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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9:30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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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01号

(2002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三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 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本市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市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软科学研究归口管理部门是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各部门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部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以使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应贯彻中央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应符合当年公布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在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后,为保证软科学研究计划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我市重大决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改变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定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除必须委托指定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应积极鼓励多单位联合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自带资金的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是从市本级财政中拨出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经费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评审、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视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和验收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并应按合同约定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章 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执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成果完成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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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并提供被告人家属欲将家中彩电转移的情况,我们采取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将彩电予心扣押,使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进行诉讼保全。一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资产评估制度;二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制度;三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价值提存制度;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现有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宣告判决之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公安、检察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而且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等措施,随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防止在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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