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5:33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9日,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农垦部门、农垦农工商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营农垦企业从建立之日起开始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各地农垦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有的参加了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在业务上接受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了不同形式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于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部署,在总结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结合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除对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对农垦系统的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国营农垦企业继续采取扶持政策,实行财务包干,加之有的农垦企业远离城市,因而各地在制定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农垦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在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财政部门对企业原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变。
三、国营农垦企业都要参加所在省、市、县组织的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省级农垦部门为单位组织统筹,但在业务上要接受省级劳动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参加省级统筹。
四、各地劳动、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农垦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中给农垦企业以指导和帮助。
五、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工作,切实保障农垦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搞好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农垦系统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交通厅(局)、各铁路局:
民政部门担负的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是一项维护祖国荣誉,促进社会安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工作,长期以来得到了社会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协助。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加强各级民政、铁道、交通部门的互相配合和协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执行遣送流浪乞讨人员任务时,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站、码头应提供方便。凡持有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站的证明信件,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可有计划地优先统一购买座位较集中的车(船)票,并允许他们提前带队进站(码头 )上车(船)。
二、民政部门执行遣送任务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同车站(码头)及车(船)上执勤的民警和乘务人员取得联系,民警和乘务人员应积极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对个别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寻衅滋事者,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遣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铁道、交通部门的车站、码头,如发现本管辖区域内有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通知当地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要积极做好收容工作。
请即照此执行。



1985年7月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纳税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定的,资助额度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10%-30%,最高不高于5万元;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30%-50%执行。(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完成任务后,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以上资助奖励资金,资助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分担,其中市与张店区按5:5分担,市与其它区县按4:6分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一)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二)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三)承担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质监局发布的公告;(四)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四)标准审查会议的意见;(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八)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九)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超过规定期限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年底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