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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26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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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依法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促进矿山救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资质认定机关)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四、矿山救护队资质实行属地监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救护队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矿山救护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资质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矿山救护队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附申请材料)。

  申请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

  申请矿山救护队一、二级资质的,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资质认定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延期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变更申请书》,报送原资质认定机关。

  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需要填写《矿山救护队资质晋级申请书》,报送相应的资质认定机关。

  八、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资质认定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书等示范文本、表格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九、资质认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分别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和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资质认定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资质认定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十、资质认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决定。经资质认定机关作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颁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出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书逐项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对申请一、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可以委派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十二、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健全资质证书档案分类、备案的管理制度。取得资质证书和资质延期、变更或晋级的矿山救护队名单,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

  十三、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延期、变更、晋级申请书,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矿山救护队资质审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证书颁发或不予颁发通知书等文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格式。

  十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文书范本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6-01/04/F_e19e6c55de3e473899f678c88526c029_bg12.28f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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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与司法体制转型

高目覃

  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其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广泛地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司法亦不例外。

  时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组织和有力推动的法院改革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如火如荼地展开,改革的热情和改革的成效都是前所未有的。但仔细观察、分析见诸报章的各地法院改革举措和改革经验,使人不无忧虑的是,各种改革虽然都将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其价值选择,但因改革的目标模式尚不十分清晰和明确,有的改革始终停留在工作方法和管理机制等较浅层面而难以继续深入,有的改革措施可能不仅不能实现其改革初衷,而且往往适得其反。如有的将企业管理办法引进法院改革,在审判业务部门搞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将办案数量、收取诉讼费的数额与办案人员奖金挂钩等;有的在进行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改革时,仍摆脱不了行政思维定式,如在选任审判长之后,又将审判长作为一级领导看待,甚至赋予他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有的在工作部署和工作指导上墨守陈规,仍然提出许多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口号和措施等。凡此种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改革工作上的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正是因为改革的目标模式不明确所导致的。

  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通往其价值选择的桥梁。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不明确,即使花费了很大的气力和很长的时间也难以达到效率和公正的彼岸。

  那么,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到底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不能离开对法院现存弊端及弊端原因的分析。关于法院现存弊端,学术界多有研究,归纳起来大体有三:司法地位缺少独立性、司法机制缺少科学性、司法活动缺少公正性。这“三少”弊端存在的原因,学术界也多有分析,笔者认为,根本之点是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太浓。现行法院的行政化几乎是全方位的,包括管理和领导体制行政化、审判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法官选任配备及职级待遇的行政化,以及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等等。法院行政化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对内而言,它不仅掩盖了法院司法化所固有的特征,而且扼杀了法官所必具的司法人格,使法院不成其为法院,法官不成其为法官;对外而言,行政化的命令与服从特征,使得法院这一权力主体不得不时时屈从于更高一级或更大一点的权力主体,对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几乎无法抗拒。法院和法官以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为天职,但要求一个行政化了的法院和行政化了的法官完全做到这一点,实在是有点强人所难。

  所以,作为先决条件,法院改革必先深入研究探索其目标模式,这可以说是事关改革成败方向性的大问题。笔者以为,法院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全力推进现行司法体制转型,其转型任务大体包括观念更新、组织重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变四个方面,其核心就是彻底清除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全面赋予法院司法化特征,这一特征包括司法的独立性、消极性、中立性、程序性及公开性、终局性等,在此基础上最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现代司法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各级法院和各处法官都是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司法主体,他们在代表国家对案件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院改革的这个目标模式实现了,全面实现司法公正也就为期不远了。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县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和设计要点(试行)
卫生部

一、县医院的建设管理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县医院的建设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可行性研究,(2)编制计划任务书,(3)选择建设地点,(4)委托设计,确定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5)建设准备,(6)计划安排,(7)施工,(8)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可行性研究要对所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规划的现状和发展、疾病构成和发病率、医疗网点的布局、交通以及拟建地点的水电、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做科学的论证分析,以提出医院的规模、性质、分科设置、建设地点的方案。
计划任务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建设目的和根据,(2)建设规模,(3)建设地点及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料、交通布局等,(4)防空、防震及三废治理的要求,(5)建设工期,(6)建筑面积和投资,(7)改、扩建项目与原有建筑群体的关系说明及原有建筑物的寿
命分析,(8)水、电等市政设施的供应情况,(9)建筑设备及医疗设备的设置及安装要求。
2.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
凡有建设任务的县医院,都要组织强有力的筹建班子。最好能由熟悉医院管理和基建管理的医、护、卫生技术人员、医院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参加,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这是搞好医院建设的关键之一。
3.加强行业把关和审批制度
省、地、市卫生厅(局)要从卫生行业角度对县医院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对县医院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设计方案以及初步设计要组织有经验的医院管理人员及熟悉医院建设的设计人员共同审查确认后,方可由地方政府行使审批权。
4.加强施工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精神,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选择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监督,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材料、设备成品验收和总验收,健全竣工图纸、技术档案等制度。

二、县医院的建筑设计
1.县医院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要十分重视和遵守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布局要合理,应有一个较理想的发展中线,适当留有发展用地,并注意节约用地。医疗、服务、生活功能分区应明确。流向要符合清污分开的原则,避免交叉感染。改、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设施,不要盲目乱建。
3.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医院建筑要做到方便病人,有利医护管理工作。
4.医院建筑应根据占地面积和地形特点,使门诊、医技、住院三部分相对集中。医技部门应便于门诊及住院共同使用,集中管理。
5.医技部门设计应保持开放尽端,注意留有发展余地。如有条件可采用框架结构,以增加使用的灵活性。



198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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