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32:56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科[2004]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配合我部等八部委颁布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实施,指导各地在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满足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城镇住宅计量供热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附件: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21802.z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删去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4月2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