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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6:42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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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许多地区、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利用发行债券等各种方式进行集资,其特点是利率高、涉及面广、发行量大,问题相当严重。目前,这种乱集资的状况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不及时加以制止,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而且还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制止乱集资,加强对证券市场,特别是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对已搞的高利集资,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今后,企业内部债券合并到地方企业
债券中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单设券种,并按实际发行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企业短期融资券暂不纳入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其发行规模和管理办法,仍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严格按3、6、9个月掌握,所筹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
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凡期限超过9个月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一律纳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对今年新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对已试点发行的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严格限定在原试点地区、企业发行,不得扩大。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必须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明确负责本地区债券发行审批的管理部门,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备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按国家计划确定的债券券种进行审批,不得另行设立新的券种。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企业发行债券要公布章程或办法,明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债券的目的、还本付息方式和风险责任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得超过20%。
(三)要加强债券的信用评级工作,只有确实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才能发债券。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必须由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发行债券数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由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予以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五、要优先保证国库券和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今年,在国库券发行任务完成之前,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其他证券和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保证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债券发行和集资活动的宏观控制。审计部门要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统计部门应根据国内证券发行计划中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发行统计工作。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突破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以高于国库券利率进行各种形式集资的,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同时,核减该地方或部门当年或
下一年度的证券发行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上通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199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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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

  总体方案

  第十二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将于2004年8月26—29日在甘肃兰州举行,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开放、开发、合作、发展为主题,以优势资源开发、经济结构调整、企业产权转让和推进兰州商贸中心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

  主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力求实效”的原则,以项目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立足项目招商和企业产权转让,主要开展四大类活动:

  (一)投资贸易洽谈活动

  1、甘肃投资贸易洽谈区。设在兰州国际博览中心七楼,重点围绕甘肃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推介一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投资贸易洽谈和产权交易,同时展示甘肃投资环境、企业形象和名优商品。

  2、全国综合投资贸易洽谈区。设在兰州国际博览中心五、六楼,重点围绕各省市区代表团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和名优产品,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及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展示,并组织国内外贸易商、代理商进行商务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

  (二)专业展会

  1、第四届西部药品药材交易会,由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承办。重点组织国内生物制药单位、中医药企业,以及海内外贸易商参会参展,充分展示甘肃的药品药材企业,突出甘肃中药材的资源优势。

  2、第六届建材、汽车、机械产品交易会,由省物产集团公司和西北物资市场承办。组织国内外建筑材料及大型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汽车生产企业参会参展。

  3、第二届甘肃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会,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单位承办。主要展示各类文化艺术、旅游特色产品,围绕已形成产业化和成交量较大的文化旅游产品,进行文化旅游产品交易和文化产业招商引资。

  (三)投资促进活动

  1、产权交易,由省产权交易所与省会展服务中心承办。主要结合国企改革,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优势企业进行产权交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推介、洽谈、签约、拍卖等。

  2、网上招商。重点在3月、8月、10月,集中利用甘肃招商网开展推介项目、宣传企业、展示产品、交流信息、洽谈贸易等网上招商活动。

  3、节会期间以投资促进、项目洽谈为重点,组织开展项目推介、投资意向说明、集中项目签约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

  4、第二届西部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论坛。以“交流、合作、服务、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权威人士、经济研究部门专家学者、国内外知名企业家,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发展、投融资渠道、成功经验等发表演讲,同时组织项目洽谈活动,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相互交流、寻求合作伙伴、进行投资贸易洽谈的场所和平台。

  (四)系列文化旅游活动

  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会期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及观光活动,具体由有关市州地和部门组织落实。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第十二届兰洽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随后下发),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地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防疫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设在兰洽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决定事项。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设计规划、展位分配与销售、公共部分的布展设计、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防疫办公室负责制定会期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承办方根据需要组织筹备机构。

  五、宾客邀请

  (一)宾客邀请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政府邀请;专请专访邀请;全国联络员会议邀请;网上邀请;委托中介组织邀请;政府驻外办事处邀请。

  (二)国家领导人、中央有关部委,各省市区政府由兰洽会组委会报省政府统一邀请。省内各市州地邀请与之有合作关系的外省城市组团参会参展。省级各部门、各企业负责邀请相关部门和企业参会参展。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高新区及各大型企业、集团要积极邀请国内外同行业的单位和企业参加。

  (三)中国贸促会帮助邀请境外投资商、贸易商参会;全国工商联帮助邀请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会参展;协办大会的境外商(协)会组织一批会员单位参会参展。

  (四)在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同时,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尤其要加强国内外企业的邀请工作。

  六、招展工作

  (一)甘肃投资贸易洽谈区由组委会根据省内各市州地、各部门及有关企业的申报项目和产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展。全国综合投资贸易洽谈区由兰洽会办公室直接向全国招展。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并向全国招商招展。

  (二)第十二届兰洽会展位价格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

  (三)大会向参展客商和参会宾客免费提供规定数额的各类证件。

  七、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邀请国内外重要媒体对本届洽谈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在甘肃招商网上对大会作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同时,为各代表团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记者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本届兰洽会将对各有关展会、重大活动进行有偿冠名。挂靠兰洽会的各类活动及以兰洽会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须报组委会批准。同时为各参展企业统一安排,在会刊、网上、各类证件、会场内外以及兰州市区主要干道上提供形式多样的广告服务。

  (三)食宿交通服务。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的住宿服务,同时为各省区市代表团协助联系和落实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并协助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服务。展会期间,大会将推荐甘肃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继续完善组委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密切协调配合,做到各项工作、各个环节规范有序,提高大会整体服务水平。

  八、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一)三月份全面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

  (二)四月份继续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第一次全省筹备工作会议,落实相关工作;制定各专项工作方案、制度、办法。

  (三)五月份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安排;督促检查各专项活动;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完成布展方案。

  (四)六月份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完善调整各项活动方案、办法;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安保、接待、卫生防疫等工作方案;落实文艺演出等活动。

  (五)七月份召开第二次全省筹备工作会议,衔接落实各项工作;落实出席开幕式的国家领导人;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制定开幕式等活动方案。

  (六)八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安排;培训接待联络员;布展工作开始;各专项活动准备完毕。八月中旬全面落实会期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人,接待、展务、安保、卫生等方面工作准备就绪。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请示,我们研究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款“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对这两种行为人予以拘留或罚款。据公安部法规局、政策研究室的同志解释,是指正在进行非法活动之当时,对其所得予以没收,对其其他财产则不予追缴。本案中刘春和死后遗留的财产,没有没收的法律依据。第二,事实上也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刘春和死后遗留这笔财产都是“算命”所得。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即:刘春和遗留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应视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87〕民请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请示一件关于生前为“算命”的盲人,他从事这种迷信活动所积累的财产,是否应该视为非法所得,并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没收的问题(案情见武进县人民法院的报告)。对此,研究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瞎子算命所得,是利用迷信进行欺骗取得的,法院只能保护合法财产的继承权,非法财产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瞎子算命固然是一种迷信活动,但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现在并无取缔“算命”,没收其所得的法规,对其遗产予以没收无法律依据,可以作遗产继承。我们研究,倾向于可以作遗产继承。因对这种案件过去很少碰到,政策界限究竟应该如何掌握吃不准,特此报告,请予复示。
198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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