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28:07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局、国家物价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作以下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一九八三年国家医药局国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各销地10%。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
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3)中药饮片要贯彻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在原作价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加4-7%的利润,不得再扩大。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下,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5)为了保证市场配方的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以及罕用的小药材的销售价格,可不受规定差率的限制。其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确定。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7)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之间调拨成交的中药材,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应本着对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结合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安排。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凡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一律严格遵照执行。凡从药材(医药)公司进货的零售、医疗单位,必须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进货的,要按地区差必须服从质量差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不得抬价购销,不准转手批发、倒卖,从中渔利。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



1986年4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以下简称《五条禁令》(国土资发[2004]11号)),结合国办印发的《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4年度建设任务书》(国办秘函[2004]27号)的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对外信息网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特点,开展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是落实《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具体实践与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信息网站,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事务和主要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的渠道,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为民,促进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把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等工作事项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控制时限进行办理,以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在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动态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十项措施》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下内容: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二、设立网上查询窗口,建立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除涉及保密以外的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三、在网站上建立信访接待和举报专栏,为社会提供网上反映情况和举报的渠道。


——建立网上信访接件专栏和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限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网站上设立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公告栏目,及时公开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通过网上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项目、采矿权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等情况进行举报。同时,限时处理电子举报信箱的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发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四、建立网上办事窗口和网上交易窗口,为社会提供网上信息提交与信息访问的渠道。


——在网站上设立办事窗口,建立网上业务受理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网上报件、行政审批查询等服务;


——在网站上设立交易窗口,建立网上互动式的交易信息提供和查询系统,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便捷、公开的交易渠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保证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外信息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强化信息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网站性能和运行效率,开发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对于暂时没有建成对外政府网站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把政务信息提交到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统一发布。


三、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十项措施》中规定的内容要在网上公开。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查认定,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与更新、网上意见处理与反馈的相关制度,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形成网上信息及时更新与发布、网上意见及时处理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与程序,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将在今年三、四季度,通过互联网对各地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按规定在网上公开有关信息,或不及时更新的进行通报。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为契机,加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加快国土资源网络体系和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政策的制定与推广,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



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20日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
第三条 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
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 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改建区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若干名由市有关委、局及湖里区的有关领导兼任。
二、指挥部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会议,协调解决改建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事务。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名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借调、兼职或聘任方式组成。
三、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管理处、征地拆迁处、规划建设管理处、计划财政处四个职能部门。其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派员兼任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遵照基本建设程序,按政府现行规定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配合市征地拆迁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征地拆迁赔偿、劳力安置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统一动迁和处理善后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区、镇、村企业及商业网点的动迁、改造。
三、审查划拨与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凡属划拨的土地,报市政府批准。凡属转让的土地报市土地局批准。
四、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协助土地开发总公司在改建区做好前期的“七通一平”工程。
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江头地区详细规划方案,统筹安排各种建设用地,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工作,报市规划局审批。
六、根据详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各组团总平设计、初审小型项目建设工程(包括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及组团内详细规划、市政工程和建筑小品等)设计,并报规划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组织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和改建区内的房产及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八、监督居民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
九、负责监督改建区地产、房产的经营,严格审查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统筹安排改建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报改建区年度投资计划,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审核改建区基础设施及公建项目工程投资概算。
十二、做好资料收集建档和统计报表工作。
十三、解决和协调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有关重大原则问题,提交指挥部研究决定。
十四、受指挥部委托行使市政府赋予指挥部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改建区的资金来源及办公费用
第八条 改建区前期起动资金由市财政垫付,按照地产统一开发的原则,做好“七通一平”后,再按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投资费用的原则进行转让,以实现以地产养基础设施,以房产养公建设施的目的,建立建设资金滚动使用,自求平衡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从3%土地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的借调、招聘、辞退、工资、公休假日等都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效,须补充、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