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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6:46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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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地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的对象为企业内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西宁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并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企业缴纳的生育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下同);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已婚24周岁以后初育)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18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
(三)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按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如流产同时施行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是另增加15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第九条 女职工持准生证生育或流产的,其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或补助。退:正常产为1100元,难产为1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600元。
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除凭票据全额报销外,另将节余部分85%补助给职工本人,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适时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职工劳动保护和病休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填写《女职工生育人保险基金申报单》,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 从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第一个月起,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纳金额年核定表》,经审核后,委托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款,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和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2%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生育保险工作中所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或兼并后,其职工的生育统筹关系随同职工划转。接收企业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后,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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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李 民
[内容提要]本文是介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问题,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它是承租人的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购买权而不能以优于第三人的条件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买卖价格达不能协议时,出租人不得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就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而且还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1]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身不是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因而不具有物权性质,仅具有债权效
力,即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依同等条件声明购买的,出租人有承诺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而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出卖租赁物,承租人只能对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优先购买租赁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物权范畴。笔者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属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请求。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向社会显示,并能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予以展示,方能生效的法律原则。首先,从近代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成立要件主义,又称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例把公示即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公示方法,其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不仅不发生社会的公信力,且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二是对抗要件主义。法国、日本等国采此立法模式。这种立法例认为,公示方法虽有社会的公信力,但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当事人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之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未公示为由,否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三是折衷主义。这是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例,奥地利和前苏俄等国家采此立法模式。但这些不同的国家在“兼采”的同时又有所偏重,或者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或者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一规定内容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物权公示立法上所采取的是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移转应进行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亦应进行登记,这应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由于租赁权的物权性,基于租赁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自然具有物权性质。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不能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但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就能依自己的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这明显区别于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完成的债权。最后,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租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的形式任意更改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如果不能从其外部察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认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确立物权公示制度,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3]反之,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其功能就会被削弱,优先购买权制度也会因此而形同虚设,显得毫无意义。
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由于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他人的可能,而在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买卖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承租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即可与出租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无须出租人承诺。又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其又是一种附限制条件的形成权。
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当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4]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时,在此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人,故不能转让和继承。但是,如果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5]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⒈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在出租人租赁物上附加的一项合法负担,因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条件。如果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⒉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租人的租赁物,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购买租赁物,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何为同等条件,我国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应与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完全一致。二是相对同等说,认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租赁物的条件大致相等,即为同等条件。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没作特别约定,同等条件就是指同等价格。之所以如果主张,理由是:第一,把相同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主要是从卖价上考虑的,而金钱是天生的平等派,将同等条件视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平原则。至于付款的时间、方式等,因均可归结到卖价上来,故其实质上仍是卖价问题。第二,将同等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标准客观,易于操作,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条件”理解不同而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把同等条件理解为同等价格之后,有必要对价格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同等条件的价格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而言,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买卖价格达不成协议时,出租人即不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再以低于或等于承租人所能接受的价格把租赁物卖给第三人,否则承租人可以同等条件为由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买卖租赁物已达成协议,出租人或第三人即不得再以竞价来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
⒊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主要是指时间上的优先。在条件同等时,只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出租人才能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正常财产流转,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均规定,承租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这一期限首先应限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其次应限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一定时期。如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件》第十一条和《意见》第118条均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行使。如果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7]由此可见,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 ,常常遇到共有人将其共有财产出租,由此而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问题。
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确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8]理由是:第一,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9]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第二,从权利义务上看,共有人作为整个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其与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对共有财产的关注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尽心,其对共有财产所负的维护义务和责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重大,因此,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更为优先。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权中包含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财产而设立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而设立的。不过,设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这种目的可以通过“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0]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其租赁权仍然能够得到保护。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则难以获得其他规则的保护。第四,从情理上看,共有大多是基于某种特定人身关系的共有,共有人之间大多有某种血缘或亲属关系,而作为租赁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则一般不具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因此,一方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和照顾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由此而明确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是符合情理和能令人接受的。
四、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意见》第118条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1]也就是说,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只能是由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然后再由承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同等条件卖给自己。
笔者认为,仅以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关于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作为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不够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除了规定承租人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关于租赁物买卖合同无效外,还应明确规定出租人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关系的请求权。理由是: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只要条件相同,承租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承租人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买卖关系的请求权,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符合“两便”原则,有利于彻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规定承租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仅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出现出租人以种种理由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得到实现的问题。如出租人往往会以租赁物不出卖为由,或以承租人期届满后再出卖为由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再也无法实现,由此导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基于上述理由,故笔者主张,必须规定承租人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的同时,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租赁物合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1]王利明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69页
[2]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6页
[3]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5页
[4]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5页
[5]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7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7]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
[8]王家福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65页
[9]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48页
[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1]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
┃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



  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
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


  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
┃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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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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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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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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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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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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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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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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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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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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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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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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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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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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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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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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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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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鉴定依据    │                       ┃
┠─────────────┴───────────────────────┨
┃鉴定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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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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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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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鉴定机构章)         ┃
┃ 鉴定人员: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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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可以另加附页)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章)        ┃
┃               负责人:     日期:           ┃
┠─────────────────────────────────────┨
┃复 审 补 充 资 料                             ┃
┠──────┬─────────┬───────┬────┬───────┨
┃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页(张)数 │资料编号│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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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可以另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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