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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按修订后的格式填报《中央和省级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2:39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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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按修订后的格式填报《中央和省级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按修订后的格式填报《中央和省级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466号)的规定,财政部近期修订了中央和省级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及编制说明(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8年7月份开始执行,即配合财政部门从8月份开始逐月
编报。
请各分行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文件精神,继续做好这项月报的上报、监督和反映工作。

附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表

1998年1~ 月
填报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单位:万元
----------------------------------------------
| |行 | |粮食部门尚未|粮食企业累计|
| 项 目 | |本年累计发生| | |
| |次 | | 拨出资金 | 收到资金 |
|--------------------|--|------|------|------|
|一、各级财政专户期初余额 |1 | | * | * |
|--------------------|--|------|------|------|
|二、省级财政专户到位金额 |2 | | * | * |
|--------------------|--|------|------|------|
| 1.补拨上年粮食风险基金 |3 | | * | * |
|--------------------|--|------|------|------|
| (1)中央补助款 |4 | | * | * |
|--------------------|--|------|------|------|
| (2)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5 | | * | * |
|--------------------|--|------|------|------|
|2.到位当年粮食风险基金 |6 | | * | * |
|--------------------|--|------|------|------|
| (1)中央补助款 |7 | | * | * |
|--------------------|--|------|------|------|
| 其中:最低到位金额内补助款 |8 | | * | * |
|--------------------|--|------|------|------|
| 执行中追加补助款 |9 | | * | * |
|--------------------|--|------|------|------|
| (2)省级财政配套资金 |10| | * | * |
|--------------------|--|------|------|------|
| 其中:最低到位金额内配套资金 |11| | * | * |
|--------------------|--|------|------|------|
| 执行中追加配套资金 |12| | * | * |
|--------------------|--|------|------|------|

| 3.各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13| | * | * |
|--------------------|--|------|------|------|
|三、各级财政专户拨付粮食系统 |14| | | |
|--------------------|--|------|------|------|
| 4.拨付超储粮食补贴 |15| | | |
|--------------------|--|------|------|------|
| (1)1997粮食年度超储补贴 |16| | | |
|--------------------|--|------|------|------|
| 其中:利 息 |17| | | |
|--------------------|--|------|------|------|
| 费 用 |18| | | |
|--------------------|--|------|------|------|
| (2)1997粮食年度末库存超储补贴 |19| | | |
|--------------------|--|------|------|------|
| 其中:利 息 |20| | | |
|--------------------|--|------|------|------|
| 费 用 |21| | | |
|--------------------|--|------|------|------|
| (3)1998粮食年度新增粮食库存补贴|22| | | |
|--------------------|--|------|------|------|
| 其中:利 息 |23| | | |
|--------------------|--|------|------|------|
| 费 用 |24| | | |
|--------------------|--|------|------|------|
| 2.省级储备粮食补贴 |25| | | |
|--------------------|--|------|------|------|
| 其中:利 息 |26| | | |
|--------------------|--|------|------|------|
| 费 用 |27| | | |
|--------------------|--|------|------|------|

| 3.省级储备食油补贴 |28| | | |
|--------------------|--|------|------|------|
| 其中:利 息 |29| | | |
|--------------------|--|------|------|------|
| 费 用 |30| | | |
|--------------------|--|------|------|------|
| 4.其他补贴 |31| | | |
|--------------------|--|------|------|------|
|四、各级财政专户期末余额 |32| | * | * |
|--------------------|--|------|------|------|
| 1.省级财政专户余额 |33| | * | * |
|--------------------|--|------|------|------|
| 2.市(地)级财政专户余额 |34| | * | * |
|--------------------|--|------|------|------|
| 3.县级财政专户余额 |35| | * | * |
----------------------------------------------

附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收支月报》编制说明
一、本表填列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在各级财政所设专户中的资金收支和结转,以及拨补到粮食系统的资金等情况。
二、“各级财政专户期初余额”(第1行)的“本年累计发生”栏,填列各级财政部门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所设上述专户1997年12月31日的资金余额。各地自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收支、结存等情况,不得填入本表有关项目。
三、“省级财政专户到位金额”(第2行至第13行),分别按中央补助款和省级财政统一筹措到位的资金填列有关项目。
四、“最低到位金额内补助款”(第8行),填列财政部拨付到位的中央财政核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中的中央补助款。“最低到位金额内配套资金”(第11行),填列省级财政按规定到位的年度最低到位金额内的配套资金。
五、“执行中追加补助款”(第9行)和“执行中追加配套资金”(第12行),分别填列中央财政在最低到位金额中的中央补助款之外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和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增加补助款时规定的配套比例到位的配套资金。
六、“各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第13行),填列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上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总和。
七、“各级财政专户拨付粮食系统”(第14行至第31行),填列各级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出的资金情况。其中:
1.“本年累计发生”栏,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填列各级财政部门当年累计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出的资金。财政本系统内的资金拨付情况不在本表反映。
2.“粮食部门尚未拨出资金”栏,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填列从1998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拨付给粮食主管部门后,粮食主管部门尚未转拨到粮食企业的资金。
3.“粮食企业累计收到资金”栏,填列从1998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累计拨付到粮食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
八、“各级财政专户期末余额”(第32行),填列当月月底各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余额之和,其中省、地、县各级专户余额分别在第33行至第35行填列。
九、勾稽关系
1.2行=3行+6行+13行
2.3行=4行+5行
3.6行=7行+10行
4.7行=8行+9行
5.10行=11行+12行
6.14行=15行+25行+28行+31行
7.15行=16行+19行+22行
8.16行=17行+18行
9.19行=20行+21行
10.22行=23行+24行
11.25行=26行+27行
12.28行=29行+30行
13.32行=33行+34行+35行
14.32行=1行+2行-14行
15.“本年累计发生”栏=“粮食部门尚未拨出资金”栏+“粮食企业累计收到资金”栏。此关系适用于第14行至第31行。



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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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4]16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29日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或财政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政府或财政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
第三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并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政府各部门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配合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重大政府债务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的还款计划;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为市直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债务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相关开户手续齐全、完备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账户,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最终债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债务专用账户,并接受财政监管。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收到债务资金本金或利息时,由支付中心为最终债务人开具“入账通知书”通知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据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债务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最终债务人申报、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最终债务人债务专用账户上直接将资金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在收到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息后应按债务发生额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最终债务人在债务资金未到位之前以其他资金垫付的,最终债务人可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其实际垫付金额将债务资金支付给最终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最终债务人自收益年度起,每年按受益额的一定比例缴存债务专用账户,作为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如有违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资金。
第四章 债务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三级责任制”的层层负责制,及时与最终债务人签订转贷协议或担保合同,并按照“债随钱走”的原则落实债务,下一级政府或本级主管部门、最终债务人须向财政部门作出对借款条件、配套资金和还款责任的承诺或出具反担保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二类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个月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计划于每年初将配套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配套资金不能按计划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扣款等办法帮助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和管理。在保证还贷准备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并将增值收入全部存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准备金。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债务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实行重组、改组,以及破产或经营范围变更、贷款地点变更的贷款项目,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贷款项目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不能对先前做出的任何担保条件和贷款承诺产生效力。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债务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审、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实施稽察特派员制度,由市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被稽察项目单位应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告等资料和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隐匿,伪报。
稽察特派员对发现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网络电子化手段,加强政府债务资金核算、统计和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从“解百纳”保卫战谈我国企业商标战略

王瑜


  2010年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标志者张裕公司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这个回合落败。当然张裕公司还有法律上的程序可以去争取,最终是否能确保“解百纳”商标为张裕公司所有还未可知。
  “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作为一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件从张裕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到2010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前后历时八年,几乎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都走了一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划分为四个部分:创造、应用、保护、管理,该案件也全部涉及。企业的商标创造主要体现在商标取名和规划上,“解百纳”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是一个非常好的名字,其文字内涵体现了张裕公司深厚的文化底蕴。我国企业一般不注重商标的应用,甚至连最起码的商标使用标志○R都没有。好的商标应用方式对商标的宣传推广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应用不当则可能将商标断送,“JEEP/吉普”、“席梦思”、“氟氯昂”等商标就是因为应用问题淡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解百纳”陷入通用名称之争与张裕公司应用不当有直接关系。谈到商标保护人们往往狭隘地认为是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在张裕公司与长城、王朝为代表的诉讼中,各方博弈的是“解百纳”背后的市场利益,胜则享有“解百纳”产品的市场盛宴,败者退席。这是一个企业与一个行业的利益之争,在这种复合的多次博弈中,是选择合作还是背叛?体现出一个企业战略抉择水平。对商标的管理我国企业也很薄弱,甚至连最起码的商标登记都没有,没有人知道公司到底有多少个商标。据报道张裕公司招聘了大量法律人才参与“解百纳”保卫战,张裕公司也取得了几次漂亮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对于知名商标的管理需要全方位的思考,需要战略高度的管理才能使商标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张裕公司在“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表现出商标诉讼策略的高明,但是纵观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该公司对商标制度理解不深入,缺乏战略性思维。张裕公司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龙头老大,是大型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对商标制度的理解以及实际应用可想而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2008年发布以来,各省市都在制定自己的战略,并积极推行。在以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显然受到了冷落。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展开,涉及商标的不多,商标也被学者冷落,有关商标方面的论著很少。因而我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学习。
  注:笔者一直关注“解百纳”案件,先后发表《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如何打赢解百纳保卫战》、《从解百纳之争看通用名称的判断》、《从解百纳之争谈商标战略思维》等文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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