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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刑事裁定书的评析/罗书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0:15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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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刑事裁定书的评析
罗书平

  2000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在第2版全文刊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游戏厅经营者杀害三名小学生案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这是一份近年来人民法院制作的从内容到形式都较为规范的裁判文书。它具有如下特点:
  格式规范,程序合法。本案是上诉案件,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依照这一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采取了不开庭审理的形式,但在裁定书的首部对此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表述,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从而体现了程序合法和司法公正的精神。
  完整反映一审判决的内容。本裁定书严格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关在制作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应当“首先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的要求,表述一审内容和上诉理由。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本裁定书在表述一审判决内容时,不仅概述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所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而且对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列写,着重写明某一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如对证据8表述为“在焚烧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这样,更加证明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为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打下了基础。
  繁简适当。由于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涉及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更由于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并无出入,因此,本裁定书认真把握《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体现的“此繁彼简”的精神,一方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提意见进行高度概括,即“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前面已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了概述,且二审审理结果并无出入的就没有再进行重复表述,体现了“繁简适当”的原则。
  说理充分、针对性强。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量刑重)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本裁定书通过对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的全面分析,从而作出被告人金祥玉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和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的结论。
  当然,这份刑事裁定书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遗漏了有关死刑复核的内容
  这是一起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只要共同被告人之一提出了上诉,全案就无条件地进入二审程序;同时,本案提出上诉的是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第二被告人,而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第一被告人没有上诉。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是否提出上诉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在本案进入二审程序的同时,就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问题。而这些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审理过程应在二审(复核)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即要求写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除了主文部分有一句“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外,在二审(复核)“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该部分的“具体内容”只字未提。
二、对二审中认定的新的事实未表述相应的证据
  据该裁定介绍,本案第二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其上诉理由不涉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异义,但二审在“经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明显增加了在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没有的新“事实”: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由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的法定刑有两个:犯包庇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二审裁定中新增的这一“事实”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重要根据,也是“原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的主要理由。然而,对这一重要的事实情节,而且是在“不开庭审理”的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在客观叙述之后居然没有写明其定案的证据是什么,显然是不符合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基本要求和文书样式的格式的。
 附:河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祥玉,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工人,住该公司单身宿舍楼3门1楼。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永川、陈胜,河南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金祥玉犯包庇罪一案,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洛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祥武服判。原审被告人金祥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2月27日下午,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子弟小学六年级学生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到被告人金祥武经营的索尼电脑游戏厅打游戏机,因未付费用人民币2?5元,引起被告人金祥武不满。被告人金祥武强迫三被害人跪在游戏厅柜台内,先用拳头、铁链子锁将三人打昏,用细铁丝将三人的手捆绑,后持水果刀向杜洛飞的颈部、胸部猛刺数刀,向段珂珂腰部猛刺一刀,向薛亚山颈部横切一刀,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当日晚,金祥武将杀人的事实告诉了其兄金祥玉,被告人金祥玉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200米处,点燃气油将尸体焚烧。后金祥武、金祥玉先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父亲杜世平、段强、薛兵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称,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于2000年2月20日下午去索尼电脑游戏厅后便失踪,该游戏厅自三人失踪后再没有开业。
  2?学生贾笑真、王瑞、夏磊关于在电脑游戏厅见到金祥武强迫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跪在柜台内,用拳头和铁链锁对三人进行殴打,将段珂珂头部打破,及金祥武将贾笑真、王瑞、夏磊从游戏厅内赶出的证言。
  3?被告人金祥武供述其用拳头和链子锁把三被害人打昏,用铁丝捆绑三被害人的手,持刀对三人颈部、胸部等部分连刺数刀,致三人当场死亡,与其兄金祥玉移尸、焚尸,后逃往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4?被告人金祥玉供述其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金祥武家中,又租车将尸体拉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点燃汽油焚烧,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5?出租车司机高亚锋经对照片确认后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金祥武、金祥玉租乘其车运两个大纸箱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一山沟内。
  6?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村民孙成虎、孙顺伟、孙令辉、孙令伟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5点钟,在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看到两个人在焚烧物体,经对照片辩认,指认两个人是金祥武和金祥玉。
  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索尼电脑游戏厅内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三被害人的血型一样。
  8?在焚尸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
  9?《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系被他人所害后焚尸,尸体均有锐器伤,且分布于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
  10?公安机关在索尼电脑游戏厅提取了铁链子锁、在焚尸现场提取了遗留的铁丝。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罪名成立。金祥武杀死三人,后又焚尸,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人,伙同金祥武转移、焚烧尸体,妄图毁灭罪证,犯罪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并伙同金祥武焚烧尸体,毁灭罪证,后与金祥武合谋先后潜逃。当公安人员对其询问时,其仍作虚假供述,妄图使金祥武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被告人金祥武虽能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其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金祥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高跃波 
  审判员 樊锡广 
  代理审判员 王连山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希(兼)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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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宣传[2005]6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和推进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内容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日益频繁,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员工思想空前活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使中央企业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各类企业的双重竞争压力,迫切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中央企业大多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着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任。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提高效益、促进发展的同时,在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中发挥示范和主导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企业在长期发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了反映时代要求、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在培育企业精神、提炼经营理念、推动制度创新、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中央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企业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片面追求表层与形式而忽视企业精神内涵的提炼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缺乏常抓不懈的机制等。因此,中央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中央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相结合,以爱国奉献为追求,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促进中央企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3.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通过企业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内强企业素质,外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和谐统一,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企业文化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和谐统一,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4.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企业精神和经营管理理念为核心,凝聚、激励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总结、提炼和培育鲜明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体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构筑中央企业之魂;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提炼各具特色、充满生机而又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依法经营,规避风险,推动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提高经营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寓文化理念于制度之中,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育“四有”员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企业标识体系,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协调有力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5.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要站在时代发展前沿,认真分析企业面临的客观形势与发展趋势,以宽广的眼界和与时俱进的精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加强领导,全员参与,统筹规划,重点推进,既体现先进性,又体现可操作性,注重在继承、借鉴中创新,在创新、完善中提高。

  6.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征和自身特点,确定企业的使命、愿景和发展战略;总结本企业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挖掘企业文化底蕴,了解企业文化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着眼于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避免走过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与时俱进,常抓常新,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进行充实和完善,促进企业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7.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步骤。要根据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企业实际,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确定企业文化建设项目;提炼企业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企业内部环境,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企业文化建设项目的具体设计;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持续不断地对员工进行教育熏陶,使全体员工认知、认同和接受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并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企业文化的创新。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步骤。

  8.企业文化载体与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整合企业文化资源,完善职工培训中心、企业新闻媒体、传统教育基地、职工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等企业文化设施。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手段,丰富和优化企业文化载体设计,注重利用互联网络等新型传媒和企业报刊、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提高员工文化素养,扩大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覆盖面。重视和加强对摄影、书法、美术、文学、体育等各种业余文化社团的管理引导,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广大员工识别和抵制腐朽思想、封建迷信、伪科学的能力,营造健康、祥和、温馨的文化氛围,满足员工求知、求美、求乐的精神文化需求。注意培养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加强引导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注重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作用,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的合力,依靠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保持企业文化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9.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愿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搭建员工发展平台,提供员工发展机会,开发人力资源,挖掘员工潜能,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达到员工价值体现与企业蓬勃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为增强综合国力做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质商品和优良服务,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回报股东、关爱员工的和谐一致。

  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员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员工广泛参与,从基层文化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努力使广大员工在主动参与中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认同企业的核心理念,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10.务求实效,促进发展。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求真务实,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使企业文化建设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立足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定位,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企业文化的创新与企业改革的深化紧密结合,按照系统、科学、实用的要求,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体系。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既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又注重社会效益的提高,实现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员工利益的协调发展。

  11.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借助必要的载体和抓手,系统思考,重点突破,着力抓好企业文化观念、制度和物质三个层面的建设。要把学习、改革、创新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大力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团队。围绕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基层实力。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渗透到相关管理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在激励约束中实现价值导向,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要从企业特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出发,把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结出本企业的优良传统和经营风格,在企业精神提炼、理念概括、实践方式上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形成既具有时代特征又独具魅力的企业文化。

  大型企业集团要处理好集团文化与下属企业文化的关系,注重在坚持共性的前提下体现个性化。要以统一的企业精神、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和企业标识规范集团文化,保持集团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向心力,树立集团的整体形象。同时允许下属企业在统一性指导下培育和创造特色文化,为下属企业留有展示个性的空间。在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文化融合,减少文化冲突,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实现企业文化的平稳对接,促进企业文化的整合与再造,推动兼并、重组、改制企业的创新发展。

  12.继承创新,博采众长。要注意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本企业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对原有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进行整合和提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继承中创新、在弘扬中升华。要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国外先进文化相结合,一方面从当代中国国情和中央企业实际出发,正确制定和调整企业文化战略,充分体现民族精神、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中央企业的特点,有效抵御外来文化的消极影响,避免照抄照搬;另一方面要紧紧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开放、学习、兼容、整合的态度,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创新、自成一家的方针,广泛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大胆吸取世界新文化、新思想、新观念中的先进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在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合作方的先进文化,尊重文化差异,增进文化沟通,注重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13.深度融合,优势互补。企业文化来源于企业实践又服务于企业实践,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富思想性和人性化,更具时代特色和人文精神。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促进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把全体员工认同的文化理念用制度规定下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方法上要注意强调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和人本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使员工既有价值观的导向,又有制度化的约束,制度标准与价值准则协调同步,激励约束与文化导向优势互补,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4.有机结合,相融共进。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避免把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割裂开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使中央企业广大员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掘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源优势,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既统一思想又尊重差异,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

  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牢固占领中央企业文化主阵地,通过良好的文化养成,不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坚持依法治企和以德治企相结合,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倡导公民道德规范,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员工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选树与宣传企业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营造团结进取的企业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展示中央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

  15.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抓好企业文化建设。企业领导要站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系统思考,出思想、出思路、出对策,确定本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提出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并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领全体员工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6.建立和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党政领导的共同职责,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发挥好党委(党组)、董事会和主要经营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决策作用。各企业要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企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广大党员要做好表率,带领全体员工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

  17.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教育体系以及制定严格的绩效评估办法。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关系协调的企业文化建设责任体系,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畅运行。要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要建立保障机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加大企业文化建设软硬件投入,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

  18.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国资委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针对中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总结和推广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用丰富鲜活的案例启发、引导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要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文化建设专职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企业文化专业知识。要加强企业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体系、操作方法和客观规律,搞好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定期开展检查,促进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提高,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公安、房产、工商、司法、文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范围红线图和建设项目规划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拆迁或者不批准拆迁的决定。批准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自行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确需改变拆迁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建设用地规划,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不得挪用、抽逃。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以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按照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拆迁劳务费。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迁入、分立户口;
(三)租赁房屋;
(四)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公安、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办理期限为6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入户口的,当事人应当报请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拆迁实施前,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安置地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应与拆迁人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产权调换差价款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省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经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为被强制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强制拆迁后,不再对被拆迁人另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及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好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九条拆迁有产权证的房屋(含简易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由拆迁人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使用人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顶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使用人按照该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根据城市住宅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结构、环境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用途、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低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由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评估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聘请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房屋拆迁评估,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确定的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业绩、信誉好的评估机构担任。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评估委员会裁定。评估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
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据房屋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资料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房屋拆迁前产权发生转移但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或者有规划批准文件未办理产权产籍登记的,或者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认定处理。
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二十七条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综合补助费(包括设施拆装费、设施及货物运输费、通信设施迁移费、停产停业期间从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租房补助费以及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重置费)。
综合补助费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5元。居住兼营业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综合补助费。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综合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综合补助费按过渡期限支付。
被拆迁人将房屋租给他人生产、经营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给房屋承租人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被拆迁人不享受综合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拆迁住宅房屋,涉及平房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5%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偿;涉及楼房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5%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5%给予补偿。拆迁的住宅房屋经批准改变用途、执行协议租金的,涉及平房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偿;涉及楼房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拆迁住宅房屋均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房屋承租人补贴。
(二)拆迁落实宗教政策带户返还的宗教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房屋承租人补贴。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的自住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计算),不足45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以增加到45平方米为准,对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类区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50%给予被拆迁人补贴。
私有出租和公有转租的住宅房屋不予补贴。
第三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各类套型使用面积不得小于:一类34平方米;二类45平方米;三类56平方米;四类68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具有一个产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产权人与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以分二户处理。
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连脊住宅平房不予分户。
第三十二条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被拆迁人将腾空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存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第三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地域的要求和项目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旧区改造、兼顾被拆迁人利益的原则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的,待期房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按照被拆迁人的搬迁顺序自行选定楼层、楼号。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根据楼层、朝向、位置不同分别定价。
第三十四条拆除用于居住的违章房屋,使用人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违章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使用人购房补助:
(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
(二)违章房屋用于使用人自住;
(三)使用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的;
(四)违章房屋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
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章房屋不予补偿,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向房屋使用人支付6个月的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居住在违章房屋内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户”,凭区以上民政部门证件并经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拆迁人负责安置住房,产权归拆迁人,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每户搬迁补助费300元;
(二)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租房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每月低于120元的,按照120元计算);
(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设施等迁移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的,租房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租房补助费按过渡期支付。过渡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被拆迁人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租给他人居住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租房补助费,被拆迁人不享受搬迁补助费、租房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搬迁和租房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和租房补助费按6个月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和租房补助费按过渡期限支付。
第三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多层住宅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延长之日起增加过渡期租房补助费50%。增加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拆迁人应当自延长之日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九条拆迁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办法实施拆迁。
宅基地上栽植的树木、农作物及房屋附属物等适当作价补偿;檐高2.2米以上且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的无产权证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停水、停电、停气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助费、公有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费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五)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六)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
(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
(八)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九)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
(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的附属建筑和构筑物,如室外厕所、门斗、烟囱、化粪池等;
(十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用一次性给付货币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十二)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十三)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质量标准的房屋所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28日以锦政规\[1992\]1号发布、1995年5月22日以锦政规\[1995\]4号修正发布的《锦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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