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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7:17:49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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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


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1997]172号

国务院:

  1984年11月10日,国务院国发[1984]157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改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十几年来,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勘察设计单位已达11000个、从业人员75万人,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八五”期间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0920.51亿元,为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化,走在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列。勘察设计单位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正在向企业过渡,已有部分单位改为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也正在进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计算机技术推广应用发展很快,到2000年全行业基本可以甩掉图板,并向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过渡。

  但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立法滞后,改革配套政策不到位,体制改革难以深化;收费标准偏低,技术储备不足,勘察设计单位缺乏发展后劲;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管理混乱,削弱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垄断、肢解设计的行为较为严重,影响了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市场行为不规范,不平等压价竞争,干扰了勘察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提高,也影响着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针对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主要就端正工程勘察设计指导思想,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质量管理,建设文明行业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对于这个“意见”,我部自今年年初起先后征求了国务院13个部委,部分省、市建委(建设厅),国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14个大的勘察院、设计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又对“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最后经部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一意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整个工程的灵魂。搞好这项工作对于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工程勘察设计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勘察设计各方面的工作搞好。

1997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

(建设部1997年7月12日)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九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将达到13万亿元,一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动工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也将成为今后建设的重点。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摆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面前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体制改革为勘察设计单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满足了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需要;质量水平上了新台阶,综合效益显著提高;拥有一支包括1.1万个勘察设计单位、75万名职工、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的科技队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一些骨干设计院还参照国际通行模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了国际工程项目的竞争。但是,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例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不配套;勘察设计单位功能单一,勘察设计成果商品化程度低;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储备不足、装备老化,缺乏发展后劲;国有大院离退休人员多、欠账多、包袱沉重,影响了这些单位的竞争力;勘察设计市场中的有关方面行为不规范;少数勘察设计单位片面强调为业主服务而忽视了国家的利益,片面强调单位的效益,搞层层承包、忽视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观念淡薄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也影响着“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建设领域中的落实。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

  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以及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要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努力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为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做出贡献。

  要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勘察设计中,认真贯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使建设项目投产后适应市场的需要,努力做到投入少、产出高、效益好,使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

  要认真贯彻执行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中增大科技含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采用符合国情的、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

  要狠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设计要做到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尽可能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完美的统一。

  要克服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思想,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合理经济规模要求,优化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

  勘察设计单位要把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做为首要的工作重点,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国家、为人民、为业主服务的精神,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和现场服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对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政策和法规的行为及做法,勘察设计单位要坚决抵制。对此,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二、深化改革,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要基本完成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行业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勘察设计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勘察设计工作是技术、智力密集型创造性脑力劳动,是工程建设的主导,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必须适应这些特点。要逐步形成以技术为龙头,以人才为核心,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有计划、有组织地适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特长,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可以逐步发展为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工程公司、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有条件的还可以进入企业集团。

  在资产结构方面,除少数国有独资的勘察设计公司外,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资产多元化体制。要合理确定国家股、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单位参股的比例,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更好地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革中要认真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勘察设计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资料、单位名牌标识等是设计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单位所有,其增值效益应主要用于单位的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搞好“分离分流”工作,要将辅助性、附属型等非生产性设施、资产逐步分离出来,面向市场实行租、售经营和多种服务,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集约化经营程度。同时要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内部实行综合指标考核管理,正确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在分配上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向业务技术水平高、对国家和单位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动保险制度。考虑到勘察设计单位高级知识分子较多这一特点,参加保险或统筹后退休费不足部分经主管上级批准,可从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贴。

  勘察设计单位是科技服务型企业,对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设计、应用和科学研究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单位的有关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开拓业务,贯彻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同时,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工程总承包等业务。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企建制工作。

  三、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

  加强法制建设,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投资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行为和实现勘察设计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法》以及规范勘察设计资格、质量、市场、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规范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方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勘察设计立法的根本。要抓紧制定,争取早日出台。

  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资格的统一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发证。各种类型的经济区、开发区,要纳入当地勘察设计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闭、分割市场。

  要对勘察设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资格年审和检查监督制度,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注册资格相结合的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要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和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经营活动和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登记和备案审查应简便易行、重在服务,不得借机进行地方封锁和保护。要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积极培育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对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也应进行多方案的比选。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是尊重科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我国目前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是相互联系的,其中不少行业之间还相互涵盖。因此,勘察设计管理要坚决纠正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的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肢解、垄断、分割勘察设计任务和设计文件。今后要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委托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涂改、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无证挂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当前,对“压价竞争”、“无证挂靠”、和“私人设计”等三乱行为要组织进行整顿和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促进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技术进步是勘察设计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完成高质量、高水平勘察设计的重要保障。要树立精品意识、精心设计,推行优质优价的政策,鼓励多创精品工程。工农业交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要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做到工艺设备技术先进可靠、总体布置合理、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污染控制好、投产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建筑设计要繁荣创作,把城市设计、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现代气息,做到建筑物与城市环境的协调统一。要下大力气抓好住宅设计,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创造出更多的适应广大城乡居民需要的功能合理、经济适用、安全舒适、节省能源的新型住宅,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居住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集中力量提高技术水平,拥有自己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专长。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手段来装备勘察设计单位,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要十分重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应用,做好勘察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其开发、应用水平,确保到本世纪末“甩掉图板”目标的基本实现。

  要积极培育勘察设计技术市场,加速勘察设计技术成果商品市场的形成。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的专门技术和服务性工作可成立技术服务公司,面向市场开发经营,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和专门技术的商品化程度。

  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特殊奖励。

  勘察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全面负责。要始终把质量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质量体系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完成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搞好内部质量,同时要建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和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对因勘察设计质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直至设计者个人的责任。

  为确保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当前应尽快建立工程建设以建(构)筑物安全性技术审查为主的设计审查制度,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综合审查工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评审制度,以保证公共安全和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可靠。

  五、加强领导,狠抓队伍建设,创建文明单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管理水平高、熟悉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担任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职务。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风要实,业务要精。

  要重视人才培养、调整人才结构。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同时要充分发挥老工程技术专家的作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和技术精、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敬业精神。勘察设计工作要体现客观公正和优质服务的意识,提倡深入工程现场、重视调查研究、发扬技术民主的工作作风;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认真纠正勘察设计行业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勘察设计行业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创文明单位”的活动,树立一批对事业无私奉献、对技术精益求精的优秀勘察设计人员,树立一批创优质成果,育“四有”新人的文明单位,形成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争当技术能手的行业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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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
(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
第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
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
(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
(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0日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气象局: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暴雨、雷电、洪涝、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严重干扰了部分地区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今年以来,安徽天长市龙卷风、淮河流域洪涝灾害、重庆开县雷击、云南普洱地震等自然灾害,共造成了9名学生死亡,42名学生受伤,学校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严重。根据气象部门对天气气候形势的分析,今秋许多地区仍处于气象灾害多发区,防灾减灾的任务依然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防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有关要求,现就今年秋季开学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学校、幼儿园发布气象灾害及地质等相关灾害预警,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等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努力提高中小学生和幼儿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努力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防御气象灾害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中小学生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和警示,科学指导预防。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发放中国气象局编印的《气象防灾宣传活页》和《气象防灾卡通宣传册》,尽快发放《中小学生气象防灾应急避险指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学校师生和家长防范自然灾害的意识。
  三、认真做好预防暴雨、洪涝、雷电、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工作。易发灾害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提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开学初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厕所、围墙和校内防雷等各类安全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立即停用,学生立即撤出,一般危房要及时加固。对春夏经洪水浸泡、地震破坏的危房,要及时进行维修,未经改造加固的,一律不得使用,严防“灾后灾”发生。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学后各地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做好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师生防灾避灾的能力。持续高温地区要在开学初通过加强管理、开展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预防学生在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与气象、地质、地震、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在遇到突发自然灾害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和幼儿伤亡。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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