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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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 [2005] 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工作方针,提高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医疗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二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时(不含2000元),超出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的60%的标准救助;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的55%的标准救助;
(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的50%的标准救助;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的30%的标准救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六条 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在私人诊所、药店就医购药的以及如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该救助范围。
第三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到当地民政所(办)填写《秦皇岛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民政所(办)审查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逐级下拨救助金,民政所(办)负责办理领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注明理由,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1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专户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商卫生部门确定医疗定点单位,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被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十四条 被救助对象应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缴,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编者注:该批复刊登在本刊1985年第3期)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1988年4月22日
1988年4月22日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
国家商检局、国家机电办关于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7〕359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械、电子、轻工、纺织主管部门,各检测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保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凭证报验,禁止无证出口
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实行凭证报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但近年来发现凭证报验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未获证产品出口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把好凭证报验这一关,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便形同虚设。各地商检局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凭证报验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放行单证放行,禁止无证出口。为此,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产品的凭证报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商检局在受理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人将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如实填写在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或预验申请单相应的栏目内。报验人无法提供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商检局不予受理报验。
(二)商检局的检验部门进行预验或出口检验时,检验员必须认真核对报验人填写的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是否属实。凡属无证乱填、冒用许可证、使用无效许可证的由商检局的检验部门注明原因后退回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再由商检局的检务部门退还报验人,并进行必要的警告或适当处罚。
(三)商检局在检验出证时应在预验结果单或检验结果单上适当位置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商检局的检务部门在放行时进行核查,必须凭注明许可证号(或临时许可证号)的申请书和单证才能放行。
二、提高效率,缩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时间
目前,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周期过长。为缩短发证周期,经商有关部门,规定了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见附表1),并对每个流程提出了完成的时限。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流程中的时间规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须向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说明原因。
(一)具体流程时间
1.从申请书经所在地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所在地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送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或检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例外,但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检测合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二)超过流程规定时间的处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必须说明原因。
2.无故拖延时间的责任单位,由国家商检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检测单位无故拖延责任的,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
3.企业自己造成时间拖延的,责任自负。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出的,须重新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的规定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和完善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实行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一)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属下述几种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临时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已经办理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手续,但尚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而外商急需的出口产品;
2.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试销产品;
(二)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许可证时,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填写后送所在地商检局。由所在地商检局在15日内进行预审,认为企业具备基本的出口条件(有检验标准、必要的检测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合格)后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并在10日内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并给予临时许可证号。
(三)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许可证号编号规则。
临时许可证号由四部分组成,即直属商检局的地方简称、产品大类代号C机(机械)、电(电子)、轻(轻工)、纺(纺织机械)、轧(冶金轧辊)、玩(玩具)等)、年号(公元年号之末尾两位数)、临时许可证号(三位数)。例如:京检机临97001,即1997年北京商检局给予机械产品临时许可证第一号。
2.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只能办理一次,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
3.凭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的产品申请报验时,商检机构必须按规定严格批批检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
4.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不收费。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国家机电办。
附表1.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2.出口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附表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流程表
┌────────┬─────────────────────────┐
│ 申证企业名称 │ │
├────────┼─────────────────────────┤
│ 产品名称 │ │
├────────┼─────┬─────┬────────┬────┤
│ │ 日 期 │ 经手人 │ 单位部门 │ 备 注 │
├────────┼─────┼─────┼────────┼────┤
│ 企业递交申请 │ │ │ │ │
├────────┼─────┼─────┼────────┼────┤
│ 商检局抽封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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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送出样品 │ │ │ │ │
├────────┼─────┼─────┼────────┼────┤
│检测单位收到样品│ │ │ │ │
├────────┼─────┼─────┼────────┼────┤
│ 出具检测报告 │ │ │ │ │
├────────┼─────┼─────┼────────┼────┤
│ 收到检测报告 │ │ │ │ │
├────────┼─────┼─────┼────────┼────┤
│ 完成工厂评审 │ │ │ │ │
├────────┼─────┼─────┼────────┼────┤
│ 上报评审结果 │ │ │ │ │
├────────┼─────┼─────┼────────┼────┤
│ 直属商检局报批 │ │ │ │ │
├────────┼─────┼─────┼────────┼────┤
│ 收到报批材料 │ │ │ │ │
├────────┼─────┼─────┼────────┼────┤
│ 审批发证 │ │ │ │ │
└────────┴─────┴─────┴────────┴────┘
注:
1.此表由各直属商检局印制随申请书一起运行,各个流程完成时间要准确填写并由经手人签字。
2.流程中各环节时间规定:
1)从企业正式递交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商检局完成抽封样。
2)从封样之日起,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寄给指定的检测单位或通知检测单位到现场检测。
3)检测单位从收到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测工作(特殊产品检测时间超过规定必须说明原因)并出具检测报告。
4)由检测单位负责工厂条件评审的,检测单位在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由商检局组织工厂条件评审的,商检局从收到合格检测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5)工厂评审合格后负责评审的检测单位在7日内将材料报到商检局,负责评审的商检局在7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6)发证机构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环节经手人要对前面的流程进行核查,注意掌握时间进程。
附表2 出口机电产品临时质量许可证登记表
编号:
┌─────┬────────────────────────────┐
│ 企业名称 │ │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 电 话 │ │传 真│ │
├─────┼─────────────┼────┼─────────┤
│ 产品名称 │ │型 号│ │
├─────┼─────────────┼────┼─────────┤
│抽封样日期│ │送样日期│ │
├─────┴─────────────┴────┴─────────┤
│申请方陈述未能获证的理由: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直属商检局审批意见: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临时许可证号│ │
└──────┴───────────────────────────┘
说明:1.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此表,填写清楚后,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交所在地商检局。
2.所在地商检局预审并提出意见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审批。
3.此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产品归口厅(局)和直属商检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