均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应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以二类住宅为主,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因设电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公用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所增加的面积,只能用于公用部分,不得用于扩大每户住宅的建筑面积。
(五)对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见附件一),每类住宅建筑面积可增加5平方米。
(六)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按外墙厚为37厘米计。
第六条 符合下述规定的阳台(包括凹阳台、挑阳台)、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一)每套住宅的阳台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一类住宅不得超过5平方米,二类住宅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得超过8平方米。阳台均可做成单层封闭阳台。
(二)带底层商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修下室和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阳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每户不得超过2平方米。有地下室或附属辅助小房的各类住宅,不论地下室或小房面积大小,均不得增加阳台面积。
(三)阳台超过规定的面积,其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减少阳台面积,不得用来加大建筑面积。
第七条 住宅利用深基础作半地下室(贮藏室),层高不大于2.2米,其面积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 各类住宅的层高不得超过2.8米。降低层高,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九条 户内基本设施标准的规定见附件二。
第十条 住宅分户门、底层住宅的外门窗以及开向公共走道的窗和其他易经攀缘入室部位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屋面检修上人孔应在走道或楼梯间内。
第十二条 住宅首层入口处可设信箱和呼叫系统。
第十三条 每套住宅均单独设水表、电表、燃气表。
第十四条 分户设配电箱,箱内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其综合保护作用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单独切断N线。
第十五条 分层在楼梯间走道内集中设置的户外电表的位置应便于查看,且不影响交通,电表选用5-10安培。
第十六条 光源以日光灯为主,厨房和卫生间的灯具应选用瓷口灯。
第十七条 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各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带保护门的插座2-3组;卫生间可设插座2组。每组为单相三孔和单相二孔插座各一个。
第十八条 楼梯间的照明灯应设延时开关。灯可采用节能灯。
第十九条 起居室(厅)应设公用电视天线终端插座一个,二、三、四类住宅可在主卧室内再增设终端插座一个。
第二十条 各类住宅可按一对电话线设置,以穿管暗线方式进户,在起居室(厅)设电话插座一个。三、四类住宅可在卧室再增设电话插座一个。
第二十一条 每户设电铃一套。
第二十二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垂直电梯的设计除按经验数字确定一梯服务6至8户的标准外,还要满足居民等候时间不超过120秒为极限的电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厨房设计可根据市政设施情况考虑安装燃气管道。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可设垃圾道和垃圾间。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具有良好自然采光。
第二十六条 每套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七条 厨房应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包括开向天井的窗)。
第二十八条 卫生间宜设直接采光、通风窗,否则应设置出屋顶通风管道和机械排风。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厨房、卫生间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地面砖层;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以外)的地面,均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第三十条 厨房、卫生间应贴1.5至1.8米高瓷砖墙裙(卫生间洗浴部位瓷砖通顶)。
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和套房内(除厨房、卫生间墙裙)的墙面和顶棚均应为抹灰后刷1.2米油漆墙裙和涂料饰面。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筑的外墙面禁止大面积使用面砖、玛赛克装饰。临街建筑的外墙装修应遵守城建规划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宅的窗宜采用以钢代木、以塑代钢代木窗,不宜选用外窗。室内可设窗帘盒及可清洗的窗台板,可根据需要设置纱窗。
第三十四条 暖气可设防护性暖气罩。其大小应以罩住散热器为准,不得任意加大。
第三十五条 地下室为砖铺地面或砼地面,墙面砂浆勾缝或普通抹灰,采暖期度日数Dai等于或大于3000的地区可设双层窗。
第三十六条 推行住户对室内自行装饰的住宅,可只作初装修。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发以前已按老的住宅标准分配住房的各级人员,仍视为已达到住房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计委解释。
附件一:
自治区酷热、边远严寒地区名单
吐鲁番: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
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
伊犁州:伊宁市、伊宁县、奎屯市、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
克拉玛依市。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可可托海矿区。
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巴音布鲁克区。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
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沙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甫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附件二:
设施标准的规定

┌────┬──────────┬───────────┬─────────┐
│ 项目 │ 一 类 住 宅 │ 二、三类住宅 │ 四类住宅 │
├────┼──────────┼───────────┼─────────┤
│ 卫 │设蹲式或座式便 │ 设蹲式或座式便器、 │设座式便器、洗手 │
│ │器,设淋浴位置,可 │ 预留小型浴盆位置, │盆、浴盆(带淋浴)│
│ 生 │设洗脸盆,预留洗衣 │ 可设洗脸盆,可设简 │设一般镜箱;预留 │
│ │机位置,设地漏。 │ 易镜箱,预留洗衣机 │洗衣机位置, │
│ 间 │ │ 位置,设地漏。 │设地漏。 │
├────┼──────────┼───────────┼─────────┤
│ 厨 │设壁式碗柜、案台、 │ │
│ │洗涤池、炉灶或留 │ │ │
│ │液化气罐位置,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 │设排气道,可设排 │ │ │
│ │油烟机,设地漏,预 │ │ │
│ 房 │留冰箱位置。 │ │
├────┼──────────┼───────────┼─────────┤
│ │ 根据阳台使用功能,│ │
│ 阳 │ 可设置必要的简易设│ │
│ │施,如带门壁柜、晒 │ 同一类住宅 │ 同一类住宅
│ 台 │衣杆架、低于下窗口 │ │
│ │的花盆搁栅(栏) │ │
├────┼──────────┼───────────┼─────────┤
│ 过厅 │可设挂衣勾和放鞋 │ 可设挂衣柜(含鞋柜)│ 同二、三类住宅 │
│ │的壁龛 │ │ │
└────┴──────────┴───────────┴─────────┘



1996年8月14日

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规[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根据建规[200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将在“全国甲级城市规划院长会议”期间统一发放,同时将收回原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正副本)。

  二、不予换证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在申报期间可按乙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原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发证部门。

  三、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我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被公告收回甲级规划资质证书。

  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其编号为:[ ]城规编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2年为02;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紧时间在年底前完成乙、丙级核定及换证及换证工作,并将乙、丙级规划单位名单及简况报城乡规划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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