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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0:20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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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正式发布,其中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并对实行备案及核准的投资项目类别做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掌握汽车行业投资情况,统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我委工业司研究制定了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并拟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电子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文件、备案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和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报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求建议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正式纸制文件形式报送(文件一式五份),文件标题为:“关于……项目的备案”,备案报告和备案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 gcc@sdpc.gov.cn。
  四、为系统掌握行业的投资情况,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经其备案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向我委工业司报送企业自行实施的汽车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报送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材料应包括每个项目的备案报告和备案表,邮箱地址同上。
  五、为便于沟通,请地方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送到gcc@sdpc.gov.cn。

  附件:一、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二、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4/W020050613747738953968.xls
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内容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六、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七、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电子文档中提供PDF文件)。


2.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

  1. 填表内容包括四类:Ⅰ规定选项、Ⅱ日期、Ⅲ数字、Ⅳ文字,其中ⅠⅡⅢ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Ⅲ中内容没有填“0”),Ⅳ中除所属部门/集团、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文号、承贷银行意向性意见以外其它项均为必填内容不能为空。
  2. 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性质、涉及产品类别、注册国家及法定代表国籍需要填入规定的选项,填表时单击需填写的单元格时,在单元格右方会出现一个下拉箭头,单击下拉箭头即可出现若干选项,选择相应内容单机即可填入表中。
  3. 表格中需填入数字的取整数,其中需要填入百分比的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 表格中需要填入日期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连接。
  5. 在填表过程中,如果填入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会出现相应的错误提示,按照提示进行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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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统计局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计局:
根据党的十二大精神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民政部门做好民政统计,有关的统计工作文件和资料,要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民政部门参加。各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民政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要抄送同级统计
部门;有关的会议,要邀请同级统计部门参加。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利用民政统计资料,经常分析研究民政事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供领导参考。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做好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努力稳定统计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1983年4月1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附件:政府令228号.pdf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n29455320.files/n29463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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