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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1:38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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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0〕265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发〔2010〕3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部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集中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意义,对本单位使用软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重点是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使用情况。对检查情况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的非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责任,建立正版软件使用长效机制。
  二、细化正版软件采购需求并按规定实施采购
  各单位应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细化正版软件采购需求,包括统计各部门工作人员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等,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系统实施采购。
  三、按期完成统计资料报送和非正版软件使用整改工作
  请部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其他部属单位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见附件)报送部财务司。各单位对非正版软件使用的整改工作应于2011年4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财务司。新闻出版总署和国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和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加强软件资产的使用管理和责任落实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10〕491号)要求,加强对软件的使用管理,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人,确保将软件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保证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附件: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文档附件:

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统计表.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2/P02010122937609300540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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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5 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三)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四)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五)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六)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气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八条 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使用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第十条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根据征收体制按季度安排使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缴入本级财政。

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票)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马来西亚总理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于2004年5月27至31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此次访问也是为了纪念中国与马来西亚建交三十周年。访问期间,巴达维总理会见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举行了会谈,并与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共同出席了庆祝中马建交三十周年招待会。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中马建交三十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教育、军事等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强调相互信任及开展对话是增进双方友好关系的重要基础。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进一步发展中马关系,积极推进两国战略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的精神,并认为上述两份文件对中马关系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两国领导人强调将继续推进文件中确定的有关合作,并达成如下共识:

━━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经常交往,推动两国执政党、议会、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民间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中马关系的内涵。双方将继续进行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年度磋商,讨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充分利用两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巩固和深化中马经贸合作。

━━争取2010年中马贸易额取得显著增长。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加强WTO/TBT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加强WTO/SPS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推动两国贸易平衡发展。

━━马方表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欢迎双方企业参与对方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愿对中国企业赴马投资兴业提供融资便利。双方还将继续鼓励两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联合投资。

━━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农业合作,抓紧落实两国政府2003年签署的《农业合作协定》,加强在水稻种植、水产养殖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农业技术研发合作。

━━继续加强两国在交通、能源和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两国劳务合作的管理。

━━双方认为科学技术对于两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继续强化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确定的有关合作,同时积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中方愿与马方共同开展在生物科技和中药等领域的研发与培训合作。中方将鼓励中国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参与马来西亚“生物谷”计划。双方将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推动成立亚太空间合作组织。

━━双方将进一步拓展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同意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表示愿意加强对两国留学人员的规范管理。双方强调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决定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加强传染病防治合作。

━━相互尊重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近年来取得的巨大发展。两国领导人表示愿继续加强在10+3框架下的合作,并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马方赞赏中方对东盟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和东盟东部增长区方面所做的积极贡献。

━━为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多边组织中的协调与配合。双方同意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积极寻求以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有关争议。双方表示愿对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后续行动进行积极研究。

━━双方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与关切。国际社会应尊重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促进多边主义,主张通过协商与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共同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应切实维护联合国的权威,支持联合国在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双方认为经济全球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展中国家应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反恐合作,标本兼治,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相联系。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共同防范恐怖主义威胁。

━━双方对中东和伊拉克局势表示严重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上述问题作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马方高度赞赏中方为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马方对巴达维总理及代表团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巴达维总理邀请中国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马来西亚,中国领导人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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