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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33:27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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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
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
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项议案的办理是重视的,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
目标明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符合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
和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
  会议指出,建设人工鱼礁,可以使我省重点海域、海湾的鱼类生存环境得到
恢复与改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人工鱼礁又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的海
洋资源环境保护工程。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
想,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海
洋强省的进程。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和部署,采取有利于建设人工鱼礁,保
护海洋资源环境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人工鱼礁的建设。要定期
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益进行评估,需扩大建设规模的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计划。
  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人工鱼礁作用认识不够的状况,在试点的基础上
重点建设一些样板人工鱼礁区,作为科普教育基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
响,增强全省人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要依靠科学,加强研究,合理规划,
尽快制订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以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确保工程的建
设质量。要广开渠道,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开创建
设开放型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新路子。要通过跟踪监测和科学调查,对
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督促人工鱼
礁建设资金及有关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议
案》(第0001、0005、0007、0009、0021、0029、
0093、0110、0145、0165、0186号),交由省政府办理。
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2个调查组,并邀请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参加,分别对珠海、汕头、汕尾、阳江、
湛江等11个沿海市及有关县、镇进行实地调研。随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又组织
3个调查组进行了有关专题的调研;同时,邀请美国、日本、香港有关专家来穗
讲学,广泛参考国外及香港等地的做法、经验。经多次反复研究,提出了议案办
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海洋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面临南海,毗邻港澳,海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其中20米等深线以
内的幼鱼、幼虾繁殖保护区3600万亩。拥有海岸线(含岛岸线)5782公
里,大小港湾510个,具旅游开发价值的滨海自然景观达200多处。丰富的
自然资源为我省发展海洋产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海洋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4次召开全省海洋
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决定》(粤发〔1995〕11号)
和《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00〕1号)等重要文件。省
八次党代会又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我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据统计,“九五”期间,我省海洋产业总产值
年均递增17.5%,海洋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9.7%,水产品总产值年均
递增8.2%。 200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达1514亿元(2000年现行
价),占全国海洋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海洋产业增加值725亿元,占全省国内
生产总值的7.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水产品总产值383亿
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23%。海洋经济总量、水产品总产值等指标均居全国首
位,海洋与渔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在海洋与渔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省十分重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从
1999年开始,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在沿海组织了大规模的人工增
殖放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初步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近两年已投
入320万元进行建设人工鱼礁的试点工作。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资源环境缺乏保护意识,重开发利用,轻
保护恢复,向海洋索取多,投入少;也由于部分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策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等,致使我省海洋资源环境明
显恶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相当薄弱,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省现有海洋渔船6.5万艘,其渔业捕捞
能力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使渔场变迁或缩减,渔获量减少,渔获物质
量下降。珠江口海域原是200多种海洋鱼类的产卵场和培育场,现在主要海洋
经济鱼类只剩50多种,而且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目前,我省近岸部分海域渔业
资源的密度仅为八十年代初的八分之一,沿海传统的六大渔汛基本消失。鱼类繁
殖、栖息、生长环境恶劣,形势严峻。
  (二)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我省近海污染严重,从1996年起,
我省平均每年污水排放量达37亿吨,大量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排海,造成水质
恶化,资源衰退,赤潮频发。海洋珍稀动植物的数量和生境在不断减少,如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在珠江口仅剩400头左右。1981年至2000
年,全省共发生赤潮80多起,仅1998年3、4月间珠江口赤潮,就损失了
3.5亿元。另外,乱围垦、乱填海、乱倾废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湿地
生态系统,对生态平衡有重要调节功能的红树林,由60年代末的30万亩减少
到现在的12万亩。
  (三)海洋捕捞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据2000年调查,全省海洋捕捞渔船
近50%亏损,20%微利,30%保本经营。全省沿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24.9万户117.71万人。其中有3.75万户148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贫困标准2000元;有2.39万户10.85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特困标准1500元。改革开放初期先富起来的渔民不少又返贫,
渔区部分儿童失学。此外,中越北部湾划界减少了近3.2万平方公里的作业渔
场,影响我省近6000艘渔船作业,近8万多渔业劳动力面临失业的威胁,有
30多万渔业人口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问题已影响到
渔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四)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除省财政外,地方
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的投入较少。全省海洋执法队伍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经
费,要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管理工作,力量明显不足。面对海洋资源环境恶
化的趋势,我省尚未采取有效的重大措施。

  二、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为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
起,用10年时间,在我省沿岸约3600万亩幼鱼幼虾繁育区里,按10%左
右(约360万亩)的比例,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通
过人工鱼礁建设,使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恢复与改善,休闲渔业
形成规模,渔获物中优质鱼类的比例和规格明显提高,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
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从而把我省沿海建设成富饶的海洋牧
场,形成新型的休闲渔业产业和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人工鱼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新兴的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从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
度,充分认识建设人工鱼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深远意义,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
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
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建
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的中心任务,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统筹规划。坚持建
设人工鱼礁与渔业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相结合,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改
善海洋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相结合,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
结合,以建设人工鱼礁为突破口,带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进
程。
  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各级政
府及有关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协调,各协办单位
和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陆源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减少未经处理污水排放量和废水排海;旅游部门要配合人工鱼礁的建设,建立旅
游线路,促进礁区休闲渔业的发展;科技部门要将人工鱼礁建设作为研究课题列
入科研计划;外经贸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对外招商活动,将建设人工鱼礁列入招商
项目并对外推介,吸引外资投入。
  (二)依靠科学,统筹规划。
  1.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在100座人工鱼礁中,“生态公益型”(即全封闭,禁止开发利用)人工
鱼礁26座;“准生态公益型”(即半封闭,限制性地开发利用)人工鱼礁24
座;“开放型”(即全开放,开发休闲渔业)人工鱼礁50座。
  其中,26座生态公益型和4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建设;20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有关市县负责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监督指导;开放型人工鱼礁主要吸纳社会资金建设,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查论证,根据我
省海洋地质、海况、水质和资源状况,对各礁区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做
好环境影响评价,会同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确定不同类型人工鱼礁的分布、面积、数量,同时处理好与军事、航
道、边防治安管理等其他用海功能的关系。要通过科学试验,选用合适的材料,
设计合理形状,使人工鱼礁在海底稳固、耐腐。
  2.建立种苗增殖放流基地。
  遵循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律,引入国外“海洋牧场”的做法,建立12个种苗
增殖放流基地,其中省重点基地2个,市级基地10个。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要每
年投放优质种苗到人工礁区,加快资源的恢复。要充分发挥科研、高教部门和各
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在人工鱼礁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就增殖投放适应在礁区繁
衍的优质鱼虾种群、增殖后的科学护养、礁区渔业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等课题开
展研究,引导生产渔民自觉按自然规律生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加强工作
人员培训,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顾问。
  3.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建设人工鱼礁的同时,推进已规划的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
3个、省级2个、市县级8个)的建设,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
性及濒危珍稀海洋生物。
  4.建设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
  建造一艘(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该船应拥有先进的海洋环
境资源调查和监测设备,如水下遥控机器人等,具备在40米等深线以内的巡航
能力,主要用于人工鱼礁执法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
检验。
  5.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立广东省人工鱼礁研究室。依托在粤科研单位和
高校的科研力量,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基础科学研究,为我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三)加强管理,保证效益。
  1.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禁
止电、炸、毒鱼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
同时,2002年由省政府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明确人工鱼礁行
政管理主体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针对三种类型的鱼礁制定相应的管理
方案及处罚措施,规范礁区内的各类活动。
  2.规范人工鱼礁建设。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人工鱼
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协调全省人工鱼礁的建设。按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实行严格的监理和验收制度,确
保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质量和要求。
  3.强化海监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
00〕1号)中有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精神,
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理顺执法队伍建设的经费和编制。为充分发挥海监渔政执法
队伍的作用,对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应补充和武装部分执法装备,每座
人工鱼礁所在海域的海监渔政支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船艇和相应的设备。
  4.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继续完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设。同时,加强沿海各市海洋
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手段先进、功能齐全的海洋与渔业环
境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人工鱼礁区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
改善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培训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各有关市、县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监渔政执
法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期的培训班,以提高各地建设和
管理人工鱼礁的水平。各有关市、县应配合全省的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安排。
  (四)多方筹措,加大投入。
  1.资金来源。
  第一,从2002年至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全省财政投资总规模为8
亿元,每年0.8亿元。省财政预算内安排5亿元,每年0.5亿元;各有关市
财政预算内安排3亿元,每年0.3亿元。
  第二,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支持。
  第三,广开渠道,吸纳资金,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和个人投资。
  2.资金使用。
  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3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具体
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4.0亿元。
  (2)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4亿元。
  (3)科研调查效果评估(包括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的建造和
运行费用、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专题研究、监测与效果评估等经费),计0.4
亿元。
  (4)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5)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等,计0.1亿元。
 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2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2.6亿元。
  (2)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3亿元。
  (3)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3.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遥证资金的及时到位;海洋与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要设立专帐专户,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器材设备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监督,各级审
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浪费。
  (五)政策扶持,实行优惠。
  1.广开礁体来源。
  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出发,会同环保、经贸
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拓宽人工鱼礁礁体来源。要积极组织企业将合适的废旧、
废弃物资(如车辆、轮胎、钢铁及水泥构件等)经处理符合要求后用做人工鱼礁
的礁体;要利用淘汰和报废的渔船、水泥运输船,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按规定实施强制拆解或按法律、法规处以没收的各种水泥船、铁壳船等制成人工
鱼礁投放;要鼓励发电厂参照国外做法,将煤渣制成人工鱼礁礁体投放。
  2.制定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的优惠政策及保护投资
者权益的办法,有效吸纳社会包括海外资金投入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放型人
工鱼礁建设应减收海域使用金,允许经营休闲渔业。
  本议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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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政和园林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声屏障功能,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声屏障功能,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附属于城市道路(含桥梁)上声屏障的设置、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管理工作,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作为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桥梁(含匝道桥)等。本办法所称的区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区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 随路架设的声屏障与所附城市道路由同一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协议委托的方式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作业合同,确保声屏障安全运行。

第六条 在既有城市道路桥梁上增设声屏障,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管理该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

(三)原桥梁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单位与声屏障所附道路桥梁的养护单位签订的声屏障养护作业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增设声屏障的日常养护费用,其数额按照国家相应价格定额和声屏障的设计使用年限设定。

第七条 养护单位要确保声屏障干净、整洁,应当定期对声屏障进行全面清洗。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声屏障及声屏障的防坠落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声屏障完好、有效和安全运行。

螺栓、螺母等连接部件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修,并涂抹润滑油,防止锈蚀。

外漏金属部件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外部喷涂保护层局部遭到破坏脱落时,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锈蚀的发生。

第九条养护单位负责声屏障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规范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声屏障有板材开裂、破损,玻璃损坏、松动,立柱扭曲、变形、竖向倾斜,底座松动变形、与防撞墙连接处混凝土爆裂,插销、锁扣等紧固件变形、失效等情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修复。

在极端天气发生前、后,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的全面检查。

第十条当声屏障遭车辆撞击或强台风作用后,发生声屏障损坏、缺失的,养护单位应当确保安全,并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声屏障清洁、有效、完好和安全使用。考核标准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要求执行。同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重点部位的抽查。管理单位的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养护单位考核的依据。管理单位对检查中发现声屏障有损坏、缺失等问题要及时通报,养护单位应当在一周内完成声屏障的修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检查养护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巡视记录。管理单位对养护单位的养护作业合同履约情况、巡视记录以及养护质量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对因巡查、养护、维修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养护作业单位,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养护作业资格。考核细则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附着于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上防护网的管养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并发布。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
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
、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
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
“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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