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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8:28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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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
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关于“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工作,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宏观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研究制定对专业技术职
务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
二、事业单位依据其上级人事(职改)部门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属地方的,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属中央部门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现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
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逐年逐步到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包括高、中、初级职务分类数和总数)的增减情况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报我部备案。
如所属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人员变化及其它原因,需要国家给予增补增岗数额的,可由各地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审批后专项下达。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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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全市科技进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和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增设奖种。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其所设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先进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的;

  (三)在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的单位(其中重大工程项目仅授予单位)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授权专利);

  ⒉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⒊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⒋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确保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

  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以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予在我市推动和组织优秀科技成果应用实施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数不超过3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推荐申报。 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已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综合组专家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和等级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颁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单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的处分,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涉及公务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申报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行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其奖励活动中非法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颁布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系内陆新开口岸,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为使我省口岸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现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口岸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1号文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全省口岸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省政府口岸办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二、口岸各单位要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热情为入出境旅客提供方便,共同把郑州机场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
三、口岸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千方百计保证国际航班(直航包机)正点运营,自觉维护空港信誉。凡因故临时取消航班须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航班,要追究责任。
四、口岸各联检单位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本场起飞前两个小时内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五、入出境飞机到港前一小时二十分钟,由民航运输部门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通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机组和旅客人数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六、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速度。
七、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尽量减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每单位一人)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不准上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登机清舱查验,除检疫人员外,在机上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在联
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八、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飞机下客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九、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它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十、以卫生检疫部门为主,动植物检疫部门协助,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十一、对出境飞机,一般在起飞前二十分钟停止办理最后一道检查手续。若遇手续不符有碍航班正点时,联检组长应及时通知民航局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二、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公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联检人员清舱查检合格后,由联检组长通知民舱运输部门可上客和装行李。上客和装行李时间由民航运输部门决定。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
完毕,由民航运输部门征得联检组长同意后,方可起飞。
十三、入出境行李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十四、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一般进口商品(进口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在海关验放之后,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后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十五、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运输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十六、民航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
包装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七、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
,以及进口食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十八、在国际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和旅客遗弃的物品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边防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其它联检单位
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交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联检厅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十九、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去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凭单位着装和统一规定的证件;其他人员凭统一规定的证件。机场控制区各类证件统一由民航局制发。
二十、国际航班、各种包机的安全监护巡逻和敬戒工作,自飞机轴心线三十米以内的范围由边防部门负责,三十米以外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专机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一、国际联检厅内从边防检查台至登机口的隔离敬戒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检查。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二十二、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边防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
二十三、符合礼遇或海关免验条件的宾客,可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出隔离区。入出境手续可由迎送人员事先与联检单位联系,届时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效介绍信代为办理。
二十四、联检厅内的总体布局和查验流程以及各种指示牌、单位名牌、宣传栏、广告牌,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增减。
二十五、联检候机楼内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由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二十六、郑州卫生检疫所在口岸的工作范围是:为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为入境、出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二十七、国际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意等原因在郑州机场停降时,郑州民航局应及时通知各联检单位和省政府口岸办,各单位接通后应及时到场。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检查,由边防和海关对飞机实施监管,交目的地口岸检查;如旅客需下机进入隔离
厅休息时,应经联检单位登机检查许可后,方能让旅客下机,在隔离厅内由卫生检疫和边防部门办理检疫、检验手续,由民航通知目的地口岸两部门不再检查;如旅客需前往宾馆、饭店住宿时,由联检单位共同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二十八、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九、根据省政府豫政文〔1991〕42号文中关于同意设立河南省口岸管理基金的精神,省政府口岸办从包机盈利中提取适当费用,统一管理,用于口岸工作,以口岸养口岸。
三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199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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