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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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涠洲岛旅游发展,国家、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和北海市筹集的用于专项资助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涠洲岛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经费拨款安排部分资金。
(三)对涠洲岛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向上级申请资金程序。
由涠洲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涠管委)根据《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发展规划》编制出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旅游项目计划,并提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需要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
第六条 市涠管委编制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经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必须平衡,不得出现收支缺口。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的规定执行,重点用于涠洲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
(一)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道路建设、景区安全设施、供水供电、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第八条 市本级资金筹资部分除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外,可用于涠洲岛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和经北海市政府审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财政、旅游、涠管委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市涠管委负责制定涠洲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确保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按规定使用;确定旅游发展项目,及时落实项目业主,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准备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材料。
(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工程进度,会同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向上申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市旅游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旅游局联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之前,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后,由市涠管委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涠管委开设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开设变更按账户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对于用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部分应单独建账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以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具体办理流程: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涠管委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由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直接将申请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
在审核拨付资金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涠管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市涠管委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汇总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使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政府评审部门审查认定,作为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涠管委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 对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应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市涠管委商财政局、旅游局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或用其偿还欠债;不得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于日常公务接待;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涠管委将上月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涠管委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波兰电台和电视台”(以下简称双方),为在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定期交换或应对方要求尽可能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有关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录音、录像报道和电视影片。
二、为帮助对方了解自己的广播、电视节目情况,双方将相互提供节目目录和节目简介。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时,可互寄有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第三条 双方交换古典音乐、轻音乐和民间音乐作品的录音带、盒式录音带、唱片、录相带以及其他简短文艺资料。
第四条
一、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记者和报道组,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和进行采访。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对来访的记者和报道组的采访活动予以协助。
二、上述人员到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承担,逗留期间所需食宿、国内交通全部费用,以及必要时的医疗费由接待方承担。
三、上述互访人员的人数、逗留日期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电视服务项目的范围和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需每次单独商定。
第五条
一、双方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须附文字稿或解说词。
二、广播电视节目可使用寄送国语言,文字稿或解说词等有关资料须使用汉语、波语、英语或俄语。
第六条
一、交换的节目归接受方所有。接受方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的节目,并在不改变节目原意的前提下对节目进行删节。任何一方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许可之前,不得将接受的节目转给第三方。
二、交换的节目,原则上由寄送方免费提供,在版权方面如有特殊要求,寄送方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双方将在联合制作电视节目方面进行合作。联合制作节目的题材及有关条件另行商定。
第八条 为促进和加强合作关系,双方代表保持每年接触,以拟定合作计划的具体规定和相互提供的组织、技术服务项目,并就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签订后,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即行废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广播电视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 “波兰电台和电视台”
代 表 代 表
艾知生 罗什科夫斯基
(签字) (签字)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R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N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大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
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留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为或锅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沪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拟。
第22条 制造辆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C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引功不低于27J。
第23第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近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C)
碳
素
钢
Q235-A,Q235-B
GB700
GB3274
≤1.0
见注①
Q235-C,Q235-D
-
15,20
GB710,GB711
GB13237
≤1.0
-
20R②
GB6654
YB(T)40
≤5.9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③
≤400
合
金
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②
GB6654
YB(T)40
≤5.9
≤400
注:①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搂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制造不受国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
2.钢管
表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C)
碳
素
钢
10,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0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①
合
金
钢
12CrMoG
15CrMOc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和管道
≤550
12CrlMoVG
受热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C。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C。
3.锻件
表3-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C)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
≤350
20,25
GB699
≤5.9①
≤450
合
金
钢
12CrMo
ZBJ98016
不限
≤540
15CrMo
≤550
12CrlMoV
≤565
30Gr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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