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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1:00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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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
知(〈95〉国管财字第158号),现就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为保持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5〕7号文和〔1995〕国管财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三、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四、总行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上报登记。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本部处理。
五、需要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本部门。
六、上交礼品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部级单位自行处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以及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各部登记后连同礼品交由总行机关服务中心保管处理,并将礼品登记表抄送机关纪委。
(三)礼品处理后的资金转送总行机关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总行财会部。机关服务中心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报总行机关纪委备案。
七、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直属机构的各级工作人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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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23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整合统计资源,减轻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负担,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三亚单位 (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承担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统计机构,或在相应的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前款所称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


  (五)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


(六)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八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核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的稳定,原则上至少两年不变动。调离统计人员,应及时补充,不得影响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专业培训,保证每位统计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市统计局的统一管理。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市统计局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各部门系统的统计资料,满足全社会对各种统计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统计数据,均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公布统计数据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其统计报表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给市统计局,不宜对外公开的报表除外。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按排各部门需要上报统计局的报表,2008年各部门具体报送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各部门也应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报送给市统计局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报送期别为月报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内;统计报表报送期别为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


  报送的报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统计局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统计局在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中,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在3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市统计局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


  (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


  (三)未经过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擅自发放非法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的;


  (四)未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 月5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统计报表一览表(点击查看)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目 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
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
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
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
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
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
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

一、 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制定格式文本,主要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和部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部分监督活动)的各道程序、各个环节所需制发的各种文书加以格式化、规范化,防止在制发行政许可文书环节出现瑕疵或错误,以确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规定的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八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三、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四、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关于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司法部将在原有格式文本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相关规章的修改,进行修改完善,拟陆续制发,以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启用新的各项申请书格式文本。


五、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例)“司许决字(2004)(年度代码)第1号(当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程序类文书:(例)“司许通字(2004)第1号”。在文号中是否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类别简称,如:“律”(律师管理)、“公”(公证管理)等,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部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制发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实体类和程序类)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但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在证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可参照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按相关印章规格要求,自行制定。


鉴于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较之原行政审批工作有许多新的要求和区别,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制、使用相关专用文书格式文本的工作,尚在起步、探索阶段,缺乏实践的积累和成熟的经验,因此,特将这批格式文本作为试行文本。今后需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各地意见以及需要补充的文书种类,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文本下载:
http://www.legalinfo.gov.cn/ggl/2004-12/15/content_168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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