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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7:53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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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加强对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处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徐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业务处经登记后移交督查处),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当明确承诺时限或者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需报上级审批的,在承诺时限内审核完成,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限。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个体私营业项目等;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其他项目。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各类复杂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个体私营业项目复杂事项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徐州工商局;其他复杂事项视具体情况,原则上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具体由中心指定。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当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处,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

(5)中心应当与联办件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中心应当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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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召集代表专业组会议,就有关工作报告或者议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其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主席团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市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本市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市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关于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补选和罢免应由天津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七条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发表讲话。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补选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一条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或者代表团可以向市级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九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一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宣布。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及时在《天津日报》上刊登,并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调办监督[2012]255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各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现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附件:南水北调关键工序考核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鼓励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实现工程质量总体建设目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单位系指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直接派出或以代建管理模式对土建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派到施工现场、具体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关键工序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五条 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类型分为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渠道衬砌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等三类。所涉关键工序包括:
   (一)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模板(含止水)安装、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凿毛、混凝土养护、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二)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逆止阀安装、复合土工膜焊接、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切缝、嵌缝。
   (三)土石方填筑工程:填方渠道(堤)填筑、改性土换填、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确定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确定,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检查。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规程规范确定的工序验收同步进行。在完成工序验收后,监理单位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并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独立进行对关键工序的考核,施工、监理单位要提供关键工序考核的有关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抽查方式包括质量巡查、飞检、专项稽察和举报调查等。
   第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统计汇总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按季度实施奖惩,筹集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收缴和管理关键工序考核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定期向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施工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并按照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在进行关键工序考核前,施工单位要按照表1和附件1自查重要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表1和附件1进行检查。
表1: 重要施工程序检查内容表
重要施工程序 检查内容
施工技术准备 图纸审查、设计交底、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等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对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取样、送样和检测进行验收,并对其中的检测全过程见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关键参数的确定 土料含水率、改性土拌制及填筑、高填方碾压参数、压实度、反滤料压实、钢筋焊接、土工膜焊接等关键参数的确定和检验
实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 施工单位实验室设备和人员配备,以及资质和资格,审核批准混凝土配合比,拌和楼工作期间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等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关键工序被考核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各单位具体考核对象见表2。
表2: 关键工序考核对象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对象
施工单位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有关的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关键工序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其中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详见表3。
表3: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表
工程分类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工、模板(含止水)安装工、浇筑振捣工、施工缝凿毛工、混凝土养护工、预应力张拉工及灌浆工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工、逆止阀安装工、土工膜焊接工、混凝土浇筑及收面工、混凝土养护工、切缝工、嵌缝工
土石方填筑工程 铺料工、碾压工、层间结合面处理工、泥浆涂刷工

   第十六条 关键工序考核指标分为检查指标和检测指标。关键工序考核标准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详见表4。
表4: 关键工序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好 中 差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
渠道衬砌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5%。
土石方填筑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或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考核等级为“好” 考核等级为“中” 考核等级为“差”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度的10%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工序考核处罚额度的8%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8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每次参加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

   监理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一)监理单位需派出专职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控制检查要求表
考核工程 关键工序 检查要求 备注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施工 巡视
模板(含止水)安装施工 巡视 其中:止水安装旁站
浇筑振捣施工 旁站
施工缝凿毛 成果验收
混凝土养护 巡视
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旁站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逆止阀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土工膜焊接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混凝土浇筑及收面 旁站
混凝土养护 巡视
切缝 成果验收
嵌缝 巡视
土石方填筑工程 填方渠道(堤)填筑 成果验收 其中:高填方、缺口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改性土换填 成果验收 其中: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成果验收 其中:穿渠建筑物周边回填、主干渠建筑物进出口翼墙回填、桥梁墩柱周边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泵站、船闸、建筑物周边回填的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

   (二)施工单位完成关键工序“三检制”验收并考核后,提请监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进行考核,按照附件3和表5确定奖惩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考核等级仍为“差”的,责成施工单位继续实施处罚,直至考核达标。
   (三)监理单位须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交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奖惩。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须经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签字。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监理单位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每月检查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奖惩情况。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监理单位将具体事项及未执行奖罚款额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按未执行奖罚总金额的120%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将其中的原奖励金额交由施工单位用于上月关键工序考核相关人员的奖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管理单位申诉,建设管理单位最终裁定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六)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施工单位的考核不重复实施奖励,具体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3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
   (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建设管理单位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7。
表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质量管理负责人 当月90%(含)以上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奖励共计2400元;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90%时,不奖不罚;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罚款共计2000元。
项目经理
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奖金、罚款分配由施工单位确定。

   3.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每月依据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考核结果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8。
表8: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励 不奖不罚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现场监理工程师 ≥98%,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奖励600元 <98%,≥80% <80%,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500元
质量管理负责人 ≥98%,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共计1200元 <98%,≥80% <80%,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共计1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
  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金、罚款分配由监理单位确定。

   2.监理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一)款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未完成重要施工程序检查的,不给予奖励。建设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当事监理工程师实施责任追究。
   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理单位下月结算款中扣留。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负责对不低于1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全年应对施工、监理标段全部实施考核。
   (一)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按月组织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交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奖惩;施工单位连续三个月90%(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奖励。
   (二)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按照表8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实施奖惩;监理单位连续三个月98%(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时,给予监理单位5万元奖励。
   (三)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并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9。
表9: 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类别 考核情况 处罚及奖励方式
奖励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8% 奖励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600元/人·季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80%且≤90% 批评质量管理负责人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15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且≤7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30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人·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按照表8按月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按照表9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参加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责成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每季度统计汇总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7),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10。
表10: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奖惩标准表
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
表扬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0%
不奖不罚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90%
批评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议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同上,建议给予相关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 未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抽查关键工序的考核指标,按照附件2带有标识的指标执行,并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在检查、抽查关键工序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撤消考核结果,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考核确定的奖罚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节余中支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可综合平衡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和罚款的支出和收缴情况,罚款可用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考核确定的奖罚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关键工序考核奖惩工作方案:
   (一)发出奖励通知单后,应于当月及时兑现奖金;关键工序质量考核等级确定为“差”的,应在5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和关键工序作业班组,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奖金要兑现到被奖励的有关单位具体人员。
   (三)奖罚资金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关键工序奖罚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目录
附件1:重要施工程序检查记录表
  附件1-1: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关键参数的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1:水泥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2: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3: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4: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5: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1: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2: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附件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奖罚标准表
附件4: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2: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模板(含止水)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3: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4: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施工缝凿毛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5: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6: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张拉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7: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孔道灌浆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渠道衬砌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1: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2:渠道衬砌工程逆止阀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3:渠道衬砌工程土工膜连接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4: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5: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6:渠道衬砌工程切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7:渠道衬砌工程嵌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土石方填筑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1:填方渠道渠堤填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2:改性土换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3:建筑物周边回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罚通知书
附件5-1: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工人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结果及奖罚通知书
附件5-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奖励通知书
附件5-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通知书
附件5-4: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通知书
附件5-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通知书
附件5-6: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5-7: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法人单位(含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1-1:
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图纸审核 图纸审核及时 监理单位
2 形成审核意见,并加盖监理部印签 监理单位
3 图纸中“错、缺、碰、漏”等问题已处理 监理单位
4 不同专业图纸之间相同部位尺寸无差错 监理单位
5 组织落实图纸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
6 设计交底 组织设计交底,形成交底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7   会议纪要内容完整,问题解答明确,满足施工要求(应包括:建筑物功能、设计意图、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专项工程施工要点、注意事项、主要施工参数、质量标准、不同专业衔接施工注意事项、对于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的疑问答疑等) 监理单位
8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及时,培训大纲计划明确、内容详实(应包括: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措施、操作工艺要点、质量评定要求等),有考核记录 施工单位
9 参加和组织培训人员有记录并签字 施工单位
10 三级交底记录完整 施工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2: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被考核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原材料 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齐全 施工单位
2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3 进场检验、报验满足频次要求 施工单位
4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5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6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7 中间产品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8 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
9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10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11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
(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1.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复合土工膜、土工织物、钢筋、钢绞线或精轧螺纹钢、锚具及锚垫板、保温板、闭孔泡沫板、波纹管、密封胶、透水管、逆止阀或集水箱;中间产品包括:混凝土拌和物、混凝土试件(抗压、抗冻、抗渗)、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止水及金属预埋件、水泥改性土。
2.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1:
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试验方案 根据不同料源、开采方式及采用的生产设备分别编制土料破碎、水泥掺量和拌制方案 施工单位
2 土料 根据土料场复勘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料参数 施工单位
3 碎土 针对不同土料、不同含水率进行碎土工艺试验 施工单位
4 确定碎土含水率及允许变化范围 施工单位
5 采用筛分法检测碎土成品料土块粒径级配为:最大粒径不大于10cm,10cm~5cm粒径含量不大于5%,5cm~5mm粒径含量不大于50%(不计姜石含量) 施工单位
6 改性土水泥掺量 根据天然土料膨胀特性由设计单位或室内试验确定 施工单位
7 拌制方法 采用性能稳定的中心站集中厂拌生产 施工单位
8 EDTA滴定试验 选用现场有代表性的被改性土做室内EDTA滴定试验,测绘水泥含量标准曲线 施工单位
9 试验成果 确定改性土破碎、拌制工艺,合适的含水量范围 施工单位
10 试验选定拌和机械运行控制参数,确定水泥掺量、土料含水率与改性土含水率之间关系 施工单位
11 方案及成果 审批改性土土料破碎、水泥掺量、拌制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2 对拌制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2:
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代表性土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碾压试验场地面积及布置 碾压试验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20m×30m,以长边为轴线方向,划分为10m×15m的4个试验小块 施工单位
4 取样 每个试验小块,每次的取样数不应小于12个点,每点应取2个环刀,每个环刀应在层厚的下1/3处 施工单位
5 试验抽样合格率 应比大规模施工时按照规范规定的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 施工单位
6 碾压试验成果 应测定压实后土层厚度;黏性土应绘制不同铺土厚度时干密度与压实遍数的关系曲线;不同碾压遍数时的干密度与含水率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7 砾质土(包括掺合土),除按黏性土绘制相关曲线外,尚应绘制砾石(>5mm)含量与干密度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8 水泥改性土碾压质量凸块振动碾最少碾压遍数不少于6遍;填筑体干密度γR应满足γR≥β×γm;γm=max(γs,1.02γ6)β为设计根据工程需要确定的改性土压实度;γs标准击实试验最大干密度;γ6最优含水率下20t凸块振动碾振动碾压6遍对应的干密度 施工单位
9 试验选定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直径、含水率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10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1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3:
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材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试验区面积 砂及砂砾石每个试验组合不小于4m×8m 施工单位
4 取样及检测 砂和砂砾料每一组合取样6~8个;应测定每一试验组合压实后的干密度、含水率及颗粒级配 施工单位
5 碾压试验成果 绘制不同铺料厚度时的干密度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绘制沉降量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6 确定铺料厚度、加水量适宜范围、压实机具、行车速度、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7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8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4:
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钢筋焊接 操作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 施工单位
2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3 选择正确型号的焊条和电流 施工单位
4 不同型号的钢筋均应按照实际焊接条件试焊冷拉、冷弯试件,试验结果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5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6 钢筋机械连接 有厂家提交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7 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 施工单位
8 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满足要求 施工单位
9 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施工单位
10 对接头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5:
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方案 结合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环境编制土工膜焊接工艺试验方案并报批 施工单位
2 人员 土工膜焊接操作人员均经过培训 施工单位
3 设备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4 焊接参数 按照天气等实际焊接条件确定焊机的温度、速度、档位等工作参数 施工单位
5 焊缝检测参数 采用充气试验,气压0.15~0.2MPa,保持1~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单位
6 试验成果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方法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7 对焊接试验全过程进行跟踪,对焊接工艺试验成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1:
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工地试验室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实验室资质 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甲级检测资质,工地试验室应由母体实验室授权 施工单位
2 检测人员配备及资格 满足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每个检测项目至少应有2人承担) 施工单位
3 检测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格 施工单位
4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施工单位
5 检测设备 仪器设备均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校准 施工单位
6 仪器设备已建立检定计划、并按期进行检定 施工单位
7 检测项目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项目应满足母体实验室授权要求 施工单位
8 环境设施 水泥试验室温度满足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标准养护室温度满足20℃±5℃,相对湿度在95%以上 施工单位
9 试验检测过程 各种试验检测工作均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施工单位
10 各种试验检测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11 试验成果报告 检测报告签字完整或采用有效个人印章、有效的电子签名,严禁他人代签;检测报告盖章(CMA印章、单位章) 施工单位
12 工地试验室检查验收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2:
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配合比使用部位
配合比设计指标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要求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混凝土配合比 组织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论证 监理单位
2 混凝土配料单骨料含水率调整及超逊径计算正确 施工单位
3 审签混凝土配料单 监理单位
4 严格按审签的配料单配料,现场水胶比控制满足±(0.02~0.03)要求 施工单位
5 称量允许偏差满足:水泥、拌合料、水、冰、外加剂溶液±1%;骨料±2% 施工单位
6 混凝土拌和物坍落度 坍落度4~10cm时,允许偏差±2cm;坍落度>10cm时,允许偏差±3cm 施工单位
7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8 混凝土拌和物含气量 含气量允许的偏差满足±1.0% 施工单位
9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10 过程控制 对上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有详实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项目/工序(环节)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的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 工序考核结果评判标准
质量标准 检验要求 好 中 差
一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一) 钢筋安装 检查指标 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100%合格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脱焊点和漏焊点 无脱(漏)焊点 全数检查,100%合格
接头分布* 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构件受拉区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不超过25%(绑扎接头)或50%(焊接或套筒连接)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直螺纹丝头保护 丝头无破损现象 全数检查,100%合格
直螺纹丝头加工* 钢筋端部断面平整,且与轴线垂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受力钢筋间距偏差* ±0.1倍设计间距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保护层偏差* ±1/4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长度方向偏差 ±1/2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绑扎 缺扣、松扣数量≤20%,且不集中;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电弧焊* 帮条对焊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差不大于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焊缝 焊缝饱满,长度允许偏差-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咬边深度 0.05d且不大于1mm
表面气孔夹渣 在2d长度上不多于2个;直径不大于3mm
对焊* 接头处钢筋中心线的位移 允许偏差0.1d,且不大于2mm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直螺纹套筒连接* 丝头加工 有效螺纹长度满足规范要求 随机抽查≥10%,且不少于10点
接头 应有外露有效螺纹且单边外露有效螺纹不超2扣
接头拧紧力矩值满足规范要求
(二) 模板(含止水)安装 检查指标 止水连接* 橡胶止水带接头连接牢固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金属止水片搭接长度不小于20mm且需双面焊接 全数检查
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止水防护* 有效防护,无污染、无受损,未失效 全数检查
模板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支撑牢固、稳定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相邻模板高差 外露表面 ≤2mm 每仓不少于24个点
隐蔽内面 ≤5mm
止水中心线偏移* <5mm 全数检查,且每边不少于3点
(三)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砂浆铺筑 厚度均匀且不大于3cm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入仓混凝土料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平仓分层 厚度不大于50cm,铺设均匀、分层清楚、无骨料集中 全数检查
混凝土振捣 振捣有序,无架空和漏振 全数检查
露筋* 无 全数检查
蜂窝、空洞* 轻微、少量、不连续,单个面积不超过0.1m2,深度不超过骨料最大粒径,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麻面、气泡* 少量,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深层及贯穿裂缝* 无 全数检查
冷缝* 无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过流面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8mm/2m 每仓不少于24点
(四) 施工缝凿毛 检查指标 施工缝凿毛* 无乳皮、无松动混凝土块,微露粗砂,清理干净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时间、措施* 养护时间不少于28d;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养护剂涂刷及时、均匀覆盖混凝土表面;采用水养护时,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六) 预应力张拉 检查指标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经过上岗专业技术培训,并有培训合格证明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张拉机具安装* 安装前,外露预应力筋(钢绞线)必须除锈;承压面洁净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安装后夹片间隙应相等,夹片后座应在同一平面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预紧级张拉应对称循环张拉、不少于2个循环,直至各根预应力筋相邻两次预紧伸长值不超过3mm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锚具安装后不能及时张拉时,应对外露钢绞线和锚具进行保护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 张拉程序和张拉控制力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每级张拉吨位与理论伸长值符合设计要求;张拉加载速率每分钟不超过0.1σcon;超张拉和锁定吨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记录* 及时、详细、准确、如实地记录,记录表填写规范、签字完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伸长值允许偏差* 实测伸长值应小于理论计算伸长值的±6% 施工和监理单位每构件不少于10束,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七) 预应力孔道灌浆 检查指标 孔道清洗* 管道内无积水和杂物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灌浆* 浆材、浆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压力0.5~0.6Mpa、回浆比重不小于进浆比重;管道内灌浆压力保持-0.08~-0.1Mpa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灌浆量 灌浆量大于理论值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二 渠道衬砌工程          
(一) 透水管安装 检查指标 透水管铺设* 管线顺直、无明显起伏;铺设于砂砾层中央;接头对接整齐、牢固、不错缝;外包土工布平整均匀、松紧适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检测指标 透水管周围砂垫层厚度偏差* [-20mm,20mm] 每单元不少于10点
(二) 逆止阀安装 检查指标 间距、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与透水管连接* 连接牢固,无松动歪斜 全数检查
拍门方向* 拍门安装方向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与衬砌面板相对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凹陷或突出 全数检查
(三) 土工膜连接 检查指标 铺设、搭接方向 * 渠坡垂直水流方向铺设,渠底顺水流方向铺设;渠坡、渠底横缝均上游幅压下游幅搭接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焊缝检测 * 充气试验气压0.15MPa~0.2MPa,稳压时间1 min~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黏结质量 * 黏结均匀,无漏接点;黏结膜的拉伸强度要求不低于母材的80%,且断裂不得在接缝处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搭接宽度 * 搭接宽度≥100mm 全数检查
(四)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入仓混凝土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的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混凝土振捣 留振时间合理,无漏振、过振,表面出浆 全数检查
收面压光质量 * 表面无气泡、平整、光滑、无抹痕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平整度* ≤8mm/2m 每单元不少于5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5点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措施* 采用洒水养护,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28d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和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有较多表面龟裂或裂缝。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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