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人事部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41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达“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博士后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已在280个大学或研究机构设立了79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4500多人。但由于建设博士后公寓工作滞后,加之近年来博士后招
收人数迅速增加,博士后住房严重不足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多方面努力,国家计委已批复同意我部“九五”期间再建造2000套博士后公寓,所需投资由中央分两年安排2亿元,有关部门和地方配套投资由人事部负责落实(计投资〔1999〕1863号)。根据
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国家计委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九五”期间博士后公寓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在你省(市)建造博士后公寓
平方米,总投资 万元,其中,中央拨款 万元,其余部分由你省(市)负责落实解决。为抓紧做好博士后公寓建设工作,使这项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该项经费解决博士后住房紧张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拨款占整个公寓建设所需经费的三分之一,地方政府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也必相应配套各三分之一经费的原则,请抓紧落实配套经费。
二、要选择博士后流动站较集中的区域建造博士后公寓,布局要合理,集中建造的博士后公寓要兼顾其所在区域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
三、要尽快落实建筑用地,做好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承建单位,并与承建单位签订详细协议,协议要包括建筑质量、建设期限、经费使用办法等主要事项。
四、在公寓建设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聘请监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五、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公寓管理办法,使公寓建设能够滚动发展。建成的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为确保国家财产不流失,有利于管理,集中建造的博士后公寓须就产权、管理等问题由人事部、省市人事部门和使用单位签订协议,产权的移交、管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精神办理。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抓紧落实公寓建设方案报我部,我们将根据公寓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逐步拨款。



1999年1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17号


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通质监局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建设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和发展规划,并做好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

  市经贸、公安、交通、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标准化管理。已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编制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编制技术规定。

  第五条 市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六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等现行标准和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生产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特种砂浆,应当执行JG/T230-2007《预拌砂浆》等现行标准和规范或者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行业发展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登记。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项目扩建、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批准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规定。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具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且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作原料生产预拌砂浆。对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并对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

  禁止出厂销售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 禁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违法建设工程销售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用车辆用于运输预拌砂浆,并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保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出场和抛洒滴漏,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营运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设计概算和编制预算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向经过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储存池、砂浆储存罐的存放位置等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进场的每一车(批)预拌砂浆进行验收,查验其出厂检验合格资料,有关验收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留样检验的项目,应当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已使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拆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实施擅自改变预拌砂浆的水灰比等可能严重影响预拌砂浆性能的行为,并对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结合有关规定,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评优过程中可给予适当加分;对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该工程项目应当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和批准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部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违反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产品运输、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市建设、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对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



1993年11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