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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3:14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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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四、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
八、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九、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8年1月底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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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植物油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植物油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电〔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为做好当前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国家有关部门商定,拟于近期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有关分会场陆续安排竞价销售部分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植物油。请各省(区、市)粮食局从本地区推荐参与竞买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所推荐企业须具有食用植物油小包装生产能力、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统计规范、加工生产正常,在当地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方面有较强影响力;各地要优先推荐已纳入本省(区、市)宏观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湖北、四川、安徽、湖南和江苏5省可推荐加工企业3~5家,其他省(区、市)推荐加工企业的个数为2~3家。推荐企业所竞买的食用植物油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小包装油并投放市场,不得转卖散装油。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选择中粮、中纺粮油、益海等3家大型油脂加工企业参与竞买。参加竞买的企业需预交5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对已经成交的,在食用植物油完成出库并按上述要求投放市场后,由购买企业凭《验收确认单》和投放市场的销售发票到当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在2010年11月23日前按附件要求将所推荐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调控司(传真:010-63906292,电子信箱:tks@chinagrain.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现将我委直属高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制订的《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是拨款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请各校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所提供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专项基金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相应经费随委属高校教育事业费预算下达有关高校,各校应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
三、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厅〔1994〕8号)中,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停止执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设补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继
续执行。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
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 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
革。
第三条 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教委立项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教材建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文科基地”和“工科基地”内为本科生服务的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的购置、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原则上
不能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
第四条 教改基金的申请程序
经国家批准设立“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委属高校,均可根据“基地”的建设目标,向国家教委申请教改基金。每次申请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时应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并应附学
校的论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前的现状;项目建设和改革的目标、规划、措施;申请的资金额度;基金详细用途及学校相应的配套投入等。凡经我委批准立项由委属高校牵头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由牵头主持学校填写《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二)》,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
申请教改基金的学校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当年基金项目的申请报告。需多年建设的项目在首次申报立项时,应附较详细的项目总体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次年第一季度内应报上一年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报告。
第五条 教改基金的审批与下达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负责项目申请的审批和下达。
申请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筛选,提出咨询意见,报国家教委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审定。
专项基金组的办事机构依托在高等教育司。
审定批准后的项目和基金每年第二季度内下达给各学校。
第六条 基金管理
专项基金下达有关院校后,学校应立即组织实施,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保证学校配套资金的落实。学校应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和验收。
第七条 项目的检查、监督与评估
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要求学校提供基金的审计报告。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对学校项目执行情况、主要达到目标和效益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第八条 表彰与处分
经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评估,完成好的项目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项目管理和使用不当及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申报新项目,以及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一)(略)
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申请表(二)(略)



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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