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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2:23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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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1991-7-19

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

国发〔1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不少地区和企业滋长了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甚至产生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倾向,造成商品交易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只顾本单位的利益,长期占用卖方资金,无理拒付货款。一些地方搞资金封锁,甚至强令银行停止付款。一些金融机构监督不力,不按结算制度办事,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收滞纳金,甚至擅自拒付退票。这种状况严重地干扰了商品流通秩序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作为清理“三角债”、防止前清后欠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对企业进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的教育,尽快恢复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二、企业都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经济合同和结算制度办事。销货方不准违反合同发货,购货方不准违反合同拒付和故意拖欠货款。对违反经济合同的,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地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算制度,认真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受理无理拒付,不得擅自拒付退票,不准单位帐上有款不划,不准少扣或不扣滞纳金。各级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再次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了尽快扭转商品交易秩序混乱、结算纪律松弛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的检查,对企业故意拖欠不还、银行有意偏袒企业等突出问题,一定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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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1年5月2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了《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0日公布施行。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林业生产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促进林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开创我省林业生产的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开发宜林荒山。各地对现有宜林荒山和间隙空地,要在社(乡)、队(村)的统一规划下,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放手让千家万户承包开发。可以单户承包、联户承包、专业队承包,也可以允许“能人组阁承包”。承包者根据能力,可以少包,也可
以多包,面积不限。荒山多,当地承包不了的,其他地区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待业青年进山承包或联合造林,应予鼓励。
承包荒山造林,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造林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由发包单位按承包合同规定的造林时限,每年每亩收取三到五元的山地资源荒芜费,并可收回荒山调给其他承包者。
承包荒山造林,要签定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履行公证手续,切实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凡是自筹资金承包荒山造林与集体或国家实行收益分成的,郁闭成林后,由林业部门进行一次性验收,按规定付给应得的补助款。
二、给承包荒山造林者以更多的经济利益。承包荒山造林,发包者、承包者实行“一九”分成(发包者得一成,承包者得九成)。可以产品分成,也可以收益分成。
承包荒山营造高标准速生丰产用材林,每亩国家投资三十至四十元,成林主伐时,偿还国家一立米木材,交集体林地资源费半立米木材,其余全部归承包者。
抚育间伐的,应遵守抚育间伐规程。其间伐木材或出售产品收入全部归承包者。
宜林荒山必须用于植树造林。坡度在15度以下的,在有利于林木生产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提倡林粮、林桐、林油、林药等间作,以短养长,间作收入全部归承包者。
三、积极改造低产林。各地对现有的疏林、灌木林等低产林,要在林业部门指导下,有计划地积极地进行改造,提高林地经济效益,集体无力改造的,应包给农户进行人工改造。
严禁以改造低产林为名,进行乱砍滥伐。
凡依靠天然更新能够把森林恢复起来的地方,都要搞封山育林。集体无力封育的,应包给农户去封育。对现有母树和林木,要合理作价,待承包者将来有收益时分期收回。
低产林改造和封山育林后增殖的林木,大部分归承包者,具体比例由双方议定。
四、林业“三定”中划定的山林所有权,自留山和责任山长期保持稳定不变。承包经营宜林荒山、疏林、残林、次生林、灌木林等低产林的改造以及承包封山育林,承包期至少五十年不变,可以继承。社员对承包分成的木材和自留山的木材,砍伐依法,产品处理自主。砍伐的木材凭发
包单位证明,交林业部门代销或在市场上出售。
五、允许折价转让中幼林。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的中幼林,允许折价转让。可以转让给国家和集体,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折价转让,要合理作价,签订合同,履行公证手续。转让的只是经营的成果,山权仍属国家或集体。
为了便于林政管理,中幼林折价转让只限于本省范围内进行。
六、引进经济发达省区资金联合造林,是以林养林,解决造林育林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联合造林要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履行公证手续,要体现自愿互利,各尽其责,各受其益的原则。所造林木成林主伐后(或抚育间伐时),应按补偿贸易的方式,偿还投资方应得的部分。具体比例
和作法,由双方议定。
联合造林经费必须专户存入银行,由林业部门用于造林、育林、护林、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七、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造林、抚育、管护补助费,采取按成效补助的办法。造林、抚育补助费在五年内分期付给。造林不成林的,限期补植;没有补植的要追回补助费。在管护期间,对林木没有增殖的,也要追回管护补助费。
八、积极办好各种林场。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要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广开生财之道,为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走以林养林的道路。
国营林场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多种经营以及开展综合利用的收入,均由林场用于扩大再生产。要积极使用林业贷款和利用本场资源引进外省资金,加速发展后备森林资源。各林场均应核定场员、任务、产值、收支和奖赔,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承包责任制。能联产的尽量联产计酬。
不能联产的可以通过联利、联责等办法,把经营管理好坏同劳动者的利益挂钩。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林场,可从林场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发放奖金,一年的奖金总额可以相当于全场职工两个月的工资总额。经营不好的林场,除不发奖金外,应扣发场领导百分之五、职工百分之三的工
资。
社队林场要认真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对个别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乱砍滥伐严重的社队林场,可以采取招标的办法包给户或联户经营。招标要通过集体讨论,不能徇私舞弊。
联户林场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种新形式,应从各方面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九、发展林工商综合经营,是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以林养林的新路子,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向经营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各地建立的林工商公司要在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指导下,广开生产门路。要把那些“弃之为废物,用之为财富”的伐区剩余物,通过多层次加工,实现多次增值,变废为宝。县林工商公司要组织社队充分利用伐区剩余物办小型加工企业。
林工商企业,经营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工商所得税。
林工商公司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和林业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经济活动,并与生产、加工单位实行经济合同制。
要积极试办跨省联营,引进外省先进技术,发展木竹加工企业,扩大商品市场。
十、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凡自愿申请到区、社(乡)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可按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和省政府黔府〔1983〕67号文件规定,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对开展林业技术联产承包,积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获得显著增产增收的
科技人员,可以按承包合同收取一定的报酬。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的林业技术培训班,用科学技术武装林业干部和林业重点户、专业户、林科户。
十一、实行采伐“一本账”。从1984年起国家统配材、地方自主材、集体自用材、群众自用材,一律纳入国家砍伐计划。由县林业部门按计划制发采伐证,凭证划山号树采伐。无证采伐,以乱砍滥伐论处。
各地公安政法部门对乱砍滥伐林木的、破坏森林的、以及放火烧山和其他违法行为使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严论处。
十二、调整甲种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工商利润提留、返还的比例。从1984年起,甲种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省三、地二、县五的比例提留。林工商公司经营的利润,在五年内采取“三七”分成的分配办法,百分之七十的利润直接返还出售木材户,百分之三十的作为
公司自身的费用支出,和为发展木材加工、销售积累必要的建设资金。
甲种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经营利润留成资金,要按本规定及时如数提缴和返还,不许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否则,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十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林区继续实行以木换粮的政策。换回的粮食,主要用作造林,抚育和管护的补助粮,不许任意加价,增加农民的负担。
森林蓄积多,木材产量大,耕地面积少,吃粮水平低的林区社队,可以用木材换回的粮食抵交公余粮。公粮部分由林农交纳代金。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与省粮食局商定。
十四、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按先陡后缓的顺序,作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谁退耕,由谁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退耕的土地作为自留山归谁使用。退耕后,林草没有收益前,吃粮确有困难的,国家
可酌情减免公余粮或从返销粮中给予照顾。
十五、对林区纯木结构的民房逐步进行改造。林区木房的改造,要全面规划,先行试点,分期分批地进行。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允许省内外需材单位与林农进行协商,以建造砖木或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换取旧房剩余木料。林业部门对换取的旧房木料要准予放行出境。
不准任何人借口改造木房,乱砍滥伐林木。
改造木房的工作,全省确定先在锦屏、天柱、剑河、从江、黎平五个林区县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十六、要努力节约木材。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尽快地积极地发展薪炭林。多林地区要用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灌木等当柴火,不许烧好材,要继续研制、引进和推广各种类型的节柴灶。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实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沼气代柴。
严禁用好材烧窑。
在贵阳、都匀两市进行木材供应改革,开展木材综合利用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试点区内除特殊用材外,一律不供应原木,只供应成材、半成品和成品,林业部门要对木材集中管理,实行按需加工,联合生产,统一供应的办法,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要组织利用加工剩余物,
生产各种人造板,提高木材利用率。
十七、加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为了恢复、保护、利用自然资源,要有计划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全省确定梵净山、草海自然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大沙河、茂兰保护区和各州、市、地、县拟建的保护区,要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力量,抓紧进行综合考察,制定总体设计方案,尽快建
立。各县、区、社(乡)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一定范围的自然保护点。有保护区(点)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议、命令和规定行政措施,或者采取制订乡规民约的办法,切实把保护区(点)管护起来。
十八、加强林业的组织建设,要把德才兼备,能开创林业新局面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林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轮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在适宜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地方,要尽快建立造林公司。
林业站新增的职工,要试行招聘制,选优录用。对招聘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解聘另招。
省、自治州(市、地)两级和山林较多的县,都要设置林业公安机构,大中型国营林场也要设置林业公安机构,山林较多的区、社(乡),要设林业公安员。林业公安工作,由公安、林业部门共同领导,以公安部门为主,人员从现有林业职工中选配,所需经费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省
财政解决,林业公安机构的设置和经费开支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林业厅和财政厅另行规定。
公社(乡)要配置一至二名护林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护林执照。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社(乡)护林员要相互协作,形成护林网。护林员的报酬,可从育林基金中支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有新的规定的,仍按《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1984年1月21日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行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效能和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二是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三是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不搞形式主义;四是讲求时效,时效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五是利于监督,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管理运行体制
按照政务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担负起做好当地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自觉接受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实行厅(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厅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劳动保障事业单位,受委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等,都应实行政务公开。
三、做好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
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政务信息、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均应平等、及时地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实行政务公开。要把推进劳动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重点,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信息公开向政务运行全过程的动态公开发展。
(一)明确公开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具体内容见附件。各地应在该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的内容。在对行使行政职权办理的各类劳动保障事项进行逐项审核、明确合法授权依据的基础上,积极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并公开具体办事流程。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规范公开形式和期限。要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丰富和规范政务公开形式,重点抓好劳动保障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省、地市、有条件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创办本机关(含本厅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要规范上网内容,突出政务公开栏目,加大网上办事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以本机关政府网站作为对社会公开信息的主渠道,并声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均应在首页链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和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wwwmolssgovcn),并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实现互链接。开展网上咨询、网上办事,要切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对上网不方便的单位和人员,应继续提供适当方式的人工服务和上网协助。
没有设立本机关政府网站的,要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服务对象、办事频度等情况,适当集中地点进行行政审批和经办服务,设立劳动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一条龙”服务,规范窗口授权,公开办事流程。除窗口办事外,有条件的还应设立文件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联网计算机等场所和设施。
3继续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以全国统一公益服务号码“12333”为标志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咨询量比较大的,应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鼓励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创建统一的电话咨询中心。在开展语音服务时,要注意加强人工服务,使群众感到方便、亲切。
4继续发挥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形式的作用。
5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劳动保障事项,积极探索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6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根据各类公开内容的紧急程度,对公开期限分档做出规定。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行政审批完结起计算,最长一档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同当地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积极支持其开展综合性政务公开工作。
1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中,根据要求向其报送有关信息,与其实行互链接,充分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发布劳动保障信息。
2在当地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时,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需要参加,办好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3在当地整合政府服务和监督电话、推行“一条热线”时,在确保“12333”号码有效使用和对劳动保障业务准确及时服务的情况下,应予以配合。
四、做好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和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根据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信息共享和系统内部政务公开工作。
(一)对本系统公开。本机关所掌握的劳动保障政府信息、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情况,拟制定和已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拟采取和已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应对上一级和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公开。
(二)与其他行政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共享。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有责任、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其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也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共享信息严格限于履行职能需要,不得扩大范围和用于商业目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于一些事关全局的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劳动保障部将陆续进行部署。
(三)在本机关内部实行政务公开。一是做好本机关内部的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保证本机关所属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本机关人、财、物、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政务公开中的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
在深化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中,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防止因不公开而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在规定公开范围但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在规定不公开范围但需要公开的(即“反向决定”的情形),应单独履行审批程序,并向上一级劳动保障机关和当地政府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要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严格两网的分工,防止因不注意信息安全而发生失密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办事或在与互联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业务系统上办事,原则上应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在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中要建立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由于服务手段过于简便而造成个体性信息的泄漏。
六、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
(一)严格政务公开审批制度。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当面听取政府各有关部门、专家、利害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监督、评议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监督。要建立和落实本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劳动保障部门政风、行风的范围,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四)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要将本机关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工作总结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单位评选文明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
(五)建立健全示范制度。要及时总结推广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要树立政务公开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要切实把推行政务公开纳入规划、列入日程,完善工作体制,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有针对性地采取保障措施,保证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附件: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需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分列如下:
一、主动公开事项
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2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劳动保障相关统计数据;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
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
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
8劳动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正的用人单位名单;
(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
(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13劳动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
(1)劳动保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6)由本机关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项目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等;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劳动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劳动保障事项,反映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事项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劳动保障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
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服务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该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不予公开的事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内部研究、讨论或者审议过程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除外。
5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6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单位和个人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上述2、3两项信息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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