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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48:29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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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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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要求。同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加迫切。顺应形势发展需要,推动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并先行试点,以依靠健全的组织体系,有效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势在必行。

  (二)全面落实《决定》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需要。当前,人口计生事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按照《决定》提出的加强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队伍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新时期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的迫切要求,是全面落实《决定》的具体体现。

  (三)稳定机构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现实需要。由于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形势认识不足,出现了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工作不牢固、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同时,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与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存在着差距;基层工作人员待遇难以落实,岗位津贴难以保障等问题也很突出。加强职业化建设,切实稳定机构队伍,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更新工作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是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满足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决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管理网络为重点,以培训教育为手段,以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为突破口,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目标:5年内初步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思想,坚持稳定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计生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实施"强基工程",加强基层服务管理网络建设,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基层队伍,落实村专干的工资待遇。

  (二)正确定位,把握职业化建设的规律和内涵。职业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规范以价值观、知识、技能和经验为核心的职业标准,构架以行政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生殖健康咨询和家庭计划管理以及群众工作"四位一体"的人口计生职业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布局。行政管理类要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为主,辅以生殖健康咨询职业制度进行管理;社区和村组相关人员以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管理或早期教育职业资格综合服务为主。

  (三)规范运作,加快建立职业化建设的五大体系。职业化建设采取试点先行,循序推进。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职业化建设规划和职业标准,编写通用教材,培训师资,指导试点工作,筹建行业协会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确定试点市、县,制定计划,组织、指导试点工作,落实培训任务,开展本地评估检查。市(地)、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逐步形成规范的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

  (四)突出重点,全面加强综合能力建设。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加强能力建设。行政管理队伍要重点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能力胜任模型研究,结合公共服务的工作需要,制定能力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队伍要重点提高科学研究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宣传咨询能力。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全面推动县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进修实习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群团组织要重点提高社会工作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五)突破难点,上下联动推进改革创新。以生殖健康咨询师和家庭计划管理师为突破口,积极推进职业化建设的机制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推动试点地区新职业资格认证和职称待遇衔接等难点问题的解决。试点地区要率先启动新职业培训、考试的组织和难点问题协调攻关,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

  (六)求真务实,全面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职业化建设在人口计生系统是新生事物,必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密切结合各地实际,试点先行,探索创新,指导实践,务求实效。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提升职业化建设水平,实现职业化建设目标,塑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新形象。

  四、加强对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职业化建设的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分工协作单位的职责,将队伍职业化建设纳入到事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确保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认真制定规划。要加强职业化建设的实证研究,制定中长期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制定具体的职业化发展措施和方案,积极组织实施。

  (三)加强试点指导。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不同省(区、市)的市(地)、县开展试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试点地区给予支持并实施指导。试点地区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专门安排职业化建设经费。注意创新示范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职业准入机制、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人员退出机制、人才激励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等,确保工作人员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业经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德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保护区,下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下同)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严格保护兴凯湖湖岗,禁止在湖岗及其周边采挖沙石、捡拾烧柴、采集野菜和林副产品;禁止在树木上绑挂物品;禁止丢弃、倾倒垃圾、污水。加强湖岗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采取认养和捐赠等方式保护湖岗上的珍稀动植物。



第五条 为防止兴凯湖水体环境污染,应当避免有害物质进入湖区:



(一)保护区内的宾馆和饭店应当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二)保护区内及其周边村屯、居民区的生产、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收集,运出湖区,不得存放或者进入保护区水体;



(三)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农田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应当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逐步推广绿色生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四)对流入兴凯湖的河流和排干实施河(段)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是本辖区河(段)第一责任人,对污染治理和河流水质负总责;



(五)强化跨界控制断面水质指标监测和目标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水质未达标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



(六)穆棱河流域所有工业、企业应当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垃圾集中收集,做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河流和排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禁止非法猎捕、毒杀和买卖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鸟巢兽穴、捡拾鸟卵和捕捉幼鸟、幼兽;禁止破坏和污染鸟兽迁徙、繁衍和生存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迷途、饥饿、受困和死亡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护。



第七条 合理有序开发保护区苇草资源。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割苇草等野生植物利用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间、数量和强度进行。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理和拆除。



第九条 在保护区非法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保护区禁止非法开垦湿地,对已开垦的湿地进行清查,逐步退耕还湿。对擅自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10元/平方米罚款。



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湿地水资源;



(二)挖沟、筑坝、开垦湿地;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非法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保护区渔政管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禁渔期、捕捞渔具网目及捕捞方式,对兴凯湖捕捞水域进行渔政管理,大湖渔业作业船只限定在28马力以下。保护区东北泡子核心区和龙王庙核心区全面禁渔,任何单位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违者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责任。对擅自进入东北泡子核心区和龙王庙核心区区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网具、捕获物和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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