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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6:38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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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请省政府撤销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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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经贸贸易[2002]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总工会(财贸工会):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的基础。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历来就有以德经商、诚信为本的传统美德。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商贸流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巩固和扩大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治本方面的成果,促进商贸流通行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商贸流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弘扬传统商业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现就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商贸流通行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与生产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联系最紧密,经营活动最频繁、最开放,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当前,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少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假冒伪劣、欺诈贿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仍很突出。因此,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特别是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人们的商业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新形势,要进一步加大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力度,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融入经济全球化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已成为商业企业竞争取胜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企业才能树立好的形象,保持强大和持续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体系为目标,大力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商贸流通队伍,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通过加强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升商贸流通行业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等活动,提高商贸流通行业职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职工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顾客第一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商业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体系,促进商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原则。

  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要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规范要求相适应;坚持继承传统商业美德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统一;坚持把商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与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的特殊要求相结合;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坚持商业职业道德教育与社会实践相配合。既立足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紧密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行业发展变化的趋势,既注重现代流通发展的新要求,又结合传统流通业的特点,既包括大型企业,又兼顾中小型企业,以诚实守信、杜绝假冒伪劣为核心内容,全面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三、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守法。

  遵守法律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商品的质量、商品价格、广告宣传、经济合同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企业和职工要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

  (二)诚信。

  诚信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商贸流通企业要以“德、诚、信”为出发点,以“货真价实、买卖公平”为经营原则,牢固树立以德经商、以信兴业、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和价值观,塑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企业精神。

  (三)公平。

  公平是企业经营的最基本要求,特别是商品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做到货真价实,杜绝价格欺诈和缺斤少两等不良行为。同行之间的竞争必须公平,不以非法或非道德手段来排挤、打击、损害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选择供货渠道要重信誉、公正、透明,不暗箱操作,不歧视小规模供货商,不向供货商收取不合理费用,与供货商必须建立正常的供货关系,不与供货商发生债务纠纷,做到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四)敬业。

  爱岗敬业是每个职工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要大力倡导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积极开展职业观念、态度、技能、纪律、作风、责任等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鼓励职工争当“文明职工”、“职业能手”、“服务明星”、“敬业标兵”,培养造就一批职业道德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的职工队伍。

  (五)服务。

  服务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的宗旨是一切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企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大力倡导热情服务、微笑服务、真诚服务,一切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对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的顾客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童叟无欺。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为消费者创造快捷、舒适的购物环境。要结合市场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扩大售后服务内容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切实做到“包退、包换、包修”。

  四、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要把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建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励制度,使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流通行业协会、流通企业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优势,指导、支持他们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流通行业协会,要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包括企业行为规范、职工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法企业以及非道德的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流通企业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要把“以德治企,以德兴业”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制定规范的企业行为准则,逐步完善服务承诺制、社会公示制,积极接受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其参与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文明用语及外语、法律等知识的教育,大力加强和推动职工岗位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达标创优、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积极开展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为契机,全面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企业不断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规范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行为。要从重点企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入手,逐步建立起商业企业、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科学的商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逐步完善商业信用的认证和防范机制。

  (五)培育典型,树立品牌,以点带面,不断深化。

  要进一步发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单位和地方示范单位在打假、防假、拒假和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职业道德双十佳”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推进品牌服务、星级服务、诚信服务的深入开展,营造人人争创品牌,争当服务明星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培养、树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文明职工、文明单位、岗位能手、职业道德标兵、服务品牌等,不断扩大和深化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激励职工做诚信人,办诚信事。

  (六)加强宣传教育,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道德准则的教育,广泛开展“以德兴商”活动,使“诚信”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职工的言行紧密联系起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全行业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批评、揭露错误及丑恶的道德行为,努力促进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成效,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www.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纳税服务司承担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及征纳互动频道相关栏目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2.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组织和管理;
  3.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担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
  2.总局网站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3.总局网站涉及本司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工作;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和开发;
  2.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
  3.总局网站的安全管理,包括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安全管理;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集中采购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维护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采购工作;
  2.总局网站技术和业务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工作;
  3.总局网站政府采购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办理总局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重点栏目责任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法规文件的发布和清理工作,以及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总局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总局网站出口退税率查询信息的更新维护;国际税务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协定栏目的更新维护;收入规划核算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统计栏目的更新维护;大企业管理司负责总局网站大企业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稽查局负责总局网站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和维护;财务司负责总局网站财务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司负责总局网站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栏目的更新维护;监察局负责总局网站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和廉政文化建设栏目的管理和维护;教育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教育培训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总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纳税咨询和税收法规库等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发布信息内容的监控;
  (二)参与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六条 总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总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总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总局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厅负责。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组织、督促、报送工作。按照信息采集和报送要求,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者送办公厅审批发布。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提供的信息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条 经总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改版升级和经费  
  第十一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栏目维护单位共同参与并对负责维护的栏目提出具体的改版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改版是指网站功能完善、栏目内容规划、页面布局调整和网页优化设计等工作。
  总局网站一般每年改版一次。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提出本单位相关栏目改版需求,由办公厅汇总后形成总局网站改版需求,经审批后由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司(局)根据总局网站工作需要提出网站升级方案,经总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经费从总局信息化经费中列支。总局网站内容维护经费纳入总局行政办公经费,具体事宜由办公厅办理。总局网站设备、软件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总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具体事宜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总局网站栏目和内容安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总局网站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对总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对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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