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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8:37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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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化工部


“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3年6月9日,化工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文,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临时出国立项审批单位为外事司。
二、机关司局部属各单位组团出国,出国人员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团组,由外事司审核批准并下达任务批件;司局级人员的出国团组由外事司审核后报部领导审批,外事司下达任务批件。
三、部出国任务批件文号为,化外出任字(199 )第 号,印章为“化学工业部外事司”
四、外派劳务出国立项,根据国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五、部人员参加部外单位组团出国(即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根据外交部领三函(1991)148号文件规定,由外事司归口管理。出国人员为司(局)级干部,报请主管部领导对其项目进行确认,其余项目由外事司确认。
六、部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和地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和出国事项,可委托上述人员所在地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外事办公室出具任务批件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七、京外的部直属单位,参加地方组团或参加其它部委组团的出国任务,如需委托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出国任务、确认出国任务和审批出国人员,可按部化人技发(93)2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派往印度尼西亚和港(澳)的团组,须征得我国驻印尼使馆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同意后,凭批复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九、派赴国外参加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出国任务批准后,须报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批准(经贸部批准的项目除外),凭批复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十、派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须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其它各类团组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
十一、因公出国一定要明确的公务目的要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旅游,不得从中牟取私利。
十二、出国任务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把关,并负责将本部因公出国情况定期向部领导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
十三、关于领导干部出国要离休、退休干部出国,遵照国家及我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化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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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办发(2000)81号



根据《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0〕75号)安排,为做好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4月15日举行。
二、考试等级的划分、适用范围、语种及分类,仍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进行。
三、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涉及面广、影响大,受到社会的关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为便于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指定用书复习备考,保证考生利益不受侵害,各地要认真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严禁不法人员借考试之机盗版或强行搭售其他书籍。有关征订事宜,由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地、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驻地中央和国务院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确保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如期报名并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2000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国家计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各类计量器具为依法管理的范围,项目名称为:

(一)计量基准:项目名称另行公布。

(二)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

1.长度计量器具(英文略)

比长仪、干涉仪、稳频激光器、测长机、测长仪、工具显微镜、读数显微镜、光学计、测量用投影仪、三坐标测量仪、球径仪、球径仪样板、圆度仪、锥度测量仪、孔径测量仪、比较仪、测微仪、光学仪器检具、量块、尺、基线尺、线纹尺、光栅尺、光栅测量装置、磁尺、容栅尺、水准标尺、感应同步器、测绳、卡尺、千分尺、百分表、千分表、测微计、小孔内径表、平晶、刀口尺、棱尺、平尺、测量平板、木直尺检定器、千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定器、千分表检定仪、测微仪检定器、多面棱体、度盘、测角仪、分度台、分度头、准直仪、

角度块、角度规、直角尺、正弦尺、方箱、水平仪、象限仪、直角尺检定仪、水平仪检定器

、塞规、卡规、环规、圆锥套规、塞尺、半径样板、螺纹量规、螺纹样板、三针、粗糙度样

板、粗糙度测量显微镜、表面轮廓仪、齿轮渐开线检查仪、齿轮周节检查仪、齿轮基节检查

仪、齿轮啮合检查仪、齿轮径向跳动检查仪、齿轮螺旋线检查仪、齿轮公法线检查仪、正规

齿厚规、万能测齿仪、齿轮参数综合测量仪、齿轮渐开线样板、齿轮螺施线样板、丝杠检查

仪、经纬仪、水准仪、平板仪、测高仪、高度表、测距仪、测厚仪、刀具检查仪、轴承检查

仪、面积计、皮革面积板。

2.热学计量器具

热电偶、热电阻、温度灯、温度计、高温计、辐射感温器、体温计、温度计检定装置、电子电位差计、电子平衡电桥、高温毫伏计、比率计、温度指示调节仪、温度变送器、温度自动控制仪、温度巡回检测仪、测温电桥、热量计、比热装置、热物性测定装置、热流计、热象仪。

3.力学计量器具

砝码、天平、秤、定量包装机、称重传感器、轨道衡、检衡车、台秤检定器、量器、量提、注射器、计量罐、计量罐车、加油机、售油器、容重器、密度计、酒精计、乳汁计、糖量计、盐量计、压力计、压力真空计、气压计、微压计、眼压计、血压计、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微压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压力表校验仪、血压计检定器、真空计、流量计、水表、煤气表、明渠流量测量仪、流速计、流量二次仪表、流量变送器、流量检定装置、标准体积管、水表检定装置、硬度块、压头、硬度计、测力机、测力计、扭矩机、扭矩计、拉力表、力传感器、冲击试验机、疲劳试验机、拉力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弯曲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无损检测仪、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试验机、木材试验机、强力计、应变仪、应变仪检定装置、引伸计、应变计参数测量装置、应变模拟仪、振动检定装置,振动台、冲击检定装置、冲击试验台、加速度计、测振仪、振动冲击测量仪、振动传感器、速度传感器、重力仪、转速表检定装置、速度表、测速仪、转速表、里程表、里程计价表、里程计价表检定装置。

4.电磁学计量器具

标准电池、标准电压源、标准电流源、标准电功率源、标准电阻、电阻箱、标准电容、测量用可变电容器、电容箱、标准电感、标准互感线圈、电感箱、电位差计、标准电池比较仪、电桥、电阻测量仪、欧姆表、毫欧计、兆欧表、高阻计、电表检定装置、电流表、毫安表、微安表、电压表、毫伏表、微伏表、电功率表、频率表、功率因数表、相位表、检流计、万用表、电度表、电度表检定装置、互感器校验仪、互感器校验仪检定装置、测量互感器、感应分压器、直流分压箱、分流计、磁性材料磁特性测量装置、标准磁性材料、标准磁带、磁通量具;磁通测量线圈、磁通计、磁强计。

5.无线电计量器具

高频电压标准、同轴热电转换器、微电位计、高频电压表、高频毫伏表、高频微伏表、低频电压标准源、低频电压表、高频电流表、校准接收机、标准信号发生器、调幅度仪、频偏仪、调制度仪、失真度仪检定装置、失真度仪、低失真信号发生器、音频分析仪、脉冲发生器、时标发生器、标准脉冲幅度发生器、脉冲电压表、高频阻抗分析仪、高频标准电阻、高频标准电感、高频标准电容、Q表、高频Q值标准线圈、高频介质标准样片、高频电容损耗标准、高频零示电桥、谐振式阻抗仪、矢量阻抗表、矢量阻抗分析仪、高频电容损耗仪、高频介质损耗仪、高频微波功卒座、高频微波功率计、高频微波功率指示器、高频微波功率计校准装置、衰减器校准装置、衰减器、相位标准、相位计、移相器、相位发生器、微波阻抗标准装置、微波阻抗标准负载、测量线、反射计、阻抗图示仪、网络分析仪、高频微波噪声发生器、高频微波噪声测量仪、标准场强发生器、高频近区标准场装置、微波标准天线、高频场强计、微波漏能仪、测量接收机、干扰测量仪、脉冲响应校准器、晶体管图示仪、晶体管图示仪校准装置、晶体管参数测试仪、电子管参数测试仪、频谱分析仪、波形分析仪、电视综合测试仪,电视参数测试仪、示波器、示波器校准仪、抖晃仪、雷达综合测试仪、心电图仪检定装置、脑电图仪检定装置、心脑电图仪、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标准、半导体材料工艺参数测量仪、集成电路参数测量标准、集成电路参数测量仪。

6.时间频率计量器具

原子频率标准、石英晶体频率标准、频率合成器、频标比对器、相位噪声测量装置、比相仪、彩色电视副载频校频仪、频率计、频率表、频率计数器、时间间隔计数器、时间合成器、原子钟、标准石英钟、精密钟检定仪、精密钟、航海钟、校表仪、时钟检定仪、秒表检定仪、秒表、电子毫秒表、电子计时器。

7.声学计量器具

测量用传声器、标准传声器、声级校准器、声级计、杂音计、声学标准噪声源、倍频程与1/3倍频程滤波器、仿真耳、水听器、听力计、耳机测量标准耦合腔、助听器测量仪、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8.光学计量器具

光学标准灯、微弱光标准、积分球、脉冲光测量仪、光探测器、照度计、亮度计、色温计、标准黑体、标准色板、色差计、白度计、测色光谱光度计、标准滤色片、感光度标准、感光仪、光密度计、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标准鉴别率板、折射计、焦距仪、光学传递函数仪、屈光度计、验光镜片、验光机、光泽度计。

9.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标准辐射源、活度标准装置、活度计、4πγ电离室、医用活度测量装置、γ谱仪、X谱仪、电离辐射计数器、比释动能测量仪、剂量标准装置、剂量计、剂量率标准装置、剂量率测量仪、剂量当量仪、中子雷姆计、剂量当量率仪、照射量标准装置、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照射量率标准装置、注量标准装置、注量测量仪、注量率标准装置、注量率测量仪、活化探测器、电子束能量测量仪、电离辐射防护仪。

10.物理化学计量器具

电导仪、酸度计、离子计、电位滴定仪、库仑计、极谱仪、伏安分析仪、比色计、分光光度计、光度计、光谱仪、旋光仪、折射率仪、浊度计、色谱仪、电泳仪、烟尘粉尘测量仪、粒度测量仪、水质监测仪、测氡仪、气体分析仪、瓦斯计、测汞仪、测爆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熔点测定仪、水分测定仪、湿度计、标准湿度发生器、露点仪、粘度计、测量用电子显微镜、X光衍射仪、能谱仪、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波谱仪、血球计数器、验血板。

11.标准物质

钢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有色金属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建材成分分析标准物质、核材料成分分析与放射性测量标准物质、高分子材料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化工产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地质矿产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环境化学分析标准物质、临床化学分析与药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食品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煤炭石油成分分析和物理特性测量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12.专用计量器具

(三)属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新产品。

三、专用计量器具的具体项目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另行发布。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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