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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31:48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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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财综[2012]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制定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按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即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作用,为构建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结合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实际,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金财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和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沟通协调,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各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功能、业务流程、数据模型和数据编码等信息标准,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要求。

  (二)统筹兼顾。系统功能上,重点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同时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满足各方面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上,既要考虑先进性,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系统具有较高可靠性和开放性;又要考虑实用性,系统操作要简便,方便用票单位使用、缴款人缴款、公众鉴别财政票据真伪;还要考虑安全性,系统要具有强大的防止非法用户侵入、权限控制、加密等功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三)强化监管。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核心是实现财政部门、用票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将以前对票据使用、收费管理、资金缴交等情况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实时监管,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率和时效性。

  (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推广,逐步实行全面、规范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逐步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实行全程监管。系统管理范围应涵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等所有财政票据,具有电子开票、自动核销、资金监管、统计分析等功能。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管理平台,实现财政票据电子信息防伪,实现与收入收缴、银行、国库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票据管理需求。

  (二)全面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规划,目前财政部已完成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整合、开发、测试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将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单位试点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系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实现中央财政票据全程电子跟踪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目标、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域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效监控财政票据的流向、使用和管理。尚未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整合建设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建立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并逐步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三)大力压缩票种,统一规范票样。规范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是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坚持“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原则,大力压缩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使用范围,缩小专用票据、手工票据、定额票据使用范围,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流程。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改变传统的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流程,适应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表,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全面梳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领购财政票据种类及年度计划用量等情况,认真核实本单位现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做好准备工作。要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做好单位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用票单位的沟通,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要加强与技术部门的沟通,做好系统设置和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对于执收项目和标准、适用票据、票据核销及资金缴交期限等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核与设定。要加强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保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数据结构、功能等的一致性,以便信息共享。

  (四)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财政票据检查制度。及时督查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电子化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渠道,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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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成品油市场的销售渠道,规范经营行为,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运「1994」3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改革流通体制。对目前存在的油品资源分散,多头经营,价格失控,市场混乱的状况必须进行整顿。
成品油市场整顿的范围主要是: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以及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二、为全面搞好清理整顿,全省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在1994年9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向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其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对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进行清查列册。1994年10月至12月,由
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要重新审查核定。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按企业原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审查清理,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省、地也可以委托地(市)、县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根据《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查清理。经审查后重新认定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重新登记;不完全符合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现有的加油站(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经
自查符合条件的,报主管的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对需要经过整改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须按规定条件,经县级以上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为了合理布局成品油经营网点,县与县交界处成品油网点的建设,要报地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市交界和省际间成品油网点的建设,要报省经贸委审批。
按国家规定,军队、武警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队组织进行。
四、在重新审查登记和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全省将于1995年1季度对成品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自下而上,逐级分步进行。首先,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自查;然后,地市要组织各县相互进行检查,或者统一抽调力量深入各县进行检查;最后,由省组
织地市相互检查和抽调力量重点抽查。
五、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对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进行了清理整顿;二是对审查清理后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由原发照机关办理了重新登记;对不符合条件和无证经营者已予注销和取缔。三是资源配置落实,价格到位。四是遗留问题基本得到处理和解决。五
是各种制度建立健全,计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并定期进行工作监督。
六、成品油整顿工作结束后,工商行政、物价、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要深入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炼油厂和所有经营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价格、不合格的成品油不准出厂和出售,如发现掺假伪冒、以劣充优、短斤少两,坑骗用户
和偷税漏税的,要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七、加强对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为了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经常管理,并使当前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我们制订了《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拟请予以转发,作为当前清理整顿和今后加强管理的规范依据。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成品油的流通体制,理顺销售渠道,规范经营行为,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成品油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成品油批发、零售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一律予以取缔。

第二章 成品油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本省成品油的总资源,包括省内所有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进口的成品油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成品油在省内销售的部分,一律实行全省成品油计划导向配置。
第六条 在本省境内油田、炼油厂的销售机构,作为成品油销售的两个辅助渠道,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从事经营销售活动。
第七条 凡享受出厂价直供的铁路、交通、民航.军队后勤、石油、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如有违犯,由省计划、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扣减分配计划或取消直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原油、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拒不执行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由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保证油品质量,不合格油品不准出厂,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劣质油品进入市场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油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

罚。
第九条 凡未纳入国家资源统一配置的土炼油厂(炉),一律予以取缔。

第三章 成品油批发经营管理
第十条 成品油批发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准许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
一、具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颁布的《石油库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油品储运、供销作业及其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石油商品、专业技术和安全消防知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上岗证书。
三、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证,其标准为:流动资金=油库合理储存量×成品油进价。
四、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储运设施,油库储存能力要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
1、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油库(储油量在500立方米以上),储油罐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或授予有大容器检查权的单位进行容积鉴定;
2、有接卸和输转成品油的泵房、管线;
3、有接卸成品油的铁路专用线或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运输专用油罐汽车;
4、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按规定布局的消防器材;
五、有符合规定的标准加油站。其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批发经营单位,其经销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全省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接受所在地石油公司业务指导。
凡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规定条件的,不按省成品油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的,搞各种假联营的,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些机关现有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原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四章 加站和零售网点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
一、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二、加油站的零售网点的管理,符合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颁布的《加油站管理制度》的中的要求。
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供销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石油商品知识和安全知识。
四、加油站的储油罐,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并有鉴定的容积表。
五、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加油机、磅秤等计量工具,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和校验。
六、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资源由所在地石油公司统一配置供应,并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十六条 成品油生产企业自建或联建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条件的,油源也可以由成品油生产企业直接提供,但要纳入所在地石油公司统一资源配置。
第十七条 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的加油站,统一悬挂“中国石化”火炬标志。作为石油公司代销点的加油站,经所在地石油公司同意,也可悬挂“中国石化”火炬标志。

第五章 外贸、外资企业经营成品油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方可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未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外贸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有成品油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严格禁止采取代理方式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严禁在本省境内市场销售。现有的外商投资加油设施经整顿合格的除外。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者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直接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二十一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省内销售。

第六章 成品油的价格和税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不准以任何方式价外加价和变相涨价。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零售网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不准以任何方式、名目搞价外加价或变相加价。所有加油站和零售企业要按规定挂牌销售。不按规定价格销售的,主管部门予以停止供油,并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凡经营成品油业务,一律不准减免税,不准实行包税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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