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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1:53:22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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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磷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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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公立卫生院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举办,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独立法人的全民所有制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服务对象和性质)
  乡镇公立卫生院以乡镇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管理关系)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管理,委托医院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及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六条(主要任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等。
  第七条(公共卫生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1.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保证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
  2.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狂犬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实施预防接种,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完成辖区内慢病普查及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病例管理。
(二)妇幼保健方面:
  1.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2.提供婚前咨询、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病普查普治。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与服务。
(三)健康教育方面:
  1.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农村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2.指导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服务人群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3.开展康复指导与功能训练。
  第八条(基本医疗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一)急诊救治。急诊病例出诊或安排医务人员出诊,实施院前和院中急救,及时诊治抢救病人或负责转诊。
(二)门诊诊治。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
(三)住院诊治。开展常见病的住院诊治和双向转诊。
(四)医技检查。根据执业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医技检查。
(五)家庭诊治。开展家庭诊治、家庭康复,建立家庭病床等。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根据农村居民需求,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社会卫生管理)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社会卫生服务工作: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完成辖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二)为村卫生站卫生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辖区内人群健康档案。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举办范围)
  一个建制乡镇由区(市)县政府举办1所乡镇公立卫生院。
  第十一条(设置规划)
  区(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设置程序)
  乡镇公立卫生院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增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床位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病床数的确定,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服务范围和交通条件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0.8-1.0张床位计算,床位总规模一般不得超过100张。
第十四条(科室设置)
  依照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原则上应设立以下科室:
  (一)预防保健: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
  (二)临床:全科、内科、外科、中医等,康复治疗、抢救、预检等。
(三)医技和其他:检验、B超、心电图、X-光、药房、治疗、处置、观察、健康信息管理、消毒等。
  第十五条(人员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农村卫生工作要求,经所在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原则上按每千名居民配备1-1.5名医务人员,其中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公共卫生医师、2-3名全科医师,1名相应类别的中医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按需聘用。
  第十六条(房屋及设备要求)
  乡镇公立卫生院房屋规模和设备要求应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06〕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
  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培训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县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专业短训班、学术活动等,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第六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机构执业规则)
  乡镇公立卫生院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卫生服务安全。
  第二十条(制度建立)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家庭医疗服务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范围,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转诊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为乡镇公立卫生院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乡镇公立卫生院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乡镇公立卫生院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进行及时转诊。
  第二十三条(价格公示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使用药品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实施行业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
  医院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在履行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中,应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深化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和以岗位、绩效考核为重点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聘期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行业评审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公立卫生院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不断促进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二十八条(业务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乡镇公立卫生院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定期收集辖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乡镇公立卫生院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海南行政区民政局:
为了加强民政统计、财务决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推动民政部门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我部于九月七日至九月十三日在大连市召开了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经验交流会。从这次经验交流会的情况看,由于民政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一年多时间内,部和
省两级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建立了一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技术队伍,并较好地运用电子计算机完成了一九八五年度民政统计年报和事业费决算的汇总工作,在微机的应用和软件的开发上,各地也创造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
机是一项新的工作,今后的任务是艰巨繁重的,有些问题尚需不断进行研究和解决。大连会议对应用电子计算机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经劳动人事部批准,我部已成立电子计算机中心,由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代管。有关民政系统应用电子计算机方面的问题,请直接与部电子计算机中心联系。
(二)进一步开发软件,贯彻执行“抓应用、促发展”的方针,扩大计算机在民政工作中的应用范围。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工作效率大幅度的提高,给社会、生产带来一系列的变革。我们民政系统应用计算机,同样不能仅仅局限于汇总报表工作,必须尽量发挥计算机的功
能和作用,进一步应用到民政业务工作的其他领域中去,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资料,以提高微机的使用效率。
(三)为了及时总结和推广应用成果,做好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安排和部署,争取每年举行一次经验交流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开展的情况,做好总结和推广工作。
(四)为了鼓励从事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同志对技术精益求精,开拓应用领域,准备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微机操作和基础理论知识的竞赛活动,以及软件开发的评奖活动。并在财政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于开展电子计算机应用工作有一定困难的省、自治区,应做好自身培训和提高工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进行。部里今后举办培训班时,也可以考虑对这些地区的人员再培训。
(六)重视和加强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的队伍建设,保证现有专业人员相对稳定。目前,各地初步建立了一支民政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队伍,但技术水平有限,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培养和充实这支队伍。一方面为从事微机工作的同志创造一定的工作、学习条件,并根据其技
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另一方面要使现有人员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和流走,如确系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有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接替,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今后,请各地将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好经验及时报部,以便表彰先进,推动微机的普及应用工作。



198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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