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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7:05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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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1期公报)


2000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秦华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英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国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希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杨鹤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其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杨广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张鹏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士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居一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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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5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 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等用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代建方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两种。

(一)“阶段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验收至移交等工作。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全程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项目受理函后开始,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及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第七条 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立项和筹措建设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建设条件和政策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专用(专业)设备采购、竣工验收,接收竣工资料;与市建设中心共同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项目设计招标,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和采购;

(四)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和报批;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全程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履行第八条中(二)、(三)、(四)项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筹措的建设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联系单送市评审中心评审,市评审中心应在10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日内核准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严格控制各类管理性质的开支。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相关费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开设基本建设专户(专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基建专户。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注销基建专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46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7号)和我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评定工作总体安排,为做好第一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乙级资质评审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乙级资质的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03]50号)的有关要求,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行业和地区。

  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的工作经历和能力,合理核定其资质内容。

  四、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完成乙级资质评审工作,并在公众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编号规则》(附件1),对拟授予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附件2),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1份)报我部备案。

  六、我部将统一印制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予以颁发。

  联系人:王 左 010-63204577
      魏新平 010-63202617

  
水利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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