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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35:52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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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196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的建议,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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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各行要以2001年12月31日五级分类数据为基数,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今后,各行仍应对逾期贷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2002年,各行要继续按原来四级分类的有关管理要求,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逾两呆”不良贷款数据。从2003年起,要分别按月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逾期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四个档次的贷款数据,作为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日常信贷管理的基础数据。

  四、组织管理。各行要制定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贷款分类责任部门。明确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职责,确保对贷款分类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同时,各行要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配备能较好地掌握分类标准的专业人员。

  五、报告要求。各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和报表格式,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季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与上期相比的变化情况。年末后4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上年度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并附分析报告。分类结果与上期报送数据变化较大或2001年12月底的基数异常的银行,须对变化的内容和原因向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解释,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六、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要求。各行应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七、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家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分类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检查,并对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情况进行监督。

  八、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考虑到各行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的具体实施情况,各类银行的信息披露将区别对待,分步进行:政策性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逐步做到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和拟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披露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有关数据;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各行对外披露的信息均须经过严格的外部审计。
  为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全面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并按新的标准对各行的不良贷款进行考核监督。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直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四、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已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给政策、基本生活费已有资金保障的中直企业
下岗职工。
六、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费”),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七、中央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中央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八、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直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
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财政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财政部将业经审核同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的3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8%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中直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
、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十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中央财政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
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仍由企业原渠道列支。
十二、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略)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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