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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31:23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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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药监)、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去年在全国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存在的共性问题,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出第一步。
  ——要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要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立足当前,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因地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重点要向两头延伸。一头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延伸,一头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
  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
  37个城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
  16个城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
  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 50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市(地级)以上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
  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三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二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
  2.定期发布全国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城市和所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
  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加大产品质量抽查。特别是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监管力度加大,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设备。
  5.抓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对重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阶段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建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14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点县10个,完成4000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800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以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许可证。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都要退出市场。
  3.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定点生猪屠宰厂要加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4.对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要及时查处。
  5.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
  (三)抓好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要加强监督抽查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商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
  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大中城市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要进行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3.充分发挥食品检测机构的作用。解决重复检测和有些品种存在的检测空白问题,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的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
  5.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
  6.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要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7.启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四)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加强检查和监督。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确定37个城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0%以上。
  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国确定500家重点食品商场、超市,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依法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5个城市和3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3.选定省会城市的20个大型食品商品经营企业开展试点。
  4.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介绍情况,交流经验,沟通信息。
  (六)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加强对已取得证、照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确定牵头机构或部门,明确责任,抓出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积极协调,主动服务,要多在综合上下功夫,通过综合、整合现有资源,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提高工作效能。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按照求真务实和抓专、抓细、抓实的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提出具体措施,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部门。
  (三)抓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国家有关部门将在5月中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请各地认真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报道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及时客观地曝光违法案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四)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
  加强督查督办是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检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国家有关部门除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第三季度前将统一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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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现将我行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有关委托业务经办行处照此执行。
1.开发银行硬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其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和利率档次。
2.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并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从1995年7月1日起,签订新的1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合同确定的利率到期后,再根据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订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4.1994年我行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经请示人民银行,不论结息与否,均以94年9月20日为界。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差别利率;9月21日以后,当年发放的所有差别贷款,均按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即: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利率10.98%,一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利率12.24%,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利率13.86%,五年以上(含五年)贷款利率14.04%。
5.1994年执行专项贷款利率的项目(除劳改劳教和扶贫贷款外),均比照19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执行。从1995年1月1日起,劳改劳教和扶贫贷款项目执行11.70%的年利率;从1995年7月1日起,其贷款利率由现行的11.70%调整为12.

24%。
6.开发银行软贷款仍按4.68%和5.94%两个档次利率执行。
7.在执行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贷 款 种 类 | 调整以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 |
|------------|---------------|-------|-------------------------|
| |95年1月1日|95年1月1日|95年7月1日| 94年9月20日 |94年9月21日|
| | 以 前 |至6月30日 | 以 后 | 以 前 | 以 后 |
|------------|-------|-------|-------|----------------|--------|
| | | | | 一级 | 二 级 | 三 级 | |
|------------|-------|-------|-------|----|-----|-----|--------|
|一、硬贷款 | | | | | | | |
|------------|-------|-------|-------|----|-----|-----|--------|
|1、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10.98 | 11.70 | 12.24 | | | | 10.98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12.24 | 12.96 | 13.50 |8.64| 9.72|10.98| 12.24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13.86 | 14.58 | 15.12 |9.72|10.98|12.42| 13.86 |
|------------|-------|-------|-------|----|-----|-----|--------|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15.30 |9.90|11.16|12.60| 14.04 |
|------------|-------|-------|-------|----|-----|-----|--------|
|(2)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同 上 | | | | |
----------------------------------------------------------------

----------------------------------------------------------------
|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 | 10.98 | 11.70 | 12.24 | | | | |
|------------|-------|-------|-------|----|-----|-----|--------|
|二、软贷款 | | | | | | | |
|------------|-------|-------|-------|----|-----|-----|--------|
|1、煤炭、农业、林业项目| 4.68 | 同 左 | 同 左 | | | | |
|------------|-------|-------|-------|----|-----|-----|--------|
|2、一般项目 | 5.94 | 同 左 | 同 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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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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