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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9:40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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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3]95号


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已授权的行业协会: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产业经济安全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为有效地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手段,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已经建立了对78大类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监测系统,并先后在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和化肥三个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逐步开始对社会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取得了初步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  

  根据新形势下搞好产业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及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行业协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产业结构特点和重点产业竞争力状况,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一)国家经贸委建设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与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正在建设和拟建设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通有无,避免重复建设。

  (二)地方与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应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从点到面。

  (三)建设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要贯彻四个结合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监测与综合分析相结合,预警模型分析与专家分析相结合,定期报告与专题报告相结合。

  (四)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获取企业的动态信息。

  二、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内容及方法

  (一)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重点监测产品目录和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

  1、监测产品目录确定的原则

  (1)本地区、本行业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工业产品。 

  (2)该产品为本地区、本行业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在全国占相当重要的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

  (3)本地区、本行业独有的,出口有优势,在全国出口量较大,且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出口产品。

  2、确定监测指标体系的原则。

  (1)指标体系的选择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相一致。

  (2)指标的选择能全面反映产业经济运行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

  (3)指标的确定要考虑企业目前的统计体系,便于企业填报。

  (二)确定监测企业。

  对每一种监测产品,都要确定重点监测企业,由其定期(如每季)报送企业的监测数据。监测企业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量在本地区、本行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2、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

  3、出口量较大,且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企业。

  4、对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有重要影响的流通企业、港口。

  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应与监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企业确定专人负责产业损害预警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一支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建立科学、可行的专家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数据分析方法,对监测产品的国内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和经济分析专家。鉴于出口预警体系出口产品目标国构成较为复杂,在专家队伍中还应包括对特定产品目标国市场环境、法律背景较为熟悉的专家。

  (四)信息收集与分析评估。

  1、预警信息收集的渠道。

  (1)国家有关部门。

  (2)监测企业。

  (3)国内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等中介机构。

  2、分析方法。

  起步阶段,在选择监测产品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以出口产品监测为主或以进口产品监测为主;分析方法上可以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有条件的省级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可自行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模型,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产业损害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3、对进口产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侧重点。

  对进口产品应着重分析其在国内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变化,以及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发现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威胁,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及时立案提供有力支撑,使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更加有效。

  4、对出口产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侧重点。

  对出口产品的分析应侧重于对监测产品目标市场的国别分析研究,发现出口产品数量、价格变动带来的问题,及时规范出口市场,调整本地区的产业结构或本行业的出口市场结构,更好地发挥出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信息反馈与利用。

  1、根据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估,形成预警报告,并将报告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

  2、适时将预警信息反馈给企业。

  3、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制定应对预案。

  三、国家经贸委与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中的分工与合作机制

  (一)国家经贸委

  1、负责编制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编制本地、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

  3、对地方经贸委、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信息交流,组织区域性(跨省)重点产业的预警分析活动。

  4、国家经贸委可以为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参考指标体系范例。

  (2)产业损害预警模型的编制方法和基本计算方法。

  (3)产业损害评估的方法。

  (4)产业损害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范例。

  (5)监测企业监测数据报送软件。

  (6)通过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www.cacs.gov.cn)上预警数据定制平台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分品种、分国别、分地区的进出口数据定制以及重点行业的全国性生产经营数据。

  (7)负责培训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人员。

  (二)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

  1、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和组织下负责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

  2、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负责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目录、监测指标、监测企业名单、产业专家名单;编制本地区、本行业定期或不定期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建议;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3、受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如一年)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以扩大信息源,增强分析的准确性。

  4、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申、应诉动态和企业预警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保护国内产业经济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省级经贸委、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经费

  (一)根据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可委托地方经贸委或协会承担部分课题或专题报告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在国家经贸委建设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过程中,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中作了安排。各地经贸委、行业协会在原有年度业务经费中应适当安排建立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专项费用。同时,各地经贸委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支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

  (三)近期,省级经贸委、行业协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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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宣告死亡后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发〔2000〕9号)收悉,经研究,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承包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可由参与该项业务投资的外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承包经营,也可由国内个人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承包者须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有经公证的资信材料并有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第三条 承包者须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报原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协议(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承包方式,承包人员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核算办法,职工工资待
遇,劳动、环境保护,财产担保,场地厂房使用费,上交国家或集体的管理费、利润、税费,违约责任等。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或出口创汇金额,不得低于原协议(合同)规定的标准。
承包者不参与留成外汇(额度)的分配。
第四条 承包者聘用的仓管员、报关员须报承包经营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管理费,工商税,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和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利润等。
第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外商投资的本息外,其余部分应按时在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我方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存放境外。留成外汇(额度)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包者须按规定健全帐册(含进口设备帐、成品分类帐、原材料分类帐、会计财务帐等),随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包者须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承包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承包者有走私、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需承担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由私人(外商)承包,或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外商)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停止执行合同。
第十一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代理人在我省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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