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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09:04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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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政府在前两次清理取消行政审批50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8项。
  市计委(7项)
  (一)审批4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林、水、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改登记)
  3、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改登记)
  (二)审核2项
  1、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改监管)
  2、限额外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报告
  (三)备案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经贸委(1项)
  (一)审批1项
  1、对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技术项目(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改监管)
  市体改办(1项)
  (一)审批1项
  1、企业集团的设立
  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市商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商品市场论证项目(改日常工作)
  市外经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核
  市科技局(1项)
  (一)备案1项
  1、科技成果备案
  市教育局(3项)
  (一)审批1项
  1、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夏(冬)令营活动(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改日常工作)
  2、市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改日常工作)
  市安管局(2项)
  (一)审批1项
  1、死亡事故结案及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改日常工作)
  市劳动局(3项)
  (一)审批1项
  1、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二)审核1项
  1、核发《下岗职工证》
  (三)核准1项
  1、核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证员(初、中级)资格证书(改日常工作)
  市档案局(1项)
  (一)备案1项
  1、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
  市民政局(2项)
  (一)核准1项
  1、退伍义务兵随父母易地安置
  (二)审核1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市司法局(1项)
  (一)审核1项
  1、法律援助申请(改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
  市规划局(1项)
  (一)备案1项
  1、测绘任务登记
  市公用局(1项)
  (一)审核1项
  1、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市房管局(3项)
  (一)审批1项
  1、落实私房产权
  (二)核准2项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城市危房鉴定人员资格
  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市园林局(2项)
  (一)审批1项
  1、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项目
  (二)备案1项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1项)
  (一)核准1项
  1、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地税局(1项)
  (一)核准1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放县区)
  市统计局(1项)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市工商局(3项)
  (一)核准3项
  1、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改日常工作)
  2、商标印刷单位资格
  3、经纪人资格
  市农业局(1项)
  (一)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城区由市农业局代管)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
  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市卫生局(2项)
  (一)审核1项
  1、血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活经营许可(改监管)
  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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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山西孝柳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山西孝柳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一九八九年五月二日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申请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
  (B)本项目将由山西省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中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
  (C)为加强山西省建设及运营铁路的能力,借款人和山西省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根据以借款人的政府和山西省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技术援助协议书”,亚行已同意提供45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亚行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山西省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下列条款已修正(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第2.01(26)款已删除;及
  (b)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在贷款规则中已有定义的术语,无论在本贷款协定中何处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基本法规”系指可随时管理、控制或调整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铁路联营公司或其替代机构的业务或法律地位的所有法律、规定、规则、指令和授权,包括营业执照、注册文件、章程以及确定经营范围及准则的契约条款。
  (B)“铁路联营公司”系指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第五款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营运输企业或其替代企业,旨在管理和运营省铁路包括本项目设施。
  (C)“铁道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或其替代部门。
  (D)“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中规定的目的与含义的范畴内通过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山西省政府。
  (E)“项目设施”系指给本项目已提供或将提供的设施、设备。
  (F)“山西省”系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借款人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替代机构。
  (G)“省铁路”系指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铁路线,包括本项目。
  (H)“分贷款”系指转贷协议书提供的贷款。
  (I)“转贷协议书”系指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J)“技术援助协议书”系指本贷款协定序言(C)中所述技术援助协议书。
  (K)“孝柳铁路建设总指挥部”系指为完成省铁路建设而成立的、由铁道部和山西省联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临时企业,或其替代机构。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亚行由其各个贷款人共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该制度详载于1987年9月3日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施行规定》。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各种货币折算总额相当于叁千玖百柒拾万美元(USD39,7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向亚行缴纳承诺费。该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订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的征收将根据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减去逐次提取的金额后余下的部分),即: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 对595.5万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 对1786.5万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 对3374.5万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一部分贷款,本款(a)节中规定的每个征收额将以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从取消前贷款额中按比例相应减少。
  第2.04款 若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借款人要求亚行承诺特别承付款项时,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该特别承付款项的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柒伍(0.75%)的年率,向亚行按时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它收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第2.06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转贷协议书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贷款的转贷条款应包括:
  (1)贷款的利息和偿还期与本贷款相同;
  (2)山西省承担汇率风险;
  (3)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8第8段规定将分贷款转贷给铁路联营公司。
  (b)借款人应敦促山西省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贷款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它费用开支,以及为各类货物、劳务和其它费用支出分配的贷款资金,均应与本协定附件3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贷款人和亚行随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中的规定进行采购。亚行可拒绝为实际上不按亚行和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按亚行不能接受的合同条款、条件采购货物和劳务的合同付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保证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只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终止日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后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山西省按照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铁路规则,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和建设省铁路。
  (b)在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过程和本项目的设施运营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监督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规定的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保证或监督保证山西省以亚行可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及时获得执行本项目和建设省铁路,以及经营和维护其设施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它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执行和省铁路建设及项目设施经营时,均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单位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表和资料,包括:
  (1)本贷款、贷款资金的支出及服务工作的情况;
  (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它开支情况;
  (3)本项目和省铁路的情况;
  (4)省政府、孝柳铁路总指挥部、铁路联营公司及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的其它机构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5)借款人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
  (6)与本项目贷款目的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省铁路,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山西省能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不采取、也不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妨碍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和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中的各种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
  (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它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的要求,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权利的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a)借款人或山西省不能执行转贷协议书中的职责;
  (b)基本法律或规则的撤消、中止或修改,亚行认为由此会不利于或可能不利于本项目的执行和省铁路的建设及运营。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款(d)的要求,对提前偿还的条件补充规定如下,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各种条件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条件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
  (b)形式和内容都使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山西省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5第二段的规定已任命本项目的经理。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款(d)的要求,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书已由借款人和省政府正式认可或核准,经正式签署后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的要求,本贷款协定签署后的九十天为本贷款协定的生效限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省政府为代理人,以使其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各款的规定,采取任何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省政府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省政府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它
  第8.01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  真:(63-2)741-7961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句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总部,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签字人
    李贵鲜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葫芦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业经2006年7月10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本市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期10年(含10年)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或饮食服务业,下同)。
  第四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或投资改造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达到投资密度(单位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下同)的项目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达到投资密度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予以80%奖励。
  第五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其它非生产加工型项目,期满后的3年内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六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指国外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后3年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七条 新建域外(指国内其他省市)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八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九条 外来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享受奖励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工业总产值70%以上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十条 外来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依照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享受奖励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延长3年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
  第十一条 外来资金用于改造我市原有工业企业,从改造年度起,对以后年度税收环比增量部分依照第五条或第七条、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从受益部分中支付,主要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新产品研发。
  第十三条 对市 “三点一线” (葫芦岛经济开发区、曹庄工业园区、万家—高岭工业园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八家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杨家杖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免收涉企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企业的涉企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底线征收。
  第十四条 投资较重大的外来投资企业,坚持更加从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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