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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0:12:37  浏览:9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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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担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此复
1986年12月30日



198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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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加快我市文化大市的建设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专业或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文学艺术奖:
  (一)在某一文学艺术门类中具有较高的文艺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作品;
  (二)对继承、发展、革新某一文学艺术门类或流派具有突出贡献的作品;
  (三)在省级以上重要文学艺术类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第三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通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具有特殊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文学艺术作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

  第四条 市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授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五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六条 市文学艺术奖获奖作品应能代表评奖年度我市文学艺术某一方面所取得的最佳水平。
  市文学艺术奖的评授标准不得降低,某一门类参评作品的质量达不到评奖标准,可以空缺。

  第七条 成立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办理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报市文学艺术奖的个人和集体,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或文艺群众团体逐级申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各初评小组初评后,作为市文学艺术奖的评奖提名,报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文学艺术奖提名的个人和集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提名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



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纪委


松原市纪委关于对公车私用有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车私用歪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配置的公务用车。本规定所指的公车私用是指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 为了防止公车私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1、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个部门负责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乘坐车辆的领导也负有管理的职责,对司机负有教育的义务。

  2、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如有特殊公务需要用车,应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提请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五·一”、“十·一”、春节长假用车,须提前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3、严禁县(处)级领导干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

  第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有下列行为之五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它责任人员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一)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将公车派作私用的;

  (二)为领导或领导亲属迎送亲、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钓鱼的;

  (三)司机擅自将公车用于迎亲的;

  (四)司机擅自动用公车办其它私事两次以上的;

  (五)县处级领导干部学车或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发生三次以上公车私用的单位,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加重处分。

  第五条 对于公车私用构不成纪律处分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通过不同形式进行教育,促其改正。

  第六条 对于公车私用不挂牌照、串挂牌照、挂假牌照、遮盖车牌照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追究纪律责任外,还要由交警部门按《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已卖掉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转籍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车主单位负责。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与以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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