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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01:20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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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9〕10号),推动宜昌经济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经批准在宜昌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成立宜昌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具体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按以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一)当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银行平均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25%。
  
  (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平均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1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三)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限定为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五)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
  
  (六)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七)当年贷存比与全市贷存比之比,权重为10%。(最高以20分为限)
  
  (八)当年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与全市新增A级信用企业之比,权重为10%。
  
  (九)市政府按照年初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出的相关要求,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权重为10%。
  
  以上指标分值按权重相加后为金融机构当年金融贡献评价得分,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以考核得分除以100为奖励系数,二者相乘后为该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当年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安全或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六条 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对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分别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宜昌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对在宜昌新设立分行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新设立机构不参与当年金融贡献奖评奖。
  
  第八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底前向奖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材料;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机构申请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在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考核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开始实施,2009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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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
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2003-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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