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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9号法律: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41:26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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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09号法律: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1/2009号法律

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旨在订定计算机犯罪,以及设立在电子载体中搜集证据的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计算机系统:任何独立的装置或一组互相连接或相关的装置,当中一个或以上的装置按照程序执行自动处理计算机数据数据的工作;
(二)计算机数据数据:是事实、数据或概念的任何展示,而该展示是以一种可于计算机系统内处理的形式为之,包括可使计算机系统具执行功能的程序;
(三)计算机程序:指有效的指令,将该等指令加入计算机系统中可使用的载体时,就能令到计算机系统指出、执行或产生特定的功能、任务或结果;
(四)互联网服务的登记用户的基本数据:指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所持有的有关使用其服务的登记用户的数据,该等数据以计算机数据数据或任何其它方式显示,但非属路由数据数据或关于通讯内容或讯息内容的计算机数据数据,且其内容为所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内的数据,包括:所使用的通讯服务的种类、因应不同的服务种类而使用的技术措施及服务期间、登记用户的身份数据、通信地址或住址、电话号码或任何其它联络号码、有关账单或缴费的数据,以及关于通讯设备所在地点的任何其它数据;
(五)路由数据数据:与透过计算机系统所作通讯有关的所有计算机数据数据,而该计算机数据数据是由构成通讯链的要素的计算机系统所产生,并显示出通讯的来源、目的地、路径、时间、日期、大小、持续时间或基本服务的类型;
(六)电磁发射:由携有电子讯号的电子组件及线所发射的讯号或波。
第二章
刑法规定
第三条
补充法律
一、《刑法典》的规定,补充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二、如按其它法律的规定科处更重刑罚,则不适用本法律所定的刑罚。
第四条
不当进入计算机系统
一、存有任何不正当意图,而未经许可进入整个或部分计算机系统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二、如藉违反保安措施而进入整个或部分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三、如属第一款所定情况,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第五条
不当获取、使用或提供计算机数据数据
一、存有任何不正当意图,而未经许可获取、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载于计算机系统内或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内的计算机数据数据,即使是正当进入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但并非该等计算机数据数据的接收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二、如上款所指的计算机数据数据涉及个人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的隐私,或与健康、种族或民族本源、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世界观的信仰有关,又或与依法受保护的保密事实有关,则行为人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三、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第六条
不当截取计算机数据数据
一、未经许可而藉技术方法截取计算机系统内的非公开传送的计算机数据数据、计算机系统所接收或发送的非公开传送的计算机数据数据,包括由传送该等计算机数据数据的计算机系统所发射的电磁,行为人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第七条
损害计算机数据数据
一、未经许可损坏、破坏、更改、删除、消除或增加计算机数据数据,又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效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三、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巨额,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罚金。
四、如属下列任一情况,则刑罚为二年至十年徒刑:
(一)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相当巨额;
(二)第一款所指的计算机数据数据具重要学术、艺术或历史价值,又或对科技发展或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五、如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情况,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第八条
干扰计算机系统
一、以任何方式严重干扰计算机系统的运作者,尤其是藉输入、传送、损坏、破坏、更改、删除或消除计算机数据数据,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三、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一)属巨额,行为人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属相当巨额,行为人处二年至十年徒刑。
第九条
用作实施犯罪的计算机装置或计算机数据数据
一、制造、进口、出口、出售、分发或向他人提供以下任一装置或数据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一)主要为实施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定犯罪而设计或改动的计算机装置或计算机程序;
(二)用作实施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定犯罪的、能进入整个或部分计算机系统的密码、密码匙或类似密码的计算机数据数据。
二、如作出上款所指的行为旨在进行经许可的试验、为保护计算机系统或为达到其它非属不法的目的,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伪造
一、意图使人在法律关系中受欺骗而输入、更改、删除或消除可作为证据方法的计算机数据数据,又或以其它方式介入该等数据数据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使该等数据数据伪造成在视觉上与真实文件有相同的效果,又或将该等伪造的数据数据用于上述目的,行为人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意图造成他人有所损失或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使用藉上款所指行为而获取的计算机数据数据所制作的文件者,处相同刑罚。
三、犯罪未遂,处罚之。
四、如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事实属下列任一情况,行为人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一)由公务员在执行其职务时实施;
(二)涉及被法律定为具特别价值的文件;
(三)涉及合格电子签名或已签署合格电子签名的文件。
第十一条
计算机诈骗
一、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当得利,而作出下列任一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有所损失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一)输入、更改、删除或消除计算机数据数据;
(二)介入计算机数据数据处理的结果;
(三)不正确设定计算机程序;
(四)干预计算机系统的运作。
二、犯罪未遂,处罚之。
三、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一)属巨额,行为人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属相当巨额,行为人处二年至十年徒刑。
四、如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情况,非经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
第十二条
刑罚的加重
一、如本法律所定犯罪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其它公共实体的计算机数据数据或计算机系统,则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所定的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二、《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九十二条b项的规定,适用于以互联网作为广泛传播工具而实施的该等条文所指的犯罪。
第十三条
法人的刑事责任
一、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须对本法律所定犯罪负责:
(一)其机关或代表人以该等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本法律所定犯罪;
(二)听命于上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人以该等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犯罪,且因该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本身所负的监管或控制义务方使该犯罪有可能发生。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责任并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三、就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对该款所指的实体科处以下主刑:
(一)罚金;
(二)法院命令的解散。
四、罚金以日数订定,最低限度为一百日,最高限度为一千日。
五、罚金的日额为澳门币一百元至澳门币二万元。
六、如对一无法律人格的社团科处罚金,则该罚金以该社团的共同财产支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各社员的财产按连带责任方式支付。
七、仅当第一款所指实体的创立人具单一或主要的意图,利用该实体实施第一款所指的犯罪,或仅当该等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其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实体实施该犯罪时,方科处法院命令的解散此刑罚。
八、对第一款所指实体可科处以下附加刑:
(一)禁止从事某些业务,为期一年至十年;
(二)剥夺获公共部门或实体给予津贴或补贴的权利;
(三)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四)公开有罪裁判,其系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作出,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上述一切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九、附加刑可予并科。
十、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第八款规定的任何附加刑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刑事诉讼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在因本法律所定犯罪和透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犯罪所提起的诉讼程序中作出调查及诉讼行为,以及在电子载体中搜集有关实施任何犯罪的证据,均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典》与补足法例所载的规则和以下各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扣押
一、可对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及计算机数据数据进行扣押,或将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内所载的可作为证据的计算机数据数据制作副本,并附于卷宗,而有关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予以返还。
二、须将上款所指的副本多复制一份,并将此份副本加上封印及保存,以保持已储存的计算机数据数据的完整性。
三、仅在有理由怀疑所制作的副本的真确性时,并经法官批示许可或命令,方可将封印解除。
四、对封印的解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五、《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扣押电子邮件或任何方式的私人电子通讯,且不论其接收者有否接收有关邮件或通讯。
第十六条
特别措施
一、当有理由相信某计算机数据数据有助刑事调查工作,则有权限司法当局可透过批示许可或命令采取以下措施,并应尽可能由该司法当局主持:
(一)命令采取迅速保存计算机数据数据的措施,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在最长九十日的必要期间内保持该等计算机数据数据的完整性,并提供足够的路由数据数据,尤其是能识别在互联网方面各服务供应者的身份数据,以及有关通讯所经过的路径数据;
(二)实时查阅及收集涉嫌人所使用的通讯或服务的路由数据数据,而该等通讯或服务是与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某计算机系统所传送的特定通讯有关;
(三)命令某人将其持有或由其控制的计算机数据数据交出,而该等数据数据是储存在某计算机系统内或某计算机数据数据储存载体内;
(四)命令某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其持有或由其控制的关于其互联网服务的登记用户的基本数据交出;
(五)命令某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阅特定及不法的计算机数据数据的措施;
(六)在有理由相信拟找寻的数据储存在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某计算机系统或其某部分内,且透过初始系统查阅或获取该等数据属合法的情况下,迅速搜索或以类似搜索方式进入该计算机系统。
二、当刑事警察机关基于有依据的理由相信某计算机数据数据与犯罪有关而可作为证据,且如不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失去该计算机数据数据,或如延迟采取措施可对具重大价值的法益构成严重危险,则即使未经有权限司法当局预先许可,亦可采取上款所指的措施。
三、如属上款所指情况,须立即将所实施的措施告知有权限司法当局,并由其在最迟七十二小时内审查该措施,以便使之有效,否则该措施无效。
四、就按第一款(五)项规定所发出的命令,任何具有个人直接及正当利益的人可于十日期限内向刑事起诉法官申诉。
五、如有权限司法当局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宣告或未宣告已实施的措施为有效,则须将按第一款规定所获取或保存的计算机数据数据,按情况而定予以销毁、返还予对之有权利之人或恢复采取措施前的法律状况。
六、如拒绝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命令,构成《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所定的加重违令罪。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十七条
废止
废止《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十八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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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能够从工作机制创新提升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其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依据主要有下述内容。

其一,体现刑罚谦抑理念,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处理,使其更易回归社会。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司法趋势。附条件不起诉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一个很好载体。一是切实贯彻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因羁押而导致的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从而引发更多犯罪。三是可以抓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积极因素,通过及时帮助、矫正,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其二,契合法治进步趋势,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当前,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正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后者也逐渐在司法制度上被接纳。起诉便宜主义的核心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科刑,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对一些未成年人所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使公诉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办理中,使案件的处理有区别、有层次、有重点。同时,案件在检察环节得到终局处理,也使法院的审理压力得到部分缓解。

其三,延伸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实现执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目的主义认为,刑罚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不是社会防卫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佳手段。在追诉犯罪时,除了考虑个案情况,还要考虑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办理案件的效果延伸到其他公民,则能实现一般预防功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对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将效果延伸至其身边人,使更多的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个别预防到一般预防的飞跃,从而增强了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

其四,符合“恢复性司法”思想,有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使被害人物质财产和精神人格方面的利益得到救济、补偿,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情况看,有被害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均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物质赔偿、口头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基本没有发现案件反复、上访和重新犯罪的情况。

其五,顺应宽严相济要求,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悔过自新赢得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生动地体现了法律的严厉与宽缓,使公平正义得到最直接的彰显。(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监团委字〔2007〕8号


各保监局团委,保监会机关团委,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委: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日保监会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会党委的部署,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和工作实际,现就组织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团员青年深刻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确立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大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认真真学习十七大文件,完整准确地掌握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团员青年。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投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伟大实践。

  二、发挥创造力强的优势,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创造力强的优势,通过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促进科学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要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八字方针,团结带领全行业的团员青年在开拓“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和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等方面勇当先锋,在保险业全面增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建功立业。要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创建具有保险特色的行业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成绩。要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论坛等活动,为中国特色保险事业的发展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三、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保监会系统团的建设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适应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好团的基本职能,推动团的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各级团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新阶段的要求,进一步找准团的工作在党的中心工作中的定位,充分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强化共青团的服务能力,扩大团组织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创新团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自身建设,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探索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团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对团员青年的吸引力、凝聚力,把广大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为党做好青年工作。

  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完成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是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读书交流、团干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请各团委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保监会团委。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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