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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09:37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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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失效)

财政部 交通部


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0〕73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清理工作,规范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回收资金(以下简称回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收资金,是指交通部按规定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在本办法未公布前已收回但尚未安排使用的资金(本金部分),和本办法公布后应收回的资金(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回收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道主干线及特大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二、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的建设;
三、与上述公路项目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的建设;
四、国务院和财政部、交通部批准的其他公路项目支出。
第四条 回收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一、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重点安排西部地区,兼顾中部地区,适当考虑东部地区;
二、回收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道优先的原则,首先满足国道主干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适量安排重要的省级干线公路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第五条 回收资金的投资使用方式。
一、以股权投资方式向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二、以资本金拨入方式向非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
第六条 使用回收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三、建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四、财政部、交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使用回收资金项目的管理。
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由财政部、交通部另行制定办法;非经营性项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理。
各建设项目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回收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由交通部按照周转借款协议编制回收资金具体收支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
二、在2000年、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下增设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交通部收到的回收资金,使用“一般缴款书”,以此科目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三、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回收资金收支预算和实际缴库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回收资金申请;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据实拨付;车辆购置附加费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统一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下的8004款“
车辆购置附加费”科目反映;
四、年终交通部应将回收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回收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该项资金拨款后,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条 对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的处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不得随意拖欠。对逾期不还的,财政部、交通部将相应扣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和基建拨款。
二、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车辆购置附加费周转借款的,在报经财政部、交通部批准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回收资金拟入股的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周转借款可转作入股资金处理;
(二)对回收资金拟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逾期未收回的周转借款可抵顶该项目基建拨款。
第十一条 回收资金的拨付管理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18号)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负责解释。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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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正在全面开展。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按照中央宣传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已就“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各地做好“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是“百日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策划好、组织好。各厅局要明确主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落实。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积极争取当地宣传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组织地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消息、评论、专访、新闻调查等多种形式,形成立体化宣传格局。


二、上下联动,扩大声势。要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制定具体细致的新闻宣传方案,分阶段、抓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央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形成互动和呼应,在整个行动期间始终保持舆论强势。


三、正面引导,把握重点。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做好动态报道,推出一批析事明理、释疑解惑的评论文章和深度报道,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执法的坚强决心和“百日行动”的积极成果。重点是要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阐明“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格土地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百日行动”的目标、措施和行动方案;报道行动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的经验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严格把关,稳妥把握。要正确引导到对土地执法形势的宣传,避免出现偏差。对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报道,要认真审核,慎重把关。要注意利用好内参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队。


五、掌握节奏,注重实效。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宣传报道重点放在行动拉开序幕之后二周内(即“十一”国庆之前)和行动接近尾声(11月中旬至12月份)。行动一开始,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强度,形成强大声势;在行动进行过程中,跟踪报道行动进展,主要是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等方面的情况;在督察整改阶段,要大力宣传报道行动取得的成效,再掀起新闻宣传高潮。


各地开展“百日行动”宣传的情况,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总结,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上、中、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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