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1:33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174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适应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需要,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附件二: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务  信息  制度  通知

 抄报: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物价部门工作情况和价格动态,为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及助手,为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党委、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做好服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制度。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高度重视和遵守执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贵州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是省物价局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其价格分析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等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要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指定政务信息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中心、队)价格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按要求格式将政务信息报送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编辑、审核、报送、考核、通报等工作。
(二)围绕政府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提供调定价格收费政策信息、专题信息、综合信息和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三)对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给予指导,开展政务信息交流和考核。
第七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处(室、中心、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每月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按以下要求提供信息根据:
(一) 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
(二)房地产价格处、医药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24条;
(三)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九条 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根据报送的政务信息内容分别选编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或选用在《贵州物价简报》、贵州省物价局网站省内动态栏目上,或选送《贵州政报》、《当代贵州》等政务宣传媒体上。
第十条 全省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质量,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材料。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具有针对性,突出准确性、综合性、预见性和连贯性,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收集和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与价格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价格决策出台后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物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工作思路和成效;重大的物价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计划安排、工作总结;
(三)主要价格收费调整、变动情况;
(四)市场物价动态、物价调研情况;
(五)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情况、问题及阶段性统计;
(六)成本调查信息、分析材料;
(七) 党建工作、组织人事、后勤管理中的动态情况。
(八)对新问题、新情况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信息内容全面、数据准确,表述简明规范,逻辑性条理性强;报送及时快捷;文稿格式符合统一要求。
(二)市场发生紧急重大价格变动情况后,要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工作原则,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价格情况信息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同时上报内容应符合《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中所适用的范围四种情况,信息内容应具备具体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品种价格波动情况、涉及范围及影响、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
(三) 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
(四) 政务信息报送应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二),通过微机上报sj_zhc@gz12358.gov.cn邮箱。一事一报,力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文字规范、简练,主题鲜明;调研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省物价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标准
(一)信息报送。 完成全年报送条数满分为100分,少报的按标准扣分。
各市(州、地)物价局少报送1条信息扣1 分;
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少报信息分以下情况扣分:1、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少1 条扣1 分;
2、房地产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少1条扣2分;
3、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少1条扣4分。
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紧急重大价格波动情况信息的一次扣10分。
(二)信息采用。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加分。
省物价局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加1分;省政府网站、省委办公厅信息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采用1条信息加2分;《贵州物价简报》、《贵州政报》、《当代贵州》每采用1条信息加3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情况》等每采用1 条信息加5分; 被采用的调研报告,1篇加10分。
第十六条 根据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全年信息报送情况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标准进行考核评比;每年评出先进单位7-9个,先进个人8-10人。省物价局对考核评比出来的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贵州省物价政务信息
第 期
单位:××物价局[××处(室、队、中心)] 日期:
标题:××××
正文:××××
×××××


------------------------------------------------------
主题词:××
领导签发:××× 信息员:×××


说明:
(1)每一条信息必须按以上格式报送。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列入信息条数登记考核。
(2)在“日期”一栏中用半角阿拉伯数字对年代、月份和
日期进行标识,中间用西文符号“-”分开。如2005-05-20。
(3)在“单位”一栏中填写报送单位标准名称,一条信息
只能填写一个单位。
(4)在“主题词”一栏中最多可标注5个主题词,中间用
空格状态分开。如:价格 管理 工作。
(5)在“标题”一栏中标题的字数最多可写入50个汉字。
(6)在“正文”一栏中输入上报信息的全部内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3] 46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嘉兴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级政府预算和秀城区、秀洲区政府预算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组成。各区政府预算(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预算,下同)由区政府预算和汇总镇政府预算组成。市级政府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区政府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区政府预算草案、区政府调整预算和决算等。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二)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并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任务相衔接。
  (三)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求和各项法定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范围。
  (五)上级政府、业务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六)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六条 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七条 市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市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预算周转金。预算周转金从市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逐步达到市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市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编制方法。
  (二)各单位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并于每年10月份以前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连同所属单位收支预算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1月底前下达各部门。
  (四)各部门(单位)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1月20日前形成市级政府年度预算。
  (六) 市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政府预算和各区政府预算,形成市本级政府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七)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市级政府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
  各项预算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各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三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要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要求,加快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步伐,每月分析税收收入执行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必须根据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收入分级台帐。工商部门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及时将企业注册登记、撤消、变更、注销情况通报国、地税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基本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积极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进程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减少)。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区政府调整预算组成。市本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区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市级政府调整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不予追加。
  预算调整的条件:
  (一)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
  (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
  (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
  (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
  (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
  (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报。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 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调整预算,统一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以不增加预算为前提)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总预备费的安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市长审批。
  (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的,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级部门预算调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对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的调整预算,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8月、10月和12月。对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审批则根据调整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批。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财政历年赤字及各项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必要的支出。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调减,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布置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单位)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财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决算批复单的形式对部门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批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进行调帐。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市财政部门对市与区财政之间的资金往来和结算项目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核发年终决算对帐单和结算单。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由市级决算草案和各区决算草案组成。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并汇总各区财政决算草案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监督各区政府预算执行。各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要严格执行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市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政府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水利
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
业政策》和《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
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工商业户)均应
按照本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按下列标准逐月计收:
(一)发电企业按月电力产值1‰计收;
(二)供电企业按月售电收入额1‰计收;
(三)桥梁道路收费站按月收入额1‰计收;
(四)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及证券
公司等金融企业按月应纳税营业额1‰计收,按季申报入库;
(五)保险公司按月保险费收入额的1‰计收;
(六)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
月营业(销售)额的1‰计收;
(七)对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销售)额的单位和个人,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额的1‰计收。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由中山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地方
税务机关代收堤围防护费,应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第五条 在每月(季)终了后10日内,工商业户到当地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对逾期不交
者,按日加收0.5‰滞纳金。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
用,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
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
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市水利、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含营运、
工资、福利等),三防费用,防洪抢险,水利工程的配套、维
护、更新、改造以及收费管理。
第九条 从实收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总额中,提取2%作
为代收经费。余下部分,80%返还属地,其中火炬区和各镇所
收的堤围防护费返还火炬区和各镇,城区(东区、南区、西
区、石岐区)所收的堤围防护费用于中顺大围工程建设及管
理;另20%划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返还火炬区、各镇和拨付中顺大围的工商业户
堤围防护费由各水利管理单位编制水利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
管理用款计划,报市水利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
市水利局和财政局应定期检查堤围防护费各项财务制度的执
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将
所收的堤围防护费填制划解清单或缴款书,及时缴入市财政
专户。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堤围防护
费的收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各用款单位的申报计划后,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在7个工作日内从市财政专户划出。
第十四条 工商业户交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
成本,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十五条 对国务院、省政府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工商
业户,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
颁发的计收工商业户堤围防护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
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