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5:36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缝等。


  第四条 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七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乡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影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破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





  第十一条 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必须做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实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所做的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应当纳入其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制定各类开发区开发规划和进行基本建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汇交。

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范围,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七条 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


  第十九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


  第二十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关部门应当向其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地面沉降区域和岩溶地面塌陷区域内,水利及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地下水开采方案,防止地质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人的行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治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五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等部门进行验收。
  投资不足五十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生物治理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收缴部门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三、严格执行园内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对于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各工业园区不得单独供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超过20%;对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7%;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容积率必须达到分行业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
  四、合理设计入园评价指标体系。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设置要做到评价指标刚性、权数设置得当、评价方法定量,并设置以下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行业,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2.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见附件3),一、二、三类园区企业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分别高于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3.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4.进入一、二、三类园区的企业,原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前三年最高值)应分别高于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将在每一批土地预审前,根据上述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入园企业行使否决权。
  (二)评价指标体系样本(总计130分,其中30分为加分)。除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特殊方式解决用地之外,其他企业一律要按各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进行打分筛选。
  五、规范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各工业园区必须按本办法的指标评价体系样本,对原评价办法统一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调整的要求是:具体要素构成及要素的权数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样本的范示进行设置,各要素的累进分值和加分项,可根据该园区实际及产业导向进行适当微调。
  经审核合格后的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统一在市主要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后各工业园区凡修改评价办法,必须重新报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统一并公开入园评定程序。各工业园区必须严格按下列四个步骤对企业进行筛选,确保工业园区用地得到最大程度合理利用。
  (一)公布信息。各工业园区必须在市主要媒体公布每批可供工业用地情况,同时明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即入园评价办法)等。
  (二)公开申报。用地需求企业依照各工业园区《入园评价办法》,向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三)公正评审。各工业园区严格依照本园区《入园评价办法》进行打分排序。打分不得考虑《入园评价办法》之外的因素。
  (四)公平优选。各工业园区将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入园企业排序名单、得分情况,以及本地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同时,向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上报所有申请企业打分情况。
  鼓励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管理信息化,并在本园区网站按上述要求,全流程推行电子政务。
  七、加强工业园区用地利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通过加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执行力度,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土地利用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特别是对于受让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从重向受让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所有工程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有步骤地解决好各类企业工业用地。各地政府在积极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向各工业园区集聚的同时,要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加快其他企业向各工业功能区块有序集聚,并通过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切实解决好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附件1

  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

   园区名称
重点发展方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整合现有产业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新兴产业(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

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高端传统产业(文具、包装印刷、水暖器材)及相关联产业

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工业、高端的传统产业(眼镜、剃须刀、金属外壳打火机业)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端的传统产业(制锁业、眼镜、金属制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
机械制造、汽摩配件、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品;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新型电气元件、高中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及仪器仪表、通讯、网络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应用系统等相关产业

乐清虹桥科技园区
新型电子元器件、模具、钻头及相关行业

瓯北泵阀工业园区
泵阀、高端鞋服及相关行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传统产业

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
包装机械、金融设备、医用明胶及高性能、绿色精细化工产品系列,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
服装、服饰业、灯具、工艺礼品及其相关联产业

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自动化仪表、印刷、家具业、承担扶持西部山区经济等综合工业,承接温州市区梯度转移产业

  附件2

  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

  

工业种类
容积率
(国标)行业分类

代号
名称

重工机械
0.6-1.2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化学工业
0.8-1.2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鞋革、服装、低压电器、塑料制品、印刷、打火机、眼镜、制笔、金融设备、剃须刀、工艺美术工业
1.2-2.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0
塑料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家具工业
1.0-1.8
21
家具制造业

机械工业
1.0-1.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摩托车配件业为1.2-1.8)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1.2-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制药工业
1.2-1.8
27
医药制造业

其他工业
1.0-1.8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3
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附件3

  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根据浙政发[2004]37号文件换算
   代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左侧值/15(转化为万元/亩),再×120%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35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35

15
饮料制造业
≥1687
135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35

17
纺织业
≥1687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35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108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2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35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8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108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216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7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216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306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216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108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108

  附件4

  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表

评价要素
权数
具体内容及标准
依据
备注

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1.年销售收入
5分
进入一、二、三类园区企业,分别每2000、1500、1000万,计0.5分。
销售收入以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如属引进新项目,可参考5、6、7、8、9等五项指标,同时权数相应扩大到130分

2.单位面积产值
10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0.5分。
产值按老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
2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上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4.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10分
以0为起点,平均增长率每增长2个百分点为1分。(此项不设上限,可连续加分)
税收以相关年度财税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

拟投资项目情况(50分)
5.投资规模
15分
一、二、三类园区分别以2000万、1500万、1000万为0起点投资规模,平均每增加100%加1分。
以拟设立的公司为准

6.投资强度
20分
以起点投资密度(分别参照基本条件第二条三类)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投资强度指标

7.单位面积产值
15分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0起点,平均每增加10%加1分。
参考可行性报告及《温州工业用地指南》中同行业单位面积产值指标





鼓励性条件(加分项(30分)
8.外向型
8分
产品出口国际市场50%以上3分,与国际同行龙头企业合资合作企业5分,与世界500强合资合作企业8分。



9.科技型
6分
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6分)

符合上述《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个文件,且拥有关键技术部分知识产权;(4分)

基本符合上述三个文件或属于利用上述高新技术改选传统产业且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成果(3分)


10.成长型
4分
入选温州市成长型企业名单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


11.规模型
4分
入选全市工业企业50强或纳税50强企业分别得2分
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情况

12.品牌型
4分
市级品牌1分、省级品牌2分,国家级品牌4分
按有关文件

13.清洁生产型
4分
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2分),评选为省级绿色企业(2分),国家级绿色企业(4分)
按有关文件


  附件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

温土资合[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1965年7月1日
任命陈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郝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5年8月4日
任命岳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勃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