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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14:22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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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和管理,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自查“严打”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感测评机制,科学评估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部署当地的“严打”整治斗争;要继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因地制宜地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追逃犯、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和制贩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继续推进“扫黄”、“打非”斗争。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专项行动与“严打”整治斗争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侦破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不懈地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对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区、场所、部位,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变面貌。要加大对铁路和交通沿线、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及督查力度,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严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统一协调,以公安部门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在直辖市、地级市城区或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大力推进公安警务制度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合理划分警务区、建立社区警务室的基础上,科学配置警力,做到警力向基层倾斜、集中,把工作重点放到管理、防范、服务上来,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在农村地区积极探索派出所警务运作机制,逐步推广民警驻村制、巡访制、包片制等警务制度。要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将社区治安防范与社区建设同规划、同部署,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兵在维护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治安控制工作。加大单位内部的治安防控和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深化“千校百万”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通过完善法规、规章,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落实出租人(单位)、承租人(单位)、管理机构等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活动。继续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排查、帮教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做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控工作,抓好“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过渡性安置企业、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关心并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加强工读学校、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深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通报、部门归口调处、领导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防止敷衍推诿、酿成大事。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继续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作用。基层综治委、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意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因未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与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质量。要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和治保会、调解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制订和完善联防工作和联防队伍管理、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社区的落实,更好地动员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繁华商业区、城乡结合部、大杂院等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地区的安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企地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安全文明渔场等活动。做好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全创建活动,推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创建工作。把基层安全创建和其他群众性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要尽可能地利用科技手段,努力提高安全创建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职责任务,规范工作机构,确保基层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吸收辖区内由上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参加综治委工作。各地要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改善装备,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加强对社区治保、联防队伍,调解、帮教队伍,外来人口协管员以及兼职法制副校长等基层综治工作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要积极探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综治组织的有效运作方式和工作制度,推广建立社区综治室、选派综治特派员等行之有效的经验。重视提高综治干部的组织协调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综治干部培训,按照人员精干、思路明确、工作高效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综治干部队伍。加强治保会、调解会建设,推动《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六、深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要认真总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经验,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奖励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地方、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干部给予嘉奖的工作制度;要坚持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县级以上的地区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对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要加大领导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的力度。对那些综治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评比排在末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挂牌、通报等警示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的地方,上级综治委、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追究这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作出组织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宣传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宣传推广各地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宣传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典型经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在综合治理宣传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列宣传报道。配合“法律进社区”工作,编辑出版适合社区工作需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将举办“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展览,鼓舞士气,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要切实加强对法制类报刊的管理,提高报刊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继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工作,动员政法、综治工作部门的同志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总结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研究综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综治工作的对策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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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曲折发展,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小康大业,人才为本。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牢牢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关键在人才。必须把人才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培养造就了各个领域的大批优秀人才,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认真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短缺;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尚未消除,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我国人才工作正处于需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全面推进的重要阶段。必须深刻认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使人才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2.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根据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判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开发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以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是: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推进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根本指针。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人才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要围绕发展来确立,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发展来制定,人才工作的成效要用发展来检验。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
  ———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优先发展科学教育事业,努力把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为各类人才不断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三支人才队伍建设一起抓。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主体,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人才结构调整。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分布,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功能。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人才的活力取决于机制和环境。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3.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是人才培养的核心。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围绕创新能力建设,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的机制、内容和方法,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促进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拼搏奉献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精神,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
  4.加快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培养人才。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统筹城乡教育,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眼国家发展和战略需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育培养与人才需求结构相适应的有效机制。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一批高水平大学与重点学科。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的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作用。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5.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积极推动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社区建设。加强终身教育的规划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构建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加强各类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做好选派各类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办法,提高教育培训成效。
  三、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
  6.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通过实践检验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各类人才评价方式,积极探索主体明确、各具特色的评价方法。完善人才评价手段,大力开发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改进考核方法。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完善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开发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考核测评技术。改进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工作,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为重点,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发展和规范人才评价中介组织,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7.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完善选任制,改进委任制,规范考任制,推行聘任制。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为他们的成长提供“快车道”。逐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建立和完善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以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职业化为重点,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派出制或选举制。对经理人推行聘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取向,拓宽选人视野,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到企业任职。大力扶持能够整合生产要素、利用社会资源和聚集各类人才积极创业的经营管理人才。
  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8.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自主择人和人才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针对人才资源的特殊性,按照人才的市场供求关系,通过实现人才自身价值与满足社会需求相结合,有效解决人才供求矛盾。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健全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9.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三支队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放宽户籍准入政策,推广以引进人才为主导的工作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加强对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地区等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人才流动中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
  五、以鼓励劳动和创造为根本目的,加大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
  结合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体现工作职责、能力、业绩、年功等因素,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不同职务和职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职级的激励功能。建立公务员工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中央政府统一调控下分级管理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国家机关特殊专门人才,实行特殊的工资、津贴政策。
  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政策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指导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加大对基础教育、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重要公益研究等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
  结合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薪酬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经营者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不断改善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与市场价格接轨、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探索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探索建立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
  11.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建立国家功勋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奖项。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
  12.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人才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保障。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种形式,逐步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完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加快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福利货币化,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生活待遇。
  六、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3.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中高级领导干部、优秀企业家和各领域高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化要求的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特点,实行分类培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批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宗旨观念等根本问题。大力提高中高级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以提高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家。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培养企业家职业精神,提高企业家职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和保护企业家勇于竞争和持续创业的热情。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鼓励企业家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家的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依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进一步破除科学研究中的论资排辈和急功近利现象,抓紧培养造就一批中青年高级专家。坚持“双百”方针,形成鼓励创新、鼓励探索的良好氛围。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大力营造激发创新活力的工作环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科学道德水平,激励各领域专家奋力攻关,勇攀事业高峰。重视加强国防科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意发挥老专家、老教授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博士后制度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形成培养选拔高级专家的制度体系。
  中央和省部两级要着眼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省部级和地厅级后备干部队伍。同时,建立高层次人才库,直接联系一批优秀企业家和各类高级专家。设立和调整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工作上、生活上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激发他们的贡献热情和创造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14.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以不同方式为祖国服务。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建立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留学人才信息系统和留学人才库,完善留学人才的评价认定制度,提高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回国资助力度,切实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大力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健全留学人才为国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国家建设作贡献。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制定和实施国家引进海外人才规划,建立海外人才评价和准入制度。重点引进高新技术、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以及基础研究方面的紧缺人才。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抓紧制定投资移民法、技术移民法和海外高级人才聘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从事公务工作的办法。对引进的海外高级人才实行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制度。鼓励和吸引海外华人华侨专家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建立和完善国际人才市场,发展和规范引进海外人才中介组织,保护应聘海外人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15.加强和改进国家重要人才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和充分信任国家重要人才。通过立法维护国家重要人才安全,有效防止重要人才流失。制定政策法规,提高重要人才待遇,保障重要人才权益,规范重要人才流动。建立国家重要人才的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16.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人才工作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有效盘活人才存量,大幅度提高人才增量,不断提升人才素质,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紧密配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抓紧培养各类紧缺人才。重视培养妇女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和党外人才。注意发挥离退休人才的作用。积极做好在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的人才工作。不断扩大人才工作覆盖面,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
  17.进一步做好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建设,人才是关键。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制定灵活的用人政策,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重视开发少数民族人才,积极引进急需人才。大力发展西部教育事业,强化职业教育,加大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壮大人才队伍。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制定鼓励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特别是长期工作的优惠政策。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积极构建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建功立业的事业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支持大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到西部地区基层提供服务,把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和民族地区人才工作的支持,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东中部地区与西部和民族地区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继续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以及其他地区的工作。加强贫困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18.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着越来越多的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范围,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思想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要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等人才政策上统一安排,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
  19.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人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培训,组织技术革新和攻关,改进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成长机制。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根据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和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快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快速成长。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才和智力扶贫。建立健全农村人才服务体系。
  20.大力抓好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是实现人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类青年人才工作制度,支持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引导青年人才把个人成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紧密结合起来,鼓励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在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把培养青年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青年人才的重要来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切实使用好这一宝贵资源。
  八、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1.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是我们党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根据党所处历史方位的新变化,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要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
  做好人才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努力使广大党员成为学习的模范、劳动的模范、创新的模范、贡献的模范,在成才的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要注重从各类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和培养党的各级干部,把更多的优秀人才集聚到党的各级组织中来。
  22.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级党委要按照管好用活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制定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明确发展目标,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创新人才工作理论、体制和方法,使人才各得其所、各尽其能;注重整合力量,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才工作合力;积极提供服务,通过政策支持、精神激励和环境保障,不断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以感情和人格的力量,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实行依法管理,加快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把全社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努力把人才优势转化为知识优势、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23.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完善法制,优化环境。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才工作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西部人才开发、公派留学生等工作。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要划出一定份额用于人才开发。加强对人才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加大人才工作立法力度,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基本环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人才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推进事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关心人才工作,研究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做好人才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3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向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以下简称《代开统一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代开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票种。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代开发票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餐饮业、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未领购发票,或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代开发票申请人实际情况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要求受理代开发票申请,办理税款征收和发票代开事项。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代开发票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证件:

   1.本县(市、区)代开申请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申请代开《货运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营运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申请代开《不动产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产权所有证明复印件;

   5.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料;

   6.外省及青岛市到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

   1.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为分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否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3.原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4.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应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个人单次申请代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小额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合法证件和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开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不正确的要求代开申请人重新申请。

  实行差额征税或税收优惠、减免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货运代开发票》除外),前台受理人员受理、初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确认(各市局自行确定)。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根据申请开具的内容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开具金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代开申请人是否办理正常税务登记确认其适用按期或按次纳税起征点。

  代开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收税款。

第五章 发票开具

  第十二条 经审核无误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申请人足额缴纳税款后,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发票,摘要栏的内容要详细填写,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字样。发票联上必须加盖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代开申请人一次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分次开具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完税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未超出开票限额的,予以代开;超出开票限额的,必须在代开申请人补缴税款后才能代开。

   “大集中”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由系统自动进行审核。

  非“大集中”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代开申请人应当将需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缴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将所有联次装订在一起,并注明“作废”字样。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

   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第六章 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总包方、分包方分别缴纳税款的: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总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包方将建筑工程业务再分包的,下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分包方如能同时提供与下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下一级分包方支付款项的发票及复印件,且下一级分包方为单位纳税人的,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不能提供向分包方支付款项发票的,全额征收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二)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发包方代征全部税款的: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发包方已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分包方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发包方已代征总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包方将建筑工程业务再分包的,下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级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发包方已代征总包方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开申请人能够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确定该建筑工程已经完税的,代开发票时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三)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总包方代征全部税款的:

   1.总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

   (2)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3) 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发票;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代开申请人完税后开具相应发票。

   2.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与总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2) 总包方代征税款完税凭证;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分包方将建筑工程业务再分包的,下级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本级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2) 总包方代征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代开申请人能够同时提供上述资料、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确定该建筑工程已经完税的,代开发票时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省及青岛市到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从事临时经营的代开申请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实行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时,属于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以全部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税款,全额代开发票。代开申请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主要有:

   (一)涉及营业额减除的合同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大集中”系统已经有的,可只当场审核,不留存复印件);

   (三)要求代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负数发票对应的原发票联或证明材料和缴回联次;

   (五)发票代开审批单;

   (六)代开发票存根联;

   (七)对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第十九条 代开发票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代开发票窗口人员要及时整理、制作目录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由资料管理人员集中装订,按照代开发票种类定期单独归档,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目录内容包括:代开发票起止日期、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代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代开申请人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保管代开发票资料,给代开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5/11/art_4602_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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